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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country)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還是(yes)侵權?“丹楓白露”訴“楓丹白露”案獲最高法終審改判!

發布時(hour)間:2021年01月08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1473 次

本案關于(At)他(he)人(people)使用(use)“楓丹白露”這(this)一(one)外國(country)地(land)名是(yes)否屬于(At)《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對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抗辯,争議較大(big)。


一(one)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爲(for)構成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


二審法院改判,認爲(for)“楓丹白露”是(yes)法國(country)著名的(of)曆史、文化、旅遊名鎮及其宮殿的(of)中文翻譯,已經成爲(for)公共領域的(of)資源,不(No)能被個(indivual)别人(people)獨占享有,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楓丹白露”這(this)一(one)外國(country)地(land)名,撤銷一(one)審判決;


最高法再審改判,認定被訴侵權行爲(for)構成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與作(do)爲(for)地(land)名的(of)“楓丹白露”之間并無關聯,其使用(use)“楓丹白露”并不(No)屬于(At)對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one)審判決。


本案對商标侵權認定、正确理解與适用(use)《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關于(At)地(land)名正當使用(use)以(by)及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保護範圍能否跨越至公共領域具有重要(want)的(of)指導意義。


案情簡介


深圳市丹楓白露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深圳丹楓白露酒店)享有第3577619号“丹楓白露”商标專用(use)權,核定使用(use)在(exist)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餐館等服務項目上(superior),商标注冊有效期限自2005年6月28日續展至2025年6月27日。深圳丹楓白露酒店于(At)2004年3月9日正式開業,酒店由曾獲亞太室内設計酒店類别設計大(big)獎、英國(country)特許設計師協會室内設計大(big)獎得主、香港設計師陳俊豪先生(born)領銜打造。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榮獲2005年度中國(country)最佳精品酒店公寓、2005年度中國(country)最佳投資物業、中國(country)酒店金枕頭獎“2006年度最佳室内設計商務酒店”和(and)“2006年度最佳酒店式公寓”等榮譽獎項。


2017年初開始,鼎一集團旗下君逸律所接受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的(of)委托,對全國(country)多個(indivual)省市市場主體開設經營的(of)“丹楓白露酒店”、“楓丹白露酒店”涉嫌商标侵權及構成不(No)正當競争,開展系列維權行動。本案從2017年至今曆時(hour)四年,經過一(one)審、二審、再審,一(one)波三折,随着再審終審判決一(one)錘定音,最高法關于(At)本案的(of)裁判标準将直接影響其他(he)“楓丹白露酒店”維權系列案的(of)審判結果,本案也充分體現了(Got it)君逸律師憑借優質的(of)服務和(and)高度的(of)專業性助力客戶取得更大(big)成功的(of)鼎一使命。


一(one)審法院認爲(for)


一(one)審法院認爲(for):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在(exist)其經營場所、酒店内飾及用(use)品、微信公衆号、官網均突出(out)使用(use)“楓丹白露酒店”、“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等标識,上(superior)述使用(use)系将相關标識與湛江丹楓白露酒店所提供的(of)酒店服務緊密聯系,會使相關公衆産生(born)服務來(Come)源的(of)認知,依法構成商标性使用(use)。被告系在(exist)酒店服務中使用(use)被訴侵權标識,與原告注冊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服務項目相同。被訴侵權标識的(of)顯著部分“楓丹白露”與注冊商标“丹楓白露”均非日常用(use)語且爲(for)相同的(of)漢字,僅首兩字調換了(Got it)順序,并未産生(born)新的(of)含義和(and)形成區分度,一(one)般公衆在(exist)視覺與聽覺上(superior)易産生(born)混淆或者誤認,構成商标侵權。原告與被告均從事酒店服務,且經營住所地(land)都在(exist)廣東省,原告的(of)“丹楓白露”商号登記、使用(use)在(exist)先,從所獲得的(of)榮譽、宣傳推廣來(Come)看,原告的(of)商号已在(exist)行業具有一(one)定的(of)影響力。被告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在(exist)後将“楓丹白露”登記爲(for)自己的(of)商号,并在(exist)經營活動中使用(use)含有“楓丹白露”字樣的(of)企業名稱。商号具有表彰經營者或其提供的(of)商品或服務來(Come)源的(of)作(do)用(use),“楓丹白露”與“丹楓白露”構成近似商業标識,被告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在(exist)經營活動中使用(use)“楓丹白露”商号,會導緻相關公衆對原告與被告提供酒店服務的(of)來(Come)源或二者之間的(of)經營關系産生(born)混淆。綜上(superior),被告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的(of)行爲(for)構成不(No)正當競争,被告應立即停止在(exist)酒店經營活動中使用(use)含有“楓丹白露”字樣的(of)企業名稱。2018年11月,一(one)審法院判決:一(one)、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二、湛江楓丹白露酒店離職停止在(exist)酒店經營活動中使用(use)含有“楓丹白露”字樣的(of)企業名稱;三、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賠償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use)共計50萬元。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不(No)服一(one)審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superior)訴。


二審法院認爲(for)


二審法院認爲(for):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的(of)被訴侵權标識,明顯起到(arrive)識别服務來(Come)源的(of)作(do)用(use),屬于(At)商标性使用(use)。被訴侵權标識使用(use)在(exist)酒店服務項目上(superior)與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服務項目相同;一(one)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标識的(of)主要(want)部分爲(for)“楓丹白露”,與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涉案商标構成近似,并無不(No)當,對此予以(by)維持。但二審法院根據《商标法》第十條第二款公衆知曉的(of)外國(country)地(land)名,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以(by)及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注冊商标中含有地(land)名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之規定認爲(for),第一(one),“楓丹白露”、“楓丹白露宮”是(yes)法國(country)著名的(of)曆史、文化、旅遊名鎮及其宮殿的(of)中文翻譯,不(No)僅在(exist)法國(country)而且在(exist)我(I)國(country)都均有較高的(of)知名度,已經成爲(for)公共領域的(of)資源,不(No)能被個(indivual)别人(people)獨占享有。第二,将涉案商标與“楓丹白露”相比,二者僅僅是(yes)前面兩個(indivual)漢字的(of)排列順序不(No)同,對相關公衆而言并不(No)會産生(born)顯著性區别。深圳丹楓白露酒店雖然獲得2006最佳酒店式公寓、最佳市内設計酒店“金枕頭獎”等榮譽,但是(yes)上(superior)述證據并不(No)足以(by)證明在(exist)本案被訴侵權行爲(for)發生(born)之前,深圳丹楓白露酒店通過持續的(of)使用(use)和(and)廣告宣傳,使得其“丹楓白露”注冊商标在(exist)相關公衆中産生(born)了(Got it)較高的(of)知名度。第三,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的(of)被訴侵權标識的(of)主要(want)部分即漢語部分與法國(country)著名“Fontainbleau”地(land)名的(of)中文翻譯完全一(one)緻,被訴侵權标識的(of)其餘圖案部分與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涉案注冊商标不(No)同也不(No)近似。綜上(superior),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楓丹白露”這(this)一(one)外國(country)地(land)名,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被訴侵權标識并不(No)侵害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涉案注冊商标權。關于(At)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登記并使用(use)含有“楓丹白露”字号的(of)企業名稱是(yes)否構成不(No)正當競争的(of)問題,二審法院認爲(for)深圳丹楓白露酒店同樣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楓丹白露”作(do)爲(for)企業名稱中的(of)字号,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将“楓丹白露”作(do)爲(for)企業名稱中的(of)字号進行登記和(and)使用(use),并沒有侵害深圳楓丹白露酒店的(of)企業名稱權和(and)商标權。2019年6月,二審法院撤銷一(one)審判決,駁回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的(of)全部訴訟請求。深圳丹楓白露酒店不(No)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最高法院認爲(for)


最高法認爲(for):關于(At)商标侵權行爲(for),深圳丹楓白露酒店主張的(of)權利商标未涉案商标,該商标核準注冊日爲(for)2005年6月28日,核定服務項目爲(for)第43類中的(of)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餐館等服務。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明确指控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芒果網公司使用(use)的(of)被訴侵權标識包括被訴侵權标識“楓丹白露酒店”、“湛江市楓丹白露酒店”等。根據商标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标的(of)使用(use),是(yes)指将商标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by)及商品交易文書上(superior),或者将商标用(use)于(At)廣告宣傳、展覽以(by)及其他(he)商業活動中,用(use)于(At)識别商品來(Come)源的(of)行爲(for)。”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在(exist)其酒店大(big)樓外側牆體上(superior)、酒店正門上(superior)部、酒店内部場所、酒店用(use)物品、官方網站、微信公衆号等處、芒果網公司在(exist)其網頁中使用(use)上(superior)述被訴侵權标識,明顯起到(arrive)識别服務來(Come)源的(of)作(do)用(use),屬于(At)商标性使用(use)。上(superior)述被訴侵權标識使用(use)在(exist)酒店服務項目上(superior),與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服務項目相同,上(superior)述被訴侵權标識的(of)顯著部分“楓丹白露”與涉案商标均爲(for)四字組成,僅前兩字的(of)順序互換,從音、形、義方面來(Come)講,相關公衆在(exist)視覺與聽覺上(superior)易産生(born)混淆或者誤認。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of)商标,或者在(exist)類似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of),構成侵害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因此,被訴侵權标識的(of)使用(use)侵害了(Got it)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地(land)名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本案中,雖然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的(of)被訴侵權标識的(of)主要(want)部分即漢語部分“楓丹白露”與法國(country)著名“Fontainebleau”地(land)名的(of)中文翻譯“楓丹白露”完全一(one)緻,但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與作(do)爲(for)地(land)名的(of)“楓丹白露”之間并無關聯,其使用(use)“楓丹白露”并不(No)屬于(At)對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因此,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的(of)該項抗辯主張不(No)成立,二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一(one)審判決認定并無不(No)當,本院予以(by)維持。


關于(At)不(No)正當競争問題,本案中,深圳丹楓白露酒店主張的(of)字号與注冊商标相同,被訴行爲(for)針對的(of)是(yes)在(exist)“湛江市楓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全稱中使用(use)“楓丹白露”的(of)行爲(for),鑒于(At)丹楓白露作(do)爲(for)商标以(by)及字号經過在(exist)先使用(use)具有一(one)定的(of)知名度,湛江市楓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全稱中使用(use)“楓丹白露”作(do)爲(for)字号,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爲(for)二者之間存在(exist)一(one)定的(of)聯系,因此,深圳丹楓白露酒店該項主張成立。


最高法作(do)出(out)終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one)審判決。


案例評析


1、關于(At)商标侵權認定問題


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of)商标,或者在(exist)類似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of),構成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根據上(superior)述法律規定,判斷是(yes)否構成商标侵權,首先,需要(want)根據《商标法》第四十八條的(of)規定判斷被訴侵權行爲(for)是(yes)否構成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商标性使用(use)。其次,判斷被訴侵權标識使用(use)的(of)商品或服務與涉案注冊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或服務是(yes)否構成同一(one)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再者,判斷被訴侵權标識與涉案注冊商标是(yes)否相同或近似。最後,判斷被訴侵權标識的(of)使用(use)是(yes)否容易導緻混淆誤認。


具體到(arrive)本案中,權利人(people)對其主張的(of)涉案商标“丹楓白露”依法享有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且涉案注冊商标經過長期持續使用(use)和(and)各大(big)媒體廣泛報道,在(exist)酒店服務行業具有較高的(of)知名度。被訴侵權标識“楓丹白露酒店”、“湛江市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在(exist)其酒店大(big)樓外側牆體上(superior)、酒店正門上(superior)部、酒店内部場所、酒店用(use)物品、官方網站、微信公衆号等處,明顯起到(arrive)識别服務來(Come)源的(of)作(do)用(use),屬于(At)商标性使用(use)。被訴侵權标識使用(use)在(exist)酒店服務項目上(superior),與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服務項目相同,上(superior)述被訴侵權标識的(of)顯著部分“楓丹白露”與涉案商标均爲(for)四字組成,僅前兩字的(of)順序互換,從音、形、義方面來(Come)講,相關公衆在(exist)視覺與聽覺上(superior)易産生(born)混淆或者誤認。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被訴侵權标識的(of)使用(use)侵害了(Got it)深圳丹楓白露酒店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2、關于(At)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問題


《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的(of)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或者含有的(of)地(land)名,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本案最高法與二審法院對《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關于(At)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産生(born)了(Got it)不(No)同的(of)理解,從而作(do)出(out)了(Got it)不(No)同的(of)結論。


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的(of)立法本義,對于(At)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應當限于(At)說明或客觀描述該商品或服務來(Come)源于(At)該地(land)或者與該地(land)名具有某種特定關聯關系,且其使用(use)行爲(for)不(No)會導緻相關公衆将其視爲(for)商标而對商品或服務的(of)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具體到(arrive)本案中,首先,一(one)審、二審及再審法院均認定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被訴侵權标識的(of)行爲(for)構成商标性使用(use),可見,其使用(use)楓丹白露的(of)行爲(for)并非隻是(yes)爲(for)了(Got it)說明或客觀描述自己提供的(of)服務與該地(land)名存在(exist)特定關系,而是(yes)将其作(do)爲(for)識别服務來(Come)源的(of)商标性使用(use)。其次,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與作(do)爲(for)法國(country)地(land)名的(of)“楓丹白露”并無關聯,且其也并無證據證明其提供的(of)楓丹白露酒店服務獲得法國(country)楓丹白露(Fontainebleau)的(of)授權,或者與其有其他(he)特定關系,可見,其與法國(country)地(land)名楓丹白露沒有任何關聯關系。最後,作(do)爲(for)同行業的(of)競争者,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理應知曉深圳楓丹白露酒店的(of)商标知名度,并盡量合理避讓義務,但其卻在(exist)與深圳楓丹白露酒店涉案“丹楓白露”注冊商标核定使用(use)服務相同的(of)服務上(superior)使用(use)與極爲(for)近似的(of)“楓丹白露”标識,客觀上(superior)容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因此,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楓丹白露”的(of)行爲(for)并不(No)屬于(At)對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


3、關于(At)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保護範圍能否跨越至公共領域的(of)問題


在(exist)商标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方主張其使用(use)的(of)被控侵權标識屬于(At)對公共領域資源的(of)正當使用(use),此種情況下如何劃清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保護範圍與公共領域資源正當使用(use)的(of)界限,具體個(indivual)案具體判斷,既往案例中也出(out)現不(No)同法院在(exist)處理及裁判思路上(superior)有所不(No)同,本案最高法作(do)出(out)的(of)終審判決爲(for)此類案件提供了(Got it)正确的(of)司法導向,有利于(At)司法裁判的(of)統一(one)。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範圍與商标本身的(of)顯著性及知名度、被控侵權人(people)的(of)使用(use)意圖、使用(use)方式及使用(use)效果等因素密切相關。具體到(arrive)本案中,“丹楓白露”作(do)爲(for)商标本身具有較強的(of)顯著性,其經核準注冊依法取得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應受法律保護,且經過深圳楓丹白露酒店長期持續使用(use)和(and)各大(big)媒體廣泛報道,在(exist)酒店服務行業具有較高的(of)知名度。湛江楓丹白露酒店雖然主張其使用(use)的(of)“楓丹白露”名稱來(Come)源于(At)法國(country)的(of)楓丹白露小鎮和(and)楓丹白露宮,但其與該外國(country)地(land)名并無關聯關系,并非對該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其作(do)爲(for)同行競争者,理應知曉深圳楓丹白露酒店的(of)商标知名度,此種情況下其使用(use)“楓丹白露”标識主觀上(superior)具有攀附“丹楓白露”商譽的(of)故意,且客觀上(superior)容易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的(of)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


因此,針對商标專用(use)權保護範圍能否跨越至公共領域這(this)一(one)問題,筆者認爲(for),應當回歸到(arrive)《商标法》的(of)立法本義,即相關公衆是(yes)否會發生(born)混淆,如果該公共領域的(of)資源僅作(do)爲(for)客觀真實的(of)描述性使用(use),使用(use)目的(of)出(out)于(At)善意,而非攀附他(he)人(people)商譽進行的(of)商标性使用(use),且使用(use)并不(No)會造成相關公衆的(of)混淆誤認,則可能會被認定構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的(of)正當使用(us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但如果将公共領域的(of)資源作(do)爲(for)商标性使用(use),且主觀上(superior)并非出(out)于(At)善意使用(use),而是(yes)爲(for)了(Got it)達到(arrive)攀附他(he)人(people)知名商标的(of)目的(of),客觀上(superior)其使用(use)行爲(for)也容易造成相關公衆的(of)混淆誤認,即符合商标侵權判定的(of)标準,則其行爲(for)應當被納入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保護範圍,認定構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條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


新聞來(Come)源: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維權中心 文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