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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

發布時(hour)間:2014年05月04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3638 次

  (1982年8月23第五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222第七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根據20011027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830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one)章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of)申請

  第三章  商标注冊的(of)審查和(and)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of)續展、變更、轉讓和(and)使用(use)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标的(of)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use)的(of)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

  第八章   

第一(one)章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商标管理,保護商标專用(use)權,促使生(born)産、經營者保證商品和(and)服務質量,維護商标信譽,以(by)保障消費者和(and)生(born)産、經營者的(of)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标局主管全國(country)商标注冊和(and)管理的(of)工作(do)。

  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标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标争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of)商标爲(for)注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務商标和(and)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商标注冊人(people)享有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标,是(yes)指以(by)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exist)商事活動中使用(use),以(by)表明使用(use)者在(exist)該組織中的(of)成員資格的(of)标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标,是(yes)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of)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by)外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于(At)其商品或者服務,用(use)以(by)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of)原産地(land)、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he)特定品質的(of)标志。

  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and)管理的(of)特殊事項,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在(exist)生(born)産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want)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應當向商标局申請商标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标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服務商标。

  第五條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共同向商标局申請注冊同一(one)商标,共同享有和(and)行使該商标專用(use)權。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商品,必須申請商标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of),不(No)得在(exist)市場銷售。

  第七條申請注冊和(and)使用(use)商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原則。

  商标使用(use)人(people)應當對其使用(use)商标的(of)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标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of)行爲(for)。

  第八條任何能夠将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商品與他(he)人(people)的(of)商品區别開的(of)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and)聲音等,以(by)及上(superior)述要(want)素的(of)組合,均可以(by)作(do)爲(for)商标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At)識别,并不(No)得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取得的(of)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标注冊人(people)有權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第十條 下列标志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使用(use):

  (一(one))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名稱、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國(country)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of),以(by)及同中央國(country)家機關的(of)名稱、标志、所在(exist)地(land)特定地(land)點的(of)名稱或者标志性建築物的(of)名稱、圖形相同的(of);

  ()同外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名稱、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經該國(country)政府同意的(of)除外;

  ()同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的(of)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No)易誤導公衆的(of)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by)保證的(of)官方标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經授權的(of)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of)名稱、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of);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of);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of)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land)産生(born)誤認的(of);

  ()有害于(At)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

  縣級以(by)上(superior)行政區劃的(of)地(land)名或者公衆知曉的(of)外國(country)地(land)名,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但是(yes),地(land)名具有其他(he)含義或者作(do)爲(for)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組成部分的(of)除外;已經注冊的(of)使用(use)地(land)名的(of)商标繼續有效。

  第十一(one)條下列标志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注冊:

  (一(one))僅有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圖形、型号的(of);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的(of);

  ()其他(he)缺乏顯著特征的(of)。

  前款所列标志經過使用(use)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At)識别的(of),可以(by)作(do)爲(for)商标注冊。

  第十二條以(by)三維标志申請注冊商标的(of),僅由商品自身的(of)性質産生(born)的(of)形狀、爲(for)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of)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of)形狀,不(No)得注冊。

  第十三條 爲(for)相關公衆所熟知的(of)商标,持有人(people)認爲(for)其權利受到(arrive)侵害時(hour),可以(by)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标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of)商标是(yes)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he)人(people)未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就不(No)相同或者不(No)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of)商标是(yes)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he)人(people)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第十四條 馳名商标應當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作(do)爲(for)處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want)認定的(of)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标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one))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的(of)知曉程度;

  ()該商标使用(use)的(of)持續時(hour)間;

  ()該商标的(of)任何宣傳工作(do)的(of)持續時(hour)間、程度和(and)地(land)理範圍;

  ()該商标作(do)爲(for)馳名商标受保護的(of)記錄;

  ()該商标馳名的(of)其他(he)因素。

  在(exist)商标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标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people)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of),商标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of)需要(want),可以(by)對商标馳名情況作(do)出(out)認定。

  在(exist)商标争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people)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of)需要(want),可以(by)對商标馳名情況作(do)出(out)認定。

  在(exist)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people)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of),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的(of)人(people)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of)需要(want),可以(by)對商标馳名情況作(do)出(out)認定。

  生(born)産、經營者不(No)得将“馳名商标”字樣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superior),或者用(use)于(At)廣告宣傳、展覽以(by)及其他(he)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people)或者代表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名義将被代理人(people)或者被代表人(people)的(of)商标進行注冊,被代理人(people)或者被代表人(people)提出(out)異議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就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of)商标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使用(use)的(of)未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people)與該他(he)人(people)具有前款規定以(by)外的(of)合同、業務往來(Come)關系或者其他(he)關系而明知該他(he)人(people)商标存在(exist),該他(he)人(people)提出(out)異議的(of),不(No)予注冊。

  第十六條商标中有商品的(of)地(land)理标志,而該商品并非來(Come)源于(At)該标志所标示的(of)地(land)區,誤導公衆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但是(yes),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of)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land)理标志,是(yes)指标示某商品來(Come)源于(At)某地(land)區,該商品的(of)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he)特征,主要(want)由該地(land)區的(of)自然因素或者人(people)文因素所決定的(of)标志。

  第十七條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按其所屬國(country)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可以(by)自行辦理,也可以(by)委托依法設立的(of)商标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商标注冊和(and)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of)商标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商标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people)的(of)委托辦理商标注冊申請或者其他(he)商标事宜;對在(exist)代理過程中知悉的(of)被代理人(people)的(of)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people)申請注冊的(of)商标可能存在(exist)本法規定不(No)得注冊情形的(of),商标代理機構應當明确告知委托人(people)。

  商标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people)申請注冊的(of)商标屬于(At)本法第十五條和(and)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of),不(No)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标注冊外,不(No)得申請注冊其他(he)商标。

  第二十條商标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of)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of)會員實行懲戒。商标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of)會員和(and)對會員的(of)懲戒情況,應當及時(hour)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one)條 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遵循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締結或者參加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确立的(of)制度,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of)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應當按規定的(of)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use)商标的(of)商品類别和(and)商品名稱,提出(out)注冊申請。

  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可以(by)通過一(one)份申請就多個(indivual)類别的(of)商品申請注冊同一(one)商标。

  商标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by)以(by)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out)。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标需要(want)在(exist)核定使用(use)範圍之外的(of)商品上(superior)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應當另行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注冊商标需要(want)改變其标志的(of),應當重新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自其商标在(exist)外國(country)第一(one)次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又在(exist)中國(country)就相同商品以(by)同一(one)商标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的(of),依照該外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of)原則,可以(by)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應當在(exist)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的(of)時(hour)候提出(out)書面聲明,并且在(exist)三個(indivual)月内提交第一(one)次提出(out)的(of)商标注冊申請文件的(of)副本;未提出(out)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商标在(exist)中國(country)政府主辦的(of)或者承認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展出(out)的(of)商品上(superior)首次使用(use)的(of),自該商品展出(out)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該商标的(of)注冊申請人(people)可以(by)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應當在(exist)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的(of)時(hour)候提出(out)書面聲明,并且在(exist)三個(indivual)月内提交展出(out)其商品的(of)展覽會名稱、在(exist)展出(out)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該商标的(of)證據、展出(out)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out)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爲(for)申請商标注冊所申報的(of)事項和(and)所提供的(of)材料應當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冊的(of)審查和(and)核準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注冊的(of)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arrive)商标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indivual)月内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of),予以(by)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exist)審查過程中,商标局認爲(for)商标注冊申請内容需要(want)說明或者修正的(of),可以(by)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做出(out)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people)未做出(out)說明或者修正的(of),不(No)影響商标局做出(out)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已經注冊的(of)或者初步審定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

  第三十一(one)條 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以(by)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申請注冊的(of),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exist)先的(of)商标;同一(one)天申請的(of),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use)在(exist)先的(of)商标,駁回其他(he)人(people)的(of)申請,不(No)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有的(of)在(exist)先權利,也不(No)得以(by)不(No)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he)人(people)已經使用(use)并有一(one)定影響的(of)商标。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of)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在(exist)先權利人(people)、利害關系人(people)認爲(for)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and)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one)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one)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或者任何人(people)認爲(for)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規定的(of),可以(by)向商标局提出(out)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of),予以(by)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的(of)商标,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九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三個(indivual)月。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of)商标提出(out)異議的(of),商标局應當聽取異議人(people)和(and)被異議人(people)陳述事實和(and)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是(yes)否準予注冊的(of)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people)和(and)被異議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六個(indivual)月。

  商标局做出(out)準予注冊決定的(of),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of)規定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

 商标局做出(out)不(No)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十二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複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people)和(and)被異議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六個(indivual)月。被異議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people)作(do)爲(for)第三人(people)參加訴訟。

  商标評審委員會在(exist)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of)過程中,所涉及的(of)在(exist)先權利的(of)确定必須以(by)人(people)民法院正在(exist)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exist)處理的(of)另一(one)案件的(of)結果爲(for)依據的(of),可以(by)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people)對商标局做出(out)的(of)駁回申請決定、不(No)予注冊決定不(No)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的(of)複審決定不(No)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駁回申請決定、不(No)予注冊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生(born)效。

   經審查異議不(No)成立而準予注冊的(of)商标,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時(hour)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indivual)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标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out)前,對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标志的(of)行爲(for)不(No)具有追溯力;但是(yes),因該使用(use)人(people)的(of)惡意給商标注冊人(people)造成的(of)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對商标注冊申請和(and)商标複審申請應當及時(hour)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或者注冊人(people)發現商标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of),可以(by)申請更正。商标局依法在(exist)其職權範圍内作(do)出(out)更正,并通知當事人(people)。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No)涉及商标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of)實質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of)續展、變更、轉讓和(and)使用(use)許可

  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标的(of)有效期爲(for)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want)繼續使用(use)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應當在(exist)期滿前十二個(indivual)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exist)此期間未能辦理的(of),可以(by)給予六個(indivual)月的(of)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of)有效期爲(for)十年,自該商标上(superior)一(one)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of),注銷其注冊商标。

  商标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of)商标予以(by)公告。

  第四十一(one)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變更注冊人(people)的(of)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應當提出(out)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标的(of),轉讓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out)申請。受讓人(people)應當保證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标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對其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superior)注冊的(of)近似的(of)商标,或者在(exist)類似商品上(superior)注冊的(of)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應當一(one)并轉讓。

  對容易導緻混淆或者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轉讓,商标局不(No)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标經核準後,予以(by)公告。受讓人(people)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專用(use)權。

  第四十三條商标注冊人(people)可以(by)通過簽訂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許可人(people)應當監督被許可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被許可人(people)應當保證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use)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的(of),必須在(exist)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上(superior)标明被許可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商品産地(land)。

  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的(of),許可人(people)應當将其商标使用(use)許可報商标局備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use)許可未經備案不(No)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eople)。

第五章  注冊商标的(of)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of)商标,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規定的(of),或者是(yes)以(by)欺騙手段或者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of),由商标局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

 商标局做出(out)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對商标局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九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三個(indivual)月。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商标 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并限期提出(out)答辯。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九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維持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三個(indivual)月。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作(do)爲(for)第三人(people)參加訴訟。

  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of)商标,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and)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one)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one)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自商标注冊之日起五年内,在(exist)先權利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對惡意注冊的(of),馳名商标所有人(people)不(No)受五年的(of)時(hour)間限制。

 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并限期提出(out)答辯。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十二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維持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六個(indivual)月。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作(do)爲(for)第三人(people)參加訴訟。

  商标評審委員會在(exist)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of)過程中,所涉及的(of)在(exist)先權利的(of)确定必須以(by)人(people)民法院正在(exist)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exist)處理的(of)另一(one)案件的(of)結果爲(for)依據的(of),可以(by)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

  第四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people)對商标局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決定不(No)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複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裁定不(No)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商标局的(of)決定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複審決定、裁定生(born)效。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of)規定宣告無效的(of)注冊商标,由商标局予以(by)公告,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視爲(for)自始即不(No)存在(exist)。

 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people)民法院做出(out)并已執行的(of)商标侵權案件的(of)判決、裁定、調解書和(an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out)并已執行的(of)商标侵權案件的(of)處理決定以(by)及已經履行的(of)商标轉讓或者使用(use)許可合同不(No)具有追溯力。但是(yes),因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惡意給他(he)人(people)造成的(of)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No)返還商标侵權賠償金、商标轉讓費、商标使用(use)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of),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商标使用(use)的(of)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标的(of)使用(use),是(yes)指将商标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by)及商品交易文書上(superior),或者将商标用(use)于(At)廣告宣傳、展覽以(by)及其他(he)商業活動中,用(use)于(At)識别商品來(Come)源的(of)行爲(for)。

  第四十九條商标注冊人(people)在(exist)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标、注冊人(people)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No)改正的(of),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注冊商标成爲(for)其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No)使用(use)的(of),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九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三個(indivual)月。

  第五十條 注冊商标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No)再續展的(of),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one)年内,商标局對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注冊申請,不(No)予核準。

  第五十一(one)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可以(by)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No)足五萬元的(of),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将未注冊商标冒充注冊商标使用(use)的(of),或者使用(use)未注冊商标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by)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by)予以(by)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可以(by)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No)足五萬元的(of),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商标局撤銷或者不(No)予撤銷注冊商标的(of)決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九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三個(indivual)月。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people)對商标局做出(out)的(of)撤銷注冊商标的(of)決定不(No)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的(of)複審決定不(No)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撤銷注冊商标的(of)決定、複審決定生(born)效。

  被撤銷的(of)注冊商标,由商标局予以(by)公告,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第七章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

  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标的(of)專用(use)權,以(by)核準注冊的(of)商标和(and)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爲(for)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一(one))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of)商标的(of);

  ()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of)商标,或者在(exist)類似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of);

  ()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的(of);

  ()僞造、擅自制造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注冊商标标識的(of);

  ()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of)商品又投入市場的(of);

  ()故意爲(for)侵犯他(he)人(people)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he)人(people)實施侵犯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的(of);

  ()給他(he)人(people)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造成其他(he)損害的(of)。

  第五十八條 将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未注冊的(of)馳名商标作(do)爲(for)企業名稱中的(of)字号使用(use),誤導公衆,構成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的(of),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反不(No)正當競争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标中含有的(of)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或者含有的(of)地(land)名,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

  三維标志注冊商标中含有的(of)商品自身的(of)性質産生(born)的(of)形狀、爲(for)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of)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of)形狀,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

  商标注冊人(people)申請商标注冊前,他(he)人(people)已經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先于(At)商标注冊人(people)使用(use)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one)定影響的(of)商标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該使用(use)人(people)在(exist)原使用(use)範圍内繼續使用(use)該商标,但可以(by)要(want)求其附加适當區别标識。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之一(one),引起糾紛的(of),由當事人(people)協商解決;不(No)願協商或者協商不(No)成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也可以(by)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hour),認定侵權行爲(for)成立的(of),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and)主要(want)用(use)于(At)制造侵權商品、僞造注冊商标标識的(of)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可以(by)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No)足五萬元的(of),可以(by)處二十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五年内實施兩次以(by)上(superior)商标侵權行爲(for)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No)知道是(yes)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yes)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标專用(use)權的(of)賠償數額的(of)争議,當事人(people)可以(by)請求進行處理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people)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born)效後不(No)履行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one)條 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of)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進行查處時(hour),可以(by)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詢問有關當事人(people),調查與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有關的(of)情況;

  ()查閱、複制當事人(people)與侵權活動有關的(of)合同、發票、賬簿以(by)及其他(he)有關資料;

  ()對當事人(people)涉嫌從事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活動的(of)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of)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yes)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物品,可以(by)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of)職權時(hour),當事人(people)應當予以(by)協助、配合,不(No)得拒絕、阻撓。

  在(exist)查處商标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标權屬存在(exist)争議或者權利人(people)同時(hour)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權訴訟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中止案件的(of)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标專用(use)權的(of)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people)因被侵權所受到(arrive)的(of)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by)确定的(of),可以(by)按照侵權人(people)因侵權所獲得的(of)利益确定;權利人(people)的(of)損失或者侵權人(people)獲得的(of)利益難以(by)确定的(of),參照該商标許可使用(use)費的(of)倍數合理确定。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use)權,情節嚴重的(of),可以(by)在(exist)按照上(superior)述方法确定數額的(of)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三倍以(by)下确定賠 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people)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所支付的(of)合理開支。

  人(people)民法院爲(for)确定賠償數額,在(exist)權利人(people)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爲(for)相關的(of)賬簿、資料主要(want)由侵權人(people)掌握的(of)情況下,可以(by)責令侵權人(people)提供與侵權行爲(for)相關的(of)賬簿、資料;侵權人(people)不(No)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of)賬簿、資料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參考權利人(people)的(of)主張和(and)提供的(of)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people)因被侵權所受到(arrive)的(of)實際損失、侵權人(people)因侵權所獲得的(of)利益、注冊商标許可使用(use)費難以(by)确定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for)的(of)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by)下的(of)賠償。

 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people)以(by)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未使用(use)注冊商标提出(out)抗辯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要(want)求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提供此前三年内實際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證據。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不(No)能證明此前三年内實際使用(use)過該注冊商标,也不(No)能證明因侵權行爲(for)受到(arrive)其他(he)損失的(of),被控侵權人(people)不(No)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No)知道是(yes)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yes)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标注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有證據證明他(he)人(people)正在(exist)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如不(No)及時(hour)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難以(by)彌補的(of)損害的(of),可以(by)依法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和(and)财産保全的(of)措施。

  第六十六條 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在(exist)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by)後難以(by)取得的(of)情況下,商标注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依法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of)商标,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擅自制造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注冊商标标識,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yes)假冒注冊商标的(of)商品,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商标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辦理商标事宜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use)僞造、變造的(of)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of);

  ()以(by)诋毀其他(he)商标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業務或者以(by)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擾亂商标代理市場秩序的(of);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of)。

  商标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爲(for)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use)檔案;情節嚴重的(of),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并可以(by)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标代理業務,予以(by)公告。

  商标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use)原則,侵害委托人(people)合法利益的(of),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标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by)懲戒。

  第六十九條從事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At)職守,文明服務。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by)及從事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從事商标代理業務和(and)商品生(born)産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内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and)遵守紀律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one)條 從事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people)财物,牟取不(No)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第七十二條 申請商标注冊和(and)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應當繳納費用(use),具體收費标準另定。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8331日起施行。1963410國(country)務院公布的(of)《商标管理條例》同時(hour)廢止;其他(he)有關商标管理的(of)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of),同時(hour)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of)商标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