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旗下廣東君逸律所在(exist)一(one)宗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案件中采用(use)了(Got it)區塊鏈存證技術進行網絡侵權證據保全并成功維權,委托人(people)東莞市糖酒集團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exist)與深圳市龍崗區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一(one)案中,經深圳市龍崗區人(people)民法院審理并依法判決,該案現已生(born)效。
鼎一律師在(exist)該案首次采用(use)IPS區塊鏈存證技術進行取證的(of)電子證據得到(arrive)了(Got it)司法認定。
該案中,東莞市糖酒集團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商标協會申請對侵權證據進行證據保全,深圳市商标協會接受委托,并通過第三方存證平台——中國(country)(南方)知識産權運營中心IPS區塊鏈保全中心完成了(Got it)關鍵侵權證據的(of)固化。深圳市龍崗區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案件審理中,從區塊鏈存證平台的(of)資質及技術原理,數據生(born)成、傳輸、存儲和(and)提交等過程中所依賴技術手段的(of)可靠性,區塊鏈存證電子數據的(of)真實性、完整性等方面對原告所提交的(of)電子數據的(of)效力進行了(Got it)全面審查,認爲(for)可以(by)作(do)爲(for)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of)依據。
該案區塊鏈存證技術在(exist)司法訴訟中的(of)應用(use),對于(At)權利人(people)爲(for)解決維權取證難,維權成本高等痛點以(by)及深圳法院在(exist)司法審判工作(do)中推廣使用(use)區塊鏈電子存證具有一(one)定參考和(and)借鑒意義。
證據是(yes)訴訟的(of)基礎和(and)核心,在(exist)互聯網時(hour)代,電子數據作(do)爲(for)常見的(of)證據形式逐漸廣泛應用(use)于(At)司法實踐中。随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of)出(out)台以(by)及司法領域的(of)應用(use),電子數據作(do)爲(for)一(one)種證據種類被賦予其獨立的(of)法律地(land)位,通過可信時(hour)間戳、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存證的(of)電子證據的(of)法律效力也逐漸被認可。
2018年9月7日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施行的(of)《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of)規定》,首次以(by)司法解釋形式明确了(Got it)通過區塊鏈技術固定電子證據的(of)法律效力,是(yes)區塊鏈技術應用(use)在(exist)司法層面的(of)重要(want)突破。
2020年11月9日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支持和(and)保障深圳建設中國(country)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of)意見》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黨組會審議通過,正式發布實施。《意見》突出(out)反映了(Got it)區塊鏈在(exist)法制建設中尤其是(yes)在(exist)審判領域的(of)重要(want)作(do)用(use),指出(out)将完善技術事實查明認定體系,推進區塊鏈技術在(exist)知識産權審判中的(of)廣泛應用(use);全面推進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在(exist)司法工作(do)中的(of)深度應用(use),提高司法工作(do)智能化水平,全面加強智慧法院建設。
傳統公證保全方式因保全範圍受限,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已經難以(by)滿足互聯網時(hour)代權利人(people)對知識産權保護的(of)需求,而區塊鏈作(do)爲(for)一(one)種具有多方協作(do)、不(No)可篡改的(of)分布式密碼技術,基于(At)區塊鏈技術打造的(of)存證憑證能夠保證信息的(of)不(No)可篡改,同時(hour)帶有時(hour)間戳的(of)鏈式區塊結構保證存證具有極強的(of)可驗證性和(and)可追溯性,與電子數據存證具有天然的(of)契合點,爲(for)電子數據存證提供了(Got it)新的(of)解決思路,成爲(for)了(Got it)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of)必然選擇。
爲(for)了(Got it)解決權利人(people)取證難,成本高,效率低等維權痛點,我(I)們(them)采取區塊鏈存證技術這(this)一(one)新型電子存證方式,做到(arrive)及時(hour)固化侵權證據,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爲(for)權利人(people)實現知識産權快速維權提供更爲(for)有力的(of)保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電子簽名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of)數據電文,視爲(for)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of)原件形式要(want)求:
(一(one))能夠有效地(land)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供随時(hour)調取查用(use);
(二)能夠可靠地(land)保證自最終形成時(hour)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yes),在(exist)數據電文上(superior)增加背書以(by)及數據交換、儲存和(and)顯示過程中發生(born)的(of)形式變化不(No)影響數據電文的(of)完整性。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of)規定》
第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out)異議的(of),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born)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of)真實性,并着重審查以(by)下内容:
(一(one))電子數據生(born)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of)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yes)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of)生(born)成主體和(and)時(hour)間是(yes)否明确,表現内容是(yes)否清晰、客觀、準确;
(三)電子數據的(of)存儲、保管介質是(yes)否明确,保管方式和(and)手段是(yes)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and)固定的(of)主體、工具和(and)方式是(yes)否可靠,提取過程是(yes)否可以(by)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of)内容是(yes)否存在(exist)增加、删除、修改及不(No)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yes)否可以(by)通過特定形式得到(arrive)驗證。
當事人(people)提交的(of)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hour)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and)防篡改的(of)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of),互聯網法院應當确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