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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

發布時(hour)間:2014年05月04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3566 次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
651

  現公布修訂後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自20145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4429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

20028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第651
号修訂)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以(by)下簡稱商标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标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服務商标。
  第三條 商标持有人(people)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标保護的(of),應當提交其商标構成馳名商标的(of)證據材料。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條的(of)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of)需要(want)以(by)及當事人(people)提交的(of)證據材料,對其商标馳名情況作(do)出(out)認定。
  第四條 商标法第十六條規定的(of)地(land)理标志,可以(by)依照商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作(do)爲(for)證明商标或者集體商标申請注冊。
  以(by)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證明商标注冊的(of),其商品符合使用(use)該地(land)理标志條件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要(want)求使用(use)該證明商标,控制該證明商标的(of)組織應當允許。以(by)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集體商标注冊的(of),其商品符合使用(use)該地(land)理标志條件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要(want)求參加以(by)該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集體商标注冊的(of)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爲(for)會員;不(No)要(want)求參加以(by)該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集體商标注冊的(of)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也可以(by)正當使用(use)該地(land)理标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people)委托商标代理機構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内容及權限;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的(of)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people)的(of)國(country)籍。
  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的(of)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of)證明文件的(of)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轉讓商标,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或者商标轉讓受讓人(people)爲(for)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指定中國(country)境内接收人(people)負責接收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後繼商标業務的(of)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後繼商标業務的(of)法律文件向中國(country)境内接收人(people)送達。
  商标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是(yes)指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應當使用(use)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提交的(of)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and)證據材料是(yes)外文的(of),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of),視爲(for)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回避,當事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其回避:
  (一(one))是(yes)當事人(people)或者當事人(people)、代理人(people)的(of)近親屬的(of);
  (二)與當事人(people)、代理人(people)有其他(he)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of);
  (三)與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有利害關系的(of)。
  第八條 以(by)商标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of)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of)情形外,當事人(people)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of)日期,直接遞交的(of),以(by)遞交日爲(for)準;郵寄的(of),以(by)寄出(out)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以(by)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arrive)日爲(for)準,但是(yes)當事人(people)能夠提出(out)實際郵戳日證據的(of)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by)外的(of)快遞企業遞交的(of),以(by)快遞企業收寄日爲(for)準;收寄日不(No)明确的(of),以(by)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arrive)日爲(for)準,但是(yes)當事人(people)能夠提出(out)實際收寄日證據的(of)除外。以(by)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of),以(by)進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of)日期爲(for)準。
  當事人(people)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use)給據郵件。
  當事人(people)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by)書面方式提交的(of),以(by)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爲(for)準;以(by)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of),以(by)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爲(for)準,但是(yes)當事人(people)确有證據證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of)除外。
  第十條 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各種文件,可以(by)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he)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以(by)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的(of),應當經當事人(people)同意。當事人(people)委托商标代理機構的(of),文件送達商标代理機構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
  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people)送達各種文件的(of)日期,郵寄的(of),以(by)當事人(people)收到(arrive)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自文件發出(out)之日起滿15日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但是(yes)當事人(people)能夠證明實際收到(arrive)日的(of)除外;直接遞交的(of),以(by)遞交日爲(for)準;以(by)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of),自文件發出(out)之日起滿15日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但是(yes)當事人(people)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of)除外。文件通過上(superior)述方式無法送達的(of),可以(by)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
  第十一(one)條 下列期間不(No)計入商标審查、審理期限:
  (一(one))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of)期間;
  (二)當事人(people)需要(want)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of)期間以(by)及因當事人(people)更換需要(want)重新答辯的(of)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use)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want)的(of)期間;
  (四)需要(want)等待優先權确定的(of)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people)的(of)請求等待在(exist)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of)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of)情形外,商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的(of)各種期限開始的(of)當日不(No)計算在(exist)期限内。期限以(by)年或者月計算的(of),以(by)期限最後一(one)月的(of)相應日爲(for)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of),以(by)該月最後一(one)日爲(for)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yes)節假日的(of),以(by)節假日後的(of)第一(one)個(indivual)工作(do)日爲(for)期限屆滿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of)注冊商标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後一(one)月相應日的(of)前一(one)日爲(for)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of),以(by)該月最後一(one)日爲(for)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of)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标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of)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one)件商标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冊申請書》1份、商标圖樣1份;以(by)顔色組合或者着色圖樣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提交着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No)指定顔色的(of),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标圖樣應當清晰,便于(At)粘貼,用(use)光潔耐用(use)的(of)紙張印制或者用(use)照片代替,長和(and)寬應當不(No)大(big)于(At)10厘米,不(No)小于(At)5厘米
  以(by)三維标志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予以(by)聲明,說明商标的(of)使用(use)方式,并提交能夠确定三維形狀的(of)圖樣,提交的(of)商标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by)顔色組合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予以(by)聲明,說明商标的(of)使用(use)方式。
  以(by)聲音标志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予以(by)聲明,提交符合要(want)求的(of)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of)聲音商标進行描述,說明商标的(of)使用(use)方式。對聲音商标進行描述,應當以(by)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use)作(do)商标的(of)聲音加以(by)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by)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of),應當以(by)文字加以(by)描述;商标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one)緻。
  申請注冊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予以(by)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and)使用(use)管理規則。
  商标爲(for)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of),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标注冊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的(of)名義與所提交的(of)證明文件應當一(one)緻。
  前款關于(At)申請人(people)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向商标局提出(out)的(of)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he)商标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中的(of)類别号、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的(of),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of)說明。
  商标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by)紙質方式提出(out)的(of),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适用(use)于(At)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one)商标或者辦理其他(he)共有商标事宜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指定一(one)個(indivual)代表人(people);沒有指定代表人(people)的(of),以(by)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of)第一(one)人(people)爲(for)代表人(people)。
  商标局和(and)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people)。
  第十七條 申請人(people)變更其名義、地(land)址、代理人(people)、文件接收人(people)或者删減指定的(of)商品的(of),應當向商标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people)轉讓其商标注冊申請的(of),應當向商标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标注冊的(of)申請日期以(by)商标局收到(arrive)申請文件的(of)日期爲(for)準。
  商标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use)的(of),商标局予以(by)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申請手續不(No)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use)的(of),商标局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yes)需要(want)補正的(of),商标局通知申請人(people)予以(by)補正,限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補正并交回商标局。在(exist)規定期限内補正并交回商标局的(of),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of)或者不(No)按照要(want)求進行補正的(of),商标局不(No)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本條第二款關于(At)受理條件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申請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分别以(by)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在(exist)同一(one)天申請注冊的(of),各申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exist)先使用(use)該商标的(of)證據。同日使用(use)或者均未使用(use)的(of),各申請人(people)可以(by)自收到(arrive)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協商,并将書面協議報送商标局;不(No)願協商或者協商不(No)成的(of),商标局通知各申請人(people)以(by)抽簽的(of)方式确定一(one)個(indivual)申請人(people),駁回其他(he)人(people)的(of)注冊申請。商标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people)未參加抽簽的(of),視爲(for)放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of)申請人(people)。
  第二十條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want)求優先權的(of),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第一(one)次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文件的(of)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of)商标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and)申請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冊申請的(of)審查

  第二十一(one)條 商标局對受理的(of)商标注冊申請,依照商标法及本條例的(of)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of),予以(by)初步審定,并予以(by)公告;對不(No)符合規定或者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不(No)符合規定的(of),予以(by)駁回或者駁回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标局對一(one)件商标注冊申請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予以(by)駁回的(of),申請人(people)可以(by)将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of)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one)件申請,分割後的(of)申請保留原申請的(of)申請日期。
  需要(want)分割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商标局《商标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out)分割申請。
  商标局收到(arrive)分割申請後,應當将原申請分割爲(for)兩件,對分割出(out)來(Come)的(of)初步審定申請生(born)成新的(of)申請号,并予以(by)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标局認爲(for)對商标注冊申請内容需要(want)說明或者修正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do)出(out)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标局初步審定予以(by)公告的(of)商标提出(out)異議的(of),異議人(people)應當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異議材料一(one)式兩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one))商标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people)的(of)身份證明;
  (三)以(by)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and)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one)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one)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爲(for)由提出(out)異議的(of),異議人(people)作(do)爲(for)在(exist)先權利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的(of)證明。
  商标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确的(of)請求和(and)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标局收到(arrive)商标異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of),予以(by)受理,向申請人(people)發出(out)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标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of),商标局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一(one))未在(exist)法定期限内提出(out)的(of);
  (二)申請人(people)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No)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of);
  (三)無明确的(of)異議理由、事實和(and)法律依據的(of);
  (四)同一(one)異議人(people)以(by)相同的(of)理由、事實和(and)法律依據針對同一(one)商标再次提出(out)異議申請的(of)。
  第二十七條 商标局應當将商标異議材料副本及時(hour)送交被異議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商标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辯。被異議人(people)不(No)答辯的(of),不(No)影響商标局作(do)出(out)決定。
  當事人(people)需要(want)在(exist)提出(out)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of),應當在(exist)商标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标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提交;期滿未提交的(of),視爲(for)當事人(people)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yes),在(exist)期滿後生(born)成或者當事人(people)有其他(he)正當理由未能在(exist)期滿前提交的(of)證據,在(exist)期滿後提交的(of),商标局将證據交對方當事人(people)并質證後可以(by)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标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and)第三十六條第一(one)款所稱不(No)予注冊決定,包括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不(No)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标在(exist)商标局作(do)出(out)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No)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of),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No)成立而準予注冊的(of),在(exist)準予注冊決定生(born)效後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或者商标注冊人(people)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out)更正申請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of),商标局核準後更正相關内容;不(No)符合更正條件的(of),商标局不(No)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of)商标經更正的(of),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of)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标注冊人(people)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标注冊人(people)名義的(of),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out)具的(of)變更證明文件。商标局核準的(of),發給商标注冊人(people)相應證明,并予以(by)公告;不(No)予核準的(of),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标注冊人(people)名義或者地(land)址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應當将其全部注冊商标一(one)并變更;未一(one)并變更的(of),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of),視爲(for)放棄變更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三十一(one)條 轉讓注冊商标的(of),轉讓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應當向商标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标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标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共同辦理。商标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标申請的(of),發給受讓人(people)相應證明,并予以(by)公告。
  轉讓注冊商标,商标注冊人(people)對其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注冊的(of)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未一(one)并轉讓的(of),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of),視爲(for)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标的(of)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因轉讓以(by)外的(of)繼承等其他(he)事由發生(born)移轉的(of),接受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arrive)商标局辦理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移轉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注冊的(of)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應當一(one)并移轉;未一(one)并移轉的(of),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of),視爲(for)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标的(of)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商标移轉申請經核準的(of),予以(by)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移轉的(of)當事人(people)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專用(use)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續展注冊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标局核準商标注冊續展申請的(of),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by)公告。

第五章 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标法第二十一(one)條規定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是(yes)指根據《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以(by)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by)下簡稱馬德裏議定書)及《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of)共同實施細則》的(of)規定辦理的(of)馬德裏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
  馬德裏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包括以(by)中國(country)爲(for)原屬國(country)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he)有關的(of)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by)中國(country)爲(for)原屬國(country)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應當在(exist)中國(country)設有真實有效的(of)營業所,或者在(exist)中國(country)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country)國(country)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of)申請人(people),其商标已在(exist)商标局獲得注冊的(of),可以(by)根據馬德裏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标的(of)國(country)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of)申請人(people),其商标已在(exist)商标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of),可以(by)根據馬德裏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标的(of)國(country)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by)中國(country)爲(for)原屬國(country)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應當通過商标局向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以(by)下簡稱國(country)際局)申請辦理。
  以(by)中國(country)爲(for)原屬國(country)的(of),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後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标局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轉讓、删減、變更、續展,可以(by)通過商标局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by)直接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辦理。
  以(by)中國(country)爲(for)原屬國(country)的(of),與馬德裏議定書有關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後期指定、轉讓、删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by)通過商标局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by)直接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标局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及辦理其他(he)有關申請的(of),應當提交符合國(country)際局和(and)商标局要(want)求的(of)申請書和(and)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指定的(of)商品或者服務不(No)得超出(out)國(country)内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of)商品或者服務的(of)範圍。
  第四十條 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手續不(No)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of),商标局不(No)予受理,申請日不(No)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want)補正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予以(by)補正,逾期未補正的(of),商标局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四十一(one)條 通過商标局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及辦理其他(he)有關申請的(of),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use)。
  申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商标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繳納費用(use)。期滿未繳納的(of),商标局不(No)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四十二條 商标局在(exist)馬德裏協定或者馬德裏議定書規定的(of)駁回期限(以(by)下簡稱駁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do)出(out)決定,并通知國(country)際局。商标局在(exist)駁回期限内未發出(out)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of),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爲(for)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将三維标志、顔色組合、聲音标志作(do)爲(for)商标保護或者要(want)求保護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of),自該商标在(exist)國(country)際局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of)商标代理機構,向商标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of)相關材料。未在(exist)上(superior)述期限内提交相關材料的(of),商标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對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标局不(No)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商标公告》出(out)版的(of)次月1日起3個(indivual)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of)異議人(people)可以(by)向商标局提出(out)異議申請。
  商标局在(exist)駁回期限内将異議申請的(of)有關情況以(by)駁回決定的(of)形式通知國(country)際局。
  被異議人(people)可以(by)自收到(arrive)國(country)際局轉發的(of)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of)商标代理機構向商标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exist)中國(country)獲得保護的(of)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有效期自國(country)際注冊日或者後期指定日起算。在(exist)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people)可以(by)向國(country)際局申請續展,在(exist)有效期内未申請續展的(of),可以(by)給予6個(indivual)月的(of)寬展期。商标局收到(arrive)國(country)際局的(of)續展通知後,依法進行審查。國(country)際局通知未續展的(of),注銷該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of),受讓人(people)應當在(exist)締約方境内有真實有效的(of)營業所,或者在(exist)締約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yes)締約方國(country)民。
  轉讓人(people)未将其在(exist)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superior)的(of)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one)并轉讓的(of),商标局通知注冊人(people)自發出(out)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商标局作(do)出(out)該轉讓在(exist)中國(country)無效的(of)決定,并向國(country)際局作(do)出(out)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删減,删減後的(of)商品或者服務不(No)符合中國(country)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want)求或者超出(out)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的(of),商标局作(do)出(out)該删減在(exist)中國(country)無效的(of)決定,并向國(country)際局作(do)出(out)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應當自該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标局提出(out)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hour)仍處在(exist)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of),應當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的(of)準予注冊決定生(born)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标局提出(out)申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one)款規定申請宣告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無效的(of),應當自該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駁回期限屆滿後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hour)仍處在(exist)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of),應當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的(of)準予注冊決定生(born)效後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申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條第一(one)款規定申請宣告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無效的(of),應當自該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hour)仍處在(exist)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of),應當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的(of)準予注冊決定生(born)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申請。對惡意注冊的(of),馳名商标所有人(people)不(No)受5年的(of)時(hour)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标法和(and)本條例下列條款的(of)規定不(No)适用(use)于(At)辦理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one))商标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one)款關于(At)審查和(and)審理期限的(of)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one)條關于(At)商标轉讓由轉讓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of)規定。

第六章 商标評審

  第五十一(one)條 商标評審是(yes)指商标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of)規定審理有關商标争議事宜。當事人(people)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商标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确的(of)請求、事實、理由和(and)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駁回商标注冊申請決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标局的(of)駁回決定和(and)申請人(people)申請複審的(of)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hour)的(of)事實狀态進行審理。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駁回商标注冊申請決定的(of)複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of)商标有違反商标法第十條、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和(and)第十六條第一(one)款規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據上(superior)述條款作(do)出(out)駁回決定的(of),可以(by)依據上(superior)述條款作(do)出(out)駁回申請的(of)複審決定。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複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people)的(of)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不(No)予注冊決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标局的(of)不(No)予注冊決定和(and)申請人(people)申請複審的(of)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people)提出(out)的(of)意見進行審理。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不(No)予注冊決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people)參加并提出(out)意見。原異議人(people)的(of)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of),可以(by)作(do)爲(for)評審的(of)依據;原異議人(people)不(No)參加或者不(No)提出(out)意見的(of),不(No)影響案件的(of)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people)申請和(and)答辯的(of)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one)款規定作(do)出(out)宣告注冊商标無效決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标局的(of)決定和(and)申請人(people)申請複審的(of)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do)出(out)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标決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标局作(do)出(out)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标決定和(and)當事人(people)申請複審時(hour)所依據的(of)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标評審,應當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of)副本;基于(At)商标局的(of)決定書申請複審的(of),還應當同時(hour)附送商标局的(of)決定書副本。
  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of),予以(by)受理;不(No)符合受理條件的(of),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需要(want)補正的(of),通知申請人(people)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0日内補正。經補正仍不(No)符合規定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of),視爲(for)撤回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标評審申請後,發現不(No)符合受理條件的(of),予以(by)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标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hour)将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辯;期滿未答辯的(of),不(No)影響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需要(want)在(exist)提出(out)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提交;期滿未提交的(of),視爲(for)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yes),在(exist)期滿後生(born)成或者當事人(people)有其他(he)正當理由未能在(exist)期滿前提交的(of)證據,在(exist)期滿後提交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将證據交對方當事人(people)并質證後可以(by)采信。
  第六十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或者實際需要(want),可以(by)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标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of),應當在(exist)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告知口頭審理的(of)日期、地(land)點和(and)評審人(people)員。當事人(people)應當在(exist)通知書指定的(of)期限内作(do)出(out)答複。
  申請人(people)不(No)答複也不(No)參加口頭審理的(of),其評審申請視爲(for)撤回,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被申請人(people)不(No)答複也不(No)參加口頭審理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可以(by)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one)條 申請人(people)在(exist)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決定、裁定前,可以(by)書面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要(want)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标評審委員會認爲(for)可以(by)撤回的(of),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people)撤回商标評審申請的(of),不(No)得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再次提出(out)評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對商标評審申請已經作(do)出(out)裁定或者決定的(of),任何人(people)不(No)得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再次提出(out)評審申請。但是(yes),經不(No)予注冊複審程序予以(by)核準注冊後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除外。

第七章 商标使用(use)的(of)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use)注冊商标,可以(by)在(exist)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he)附着物上(superior)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注冊标記包括和(and)?。使用(use)注冊标記,應當标注在(exist)商标的(of)右上(superior)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标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補發《商标注冊證》申請書。《商标注冊證》遺失的(of),應當在(exist)《商标公告》上(superior)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of)《商标注冊證》,應當在(exist)提交補發申請時(hour)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冊人(people)需要(want)商标局補發商标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out)具商标注冊證明,或者商标申請人(people)需要(want)商标局出(out)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want)求的(of),商标局發給相應證明;不(No)符合要(want)求的(of),商标局不(No)予辦理,通知申請人(people)并告知理由。
  僞造或者變造《商标注冊證》或者其他(he)商标證明文件的(of),依照刑法關于(At)僞造、變造國(country)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he)罪的(of)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of)注冊商标成爲(for)其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通用(use)名稱情形的(of),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提交申請時(hour)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标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标注冊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答辯;期滿未答辯的(of),不(No)影響商标局作(do)出(out)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of)注冊商标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No)使用(use)情形的(of),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提交申請時(hour)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标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标注冊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提交該商标在(exist)撤銷申請提出(out)前使用(use)的(of)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No)使用(use)的(of)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use)的(of)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of),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前款所稱使用(use)的(of)證據材料,包括商标注冊人(people)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證據材料和(and)商标注冊人(people)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證據材料。
  以(by)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No)使用(use)爲(for)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标的(of),應當自該注冊商标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提出(out)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At)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of)正當理由:
  (一(one))不(No)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産清算;
  (四)其他(he)不(No)可歸責于(At)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of)理由僅及于(At)部分指定商品的(of),對在(exist)該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的(of)商标注冊予以(by)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的(of),許可人(people)應當在(exist)許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标使用(use)許可人(people)、被許可人(people)、許可期限、許可使用(use)的(of)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by)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出(out)質的(of),出(out)質人(people)與質權人(people)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out)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标局公告。
  第七十一(one)條 違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止銷售,拒不(No)停止銷售的(of),處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标持有人(people)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标保護的(of),可以(by)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out)請求。經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爲(for)馳名商标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use)商标的(of)行爲(for),收繳、銷毀違法使用(use)的(of)商标标識;商标标識與商品難以(by)分離的(of),一(one)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标注冊人(people)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标或者注銷其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标注冊證》。
  商标注冊人(people)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标或者注銷其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經商标局核準注銷的(of),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或者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在(exist)該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效力自商标局收到(arrive)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标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of)規定被注銷的(of),原《商标注冊證》作(do)廢,并予以(by)公告;撤銷該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的(of),或者商标注冊人(people)申請注銷其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的(of),重新核發《商标注冊證》,并予以(by)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

  第七十五條 爲(for)侵犯他(he)人(people)商标專用(use)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隐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台等,屬于(At)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of)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将與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标志作(do)爲(for)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use),誤導公衆的(of),屬于(At)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任何人(people)可以(by)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标法第六十條規定的(of)違法經營額,可以(by)考慮下列因素:
  (一(one))侵權商品的(of)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of)标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of)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of)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people)因侵權所産生(born)的(of)營業收入;
  (六)其他(he)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of)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At)商标法第六十條規定的(of)能證明該商品是(yes)自己合法取得的(of)情形:
  (一(one))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of)供貨清單和(and)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of);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of)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of);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of);
  (四)其他(he)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of)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No)知道是(yes)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yes)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将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exist)地(lan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one)條 涉案注冊商标權屬正在(exist)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of),屬于(At)商标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of)商标權屬存在(exist)争議。
  第八十二條 在(exist)查處商标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要(want)求權利人(people)對涉案商品是(yes)否爲(for)權利人(people)生(born)産或者其許可生(born)産的(of)産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三條 商标法所稱商标代理,是(yes)指接受委托人(people)的(of)委托,以(by)委托人(people)的(of)名義辦理商标注冊申請、商标評審或者其他(he)商标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标法所稱商标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标代理業務的(of)服務機構和(and)從事商标代理業務的(of)律師事務所。
  商标代理機構從事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主管的(of)商标事宜代理業務的(of),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标局備案:
  (一(one))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of)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of)證明文件并留存複印件;
  (二)報送商标代理機構的(of)名稱、住所、負責人(people)、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标代理從業人(people)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标代理機構信用(use)檔案。商标代理機構違反商标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of),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予以(by)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use)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标法所稱商标代理從業人(people)員,是(yes)指在(exist)商标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标代理業務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
  商标代理從業人(people)員不(No)得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标代理機構向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的(of)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标代理從業人(people)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标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by)外的(of)其他(he)商标,商标局不(No)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爲(for)屬于(At)商标法第六十八條第一(one)款第二項規定的(of)以(by)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擾亂商标代理市場秩序的(of)行爲(for):
  (一(one))以(by)欺詐、虛假宣傳、引人(people)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徕業務的(of);
  (二)隐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he)人(people)隐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of);
  (三)在(exist)同一(one)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of)雙方當事人(people)委托的(of)。
  第八十九條 商标代理機構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爲(for)的(of),由行爲(for)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或者違法行爲(for)發生(born)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将查處情況通報商标局。
  第九十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機構辦理商标代理業務的(of),可以(by)作(do)出(out)停止受理該商标代理機構商标代理業務6個(indivual)月以(by)上(superior)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of)決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業務的(of)期間屆滿,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恢複受理。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停止受理或者恢複受理商标代理的(of)決定應當在(exist)其網站予以(by)公告。
  第九十一(one)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标代理行業組織的(of)監督和(and)指導。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使用(use)至199371的(of)服務商标,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相同或者類似的(of)服務上(superior)已注冊的(of)服務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可以(by)繼續使用(use);但是(yes),199371日後中斷使用(use)3年以(by)上(superior)的(of),不(No)得繼續使用(use)。
  已連續使用(use)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of)商标,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of)商品或者服務上(superior)已注冊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可以(by)繼續使用(use);但是(yes),首次受理之日後中斷使用(use)3年以(by)上(superior)的(of),不(No)得繼續使用(use)。
  第九十三條 商标注冊用(use)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文件格式,由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評審規則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标局設置《商标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标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标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yes)權利人(people)享有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憑證。《商标注冊證》記載的(of)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标注冊簿》一(one)緻;記載不(No)一(one)緻的(of),除有證據證明《商标注冊簿》确有錯誤外,以(by)《商标注冊簿》爲(for)準。
  第九十六條 商标局發布《商标公告》,刊發商标注冊及其他(he)有關事項。
  《商标公告》采用(use)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發布。
  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内容自發布之日起視爲(for)社會公衆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第九十七條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應當繳納費用(use)。繳納費用(use)的(of)項目和(and)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國(country)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别制定。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