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點:
1、通過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做出(out)的(of)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繳費單據等證明涉案專利權處于(At)合法有效狀态。
2、通過可信時(hour)間戳取證進行網絡侵權産品購買取證,實現網絡侵權行爲(for)證據固化:4份可信時(hour)間戳取證報告證明涉案專利權以(by)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of)方式被共同侵犯。
近日,鼎一代理的(of)東莞市和(and)樂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和(and)樂電子公司)訴深圳市三德大(big)康電子有限公司(下稱三德大(big)康公司)、深圳市盟大(big)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盟大(big)公司)侵害“ZL201630011062.2”外觀專利權糾紛案,深圳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于(At)6月12日做出(out)判決,判決三德大(big)康公司、盟大(big)公司停止侵權行爲(for)、共同賠償和(and)樂電子公司60萬并負擔本案受理費。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2日,和(and)樂電子公司的(of)專利号爲(for)ZL201630011062.2的(of)藍牙耳機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公告,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爲(for)2016年1月13日,主要(want)用(use)于(At)藍牙耳機。
三德大(big)康公司、盟大(big)公司未經許可,以(by)生(born)産經營爲(for)目的(of),分别在(exist)天貓、京東商城開設多家店鋪銷售的(of)兩款藍牙耳機,其外觀設計與ZL201630011062.2外觀設計相近似,且兩家公司的(of)控股人(people)爲(for)同一(one)自然人(people)的(of)關聯企業,共同侵犯了(Got it)和(and)樂電子公司的(of)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和(and)樂電子公司的(of)合法權益造成了(Got it)嚴重侵害。鼎一集團受和(and)樂電子公司委托代理其展開維權,經過調查取證後向管轄法院起訴。
産品對比:
經比對:涉案侵權産品與涉案專利在(exist)整體形狀結構、耳機頭部、頭部兩側的(of)開關鍵和(and)充電功能鍵的(of)位置和(and)形狀、後部耳塞部分的(of)形狀等基本近似,兩者外觀設計的(of)整體視覺效果差異不(No)明顯,構成近似。
審理亮點:
和(and)樂電子:通過對比産品外觀,購買的(of)被控侵權産品的(of)外觀設計均與涉案專利設計相近似,落入和(and)樂電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of)保護範圍,三德大(big)康公司、盟大(big)公司以(by)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of)方式共同侵犯其涉案專利權。
和(and)樂電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Got it)深圳市商标協會“2016深商協時(hour)間戳取證第39/40/41/42号可信時(hour)間戳取證報告”,四份報告均爲(for)對三德大(big)康公司、盟大(big)公司在(exist)天貓、京東商城上(superior)銷售被控侵權産品的(of)可信時(hour)間戳取證。
法院:通過可信時(hour)間戳報告的(of)舉證,從被控侵權的(of)兩款産品的(of)信息來(Come)看,其外包裝、産品本身、說明書上(superior)所留的(of)産品地(land)址、售後電話相同;産品使用(use)的(of)的(of)标志爲(for)三德大(big)康公司的(of)注冊商标或正在(exist)申請注冊的(of)商标。并且,三德大(big)康公司、盟大(big)公司使用(use)網站相同、控股人(people)爲(for)同一(one)自然人(people)。因此,法院認定三德大(big)康公司、盟大(big)公司共同實施了(Got it)侵權行爲(for)。
三德大(big)康公司、盟大(big)公司:被控侵權的(of)兩款藍牙耳機産品是(yes)依據三德大(big)康公司的(of)ZL201630306170.2号外觀設計專利權生(born)産銷售的(of)。
法院:ZL201630306170.2号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hour)間爲(for)2016年7月6日,晚于(At)和(and)樂電子涉案專利的(of)授權日2016年6月22日,不(No)予采納該抗辯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