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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達”商标獲得馳名商标跨類保護

發布時(hour)間:2018年06月26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1991 次

基本事實

深圳市星光達珠寶首飾實業有限公司(以(by)下稱“星光達公司”)成立于(At)1997年,是(yes)“深圳珠寶區域品牌”首批成員企業,曆經多年的(of)躬耕不(No)辍與積累沉澱,迅速發展成爲(for)中國(country)貴金屬鑲嵌領域的(of)領軍企業。旗下品牌涵蓋鑽石首飾、K金首飾、彩色寶石和(and)翡翠首飾四大(big)品類,集創新研發、精工智造、文化推廣、深度合作(do)于(At)一(one)體,建立了(Got it)研、産、推、銷垂直化經營體系。星光達公司的(of)“星光達”系列商标在(exist)市場上(superior)建立了(Got it)極高的(of)知名度和(and)影響力,其中3904044号“”商标還曾被國(country)家商标局認定爲(for)馳名商标。

 

201512月,被異議人(people)蘇州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在(exist)第9類“放大(big)鏡、顯微鏡”等商品項目上(superior)申請注冊了(Got it)“星光達”商标(下稱“被異議商标”)并獲得初審公告。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星光達公司在(exist)公告期内對被異議商标提出(out)異議申請,主要(want)理由爲(for),被異議商标的(of)申請注冊違反了(Got it)《商标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是(yes)對星光達公司“星光達”馳名商标的(of)複制與摹仿。

商标局經審理後認爲(for),星光達公司注冊并使用(use)在(exist)第14類“項鏈(寶石)”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3904044号“”商标曾被認定爲(for)馳名商标,被異議商标與該商标中文完全相同,已構成對星光達公司馳名商标的(of)複制、摹仿,若核準被異議商标注冊使用(use)在(exist)其指定商品上(superior)容易誤導公衆,緻使異議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20184月,商标局對被異議商标作(do)出(out)不(No)予注冊的(of)決定。

 

案例點評

根據《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一(one)款爲(for)相關公衆所熟知的(of)商标,持有人(people)認爲(for)其權利受到(arrive)侵害時(hour),可以(by)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标保護”、《馳名商标認定和(and)保護規定》第四條“馳名商标認定遵循個(indivual)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以(by)及《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of)意見》第十一(one)條“對于(At)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在(exist)不(No)相類似商品上(superior)确定其保護範圍時(hour),要(want)注意與其馳名程度相适應”等規定,商标的(of)馳名程度處于(At)一(one)個(indivual)動态變化的(of)過程之中,商标局或商評委在(exist)審查商标案件時(hour),會根據當事人(people)關于(At)馳名保護的(of)請求,對當事人(people)提供的(of)證據材料進行全面考量,判斷在(exist)具體案件所處的(of)特定時(hour)間節點上(superior)請求保護的(of)商标是(yes)否達到(arrive)了(Got it)馳名狀态及其馳名程度,并綜合系争商标指定的(of)商品/服務項目與請求保護的(of)商标指定項目之間的(of)關聯性,做出(out)系争商标是(yes)否容易導緻混淆或者誤導公衆、緻使馳名商标所有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的(of)決定

在(exist)本案中,星光達公司提交了(Got it)大(big)量銷售和(and)宣傳證據及商标局馳名批複以(by)證明其”商标的(of)知名度,并指出(out):“被異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顯微鏡、放大(big)鏡、目鏡、配有目鏡的(of)儀器、衍射設備(顯微鏡)、光學器械和(and)儀器’等商品,系異議人(people)所處的(of)珠寶行業在(exist)進行珠寶玉石鑒定時(hour)不(No)可或缺的(of)工具,主要(want)用(use)于(At)區分天然寶石、合成寶石及仿制寶石。無論是(yes)待加工的(of)寶石還是(yes)已進入流通領域的(of)珠寶成品,其真僞與價值都取決于(At)鑒定結果。據此,被異議商标與異議人(people)的(of)”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具有極強的(of)内在(exist)關聯性”。

 

最終,商标局認可了(Got it)上(superior)述觀點,并直接适用(use)《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被異議商标不(No)予核準注冊。這(this)也再次說明,盡管馳名商标的(of)認定須遵循“按需認定、個(indivual)案認定、被動保護”的(of)原則,但是(yes)商标獲得馳名保護對企業發展而言具有重大(big)意義:

 

首先,由于(At)在(exist)不(No)相類似商品上(superior)确定馳名商标的(of)保護範圍時(hour),要(want)注意與其馳名程度相适應,說明商标的(of)市場知名度越高,将可能獲得的(of)保護範圍更廣;其次,企業商标曾獲馳名保護的(of)記錄可以(by)在(exist)一(one)定程度上(superior)減輕商标所有人(people)在(exist)具體案件中的(of)舉證責任;三是(yes)曾經獲得工商總局給予的(of)馳名商标保護的(of)規範漢字均可排斥其他(he)同行業主體将其用(use)作(do)企業名稱字号,在(exist)一(one)定意義上(superior)可以(by)降低企業的(of)事後維權成本。因此,企業在(exist)經營活動中要(want)注重品牌培養、不(No)斷提升品牌市場競争力,以(by)便在(exist)維權時(hour)獲得最大(big)程度的(of)法律保護。

 

新聞來(Come)源: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法律部 賴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