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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評審規則(2005修訂)

發布時(hour)間:2011年02月26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4550 次

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20号)


  《商标評審規則》已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局長:王衆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1995年11月2日原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号第一(one)次修訂;2005年9月26日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訂)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以(by)下簡稱商标法)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以(by)下簡稱實施條例)的(of)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依據商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規定,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by)下簡稱商标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标評審案件:
  (一(one))不(No)服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以(by)下簡稱商标局)駁回商标注冊申請的(of)決定,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複審的(of)案件;
  (二)不(No)服商标局的(of)異議裁定,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複審的(of)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of)商标,依據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of)案件;
  (四)不(No)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of)規定作(do)出(out)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标的(of)決定,依據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複審的(of)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people)參加商标争議案件的(of)評審活動,應當以(by)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标争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of)情形除外。
  第五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标法、實施條例和(and)本規則作(do)出(out)的(of)決定和(and)裁定,應當以(by)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标争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标評審人(people)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of)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of)規定申請商标評審人(people)員回避的(of),應當以(by)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在(exist)商标評審期間,當事人(people)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of)商标權和(and)與商标評審有關的(of)權利。在(exist)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of)前提下,當事人(people)之間可以(by)自行以(by)書面形式達成和(and)解,商标評審委員會也可以(by)進行調解。
  第九條 共有商标的(of)當事人(people)參加商标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one)人(people)爲(for)代表人(people);沒有指定代表人(people)的(of),以(by)其在(exist)商标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标注冊簿中載明的(of)順序第一(one)人(people)爲(for)代表人(people)。代表人(people)參與評審的(of)行爲(for)對其所代表的(of)當事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但代表人(people)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of)當事人(people)書面授權。
  第十條 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辦理商标評審事宜,在(exist)中國(country)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可以(by)委托國(country)家認可的(of)具有商标代理資格的(of)組織代理,也可以(by)直接辦理;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應當委托國(country)家認可的(of)具有商标代理資格的(of)組織代理。
  代理權限發生(born)變更、代理關系解除或者變更代理人(people)的(of),當事人(people)或者代理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書面告知商标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及其代理人(people)可以(by)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商标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申請人(people)須有合法的(of)主體資格;
  (二)在(exist)法定期限内提出(out);
  (三)屬于(At)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評審範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of)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确的(of)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and)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use)。
  第十三條 申請商标評審,應當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people)的(of),應當按照被申請人(people)的(of)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of)副本;申請人(people)的(of)商标發生(born)轉讓、移轉,已向商标局提出(out)申請但是(yes)尚未核準公告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供相應的(of)證明文件;基于(At)商标局的(of)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複審的(of),還應當同時(hour)附送商标局的(of)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申請人(people)的(of)名稱、住所地(land)、通訊地(land)址、聯系人(people)和(and)聯系電話。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people)的(of),應當載明被申請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住所地(land)。委托商标代理組織辦理商标評審事宜的(of),還應當載明商标代理組織的(of)名稱、通訊地(land)址、聯系人(people)和(and)聯系電話;
  (二)争議商标及其申請号或者初步審定号、注冊号和(and)刊登該商标的(of)《商标公告》的(of)期号;
  (三)明确的(of)評審請求和(and)所根據的(of)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 商标評審申請不(No)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one))、(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one)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商标評審申請不(No)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one)的(of),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and)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people)發出(out)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arrive)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補正。
  經補正仍不(No)符合規定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of),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爲(for)申請人(people)撤回評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十七條 商标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在(exist)30日内向申請人(people)發出(out)《受理通知書》。
  第十八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of)商标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不(No)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by)駁回:
  (一(one))違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out)異議并經裁定的(of)商标,又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申請裁定的(of);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people)撤回商标評審申請後,又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再次提出(out)評審申請的(of);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标評審委員會已經作(do)出(out)的(of)裁定或者決定,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再次提出(out)評審申請的(of);
  (四)其他(he)不(No)符合受理條件的(of)情形。
  商标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标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people)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及時(hour)将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people)的(of)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of)副本;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of),視爲(for)放棄答辯。
  第二十條 當事人(people)需要(want)在(exist)提出(out)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一(one)次性提交與申請書或答辯書相同份數的(of)證據材料;未在(exist)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of),視爲(for)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yes),期滿後基于(At)新的(of)事實形成的(of)證據或者确有其他(he)正當理由的(of)除外。
  對當事人(people)在(exist)法定期限内提供的(of)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将該證據材料發送給對方當事人(people),限其在(exist)指定期限内進行質證。
  第二十一(one)條 申請人(people)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people)提交答辯書時(hour),應當同時(hour)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of)有效證件。申請人(people)或者被申請人(people)的(of)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of)證件相一(one)緻。
  當事人(people)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born)變更的(of),應當提供相應的(of)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應當對其提交的(of)證據材料逐一(one)分類編号和(and)制作(do)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of)來(Come)源、證明的(of)具體事實作(do)簡要(want)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當事人(people)提交的(of)證據材料後,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people)員在(exist)回執上(superior)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條 商标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of)格式和(and)要(want)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and)要(want)求填寫、提供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people)發出(out)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arrive)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補正。經補正仍不(No)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of),适用(use)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of)規定處理。
  商标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of)格式和(and)要(want)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and)要(want)求填寫、提供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people)發出(out)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arrive)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補正。經補正仍不(No)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of),不(No)影響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評審。
第三章 審理

  第二十四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标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标評審人(people)員3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單數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案件,可以(by)由商标評審人(people)員一(one)人(people)獨任評審:
  (一(one))商标局作(do)出(out)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of)商标在(exist)評審時(hour)已經喪失專用(use)權或者在(exist)先權利的(of);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of)商标已經喪失專用(use)權的(of);
  (三)商标局作(do)出(out)駁回決定所引證的(of)商标歸申請人(people)所有,因申請人(people)未及時(hour)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标局駁回,評審時(hour)申請人(people)已向商标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of);
  (四)商标局作(do)出(out)駁回決定所引證的(of)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标,評審時(hour)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people)的(of);
  (五)其他(he)可以(by)獨任評審的(of)案件。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and)本規則第七條的(of)規定對商标評審人(people)員提出(out)回避申請的(of),被申請回避的(of)商标評審人(people)員在(exist)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是(yes)否回避的(of)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of)審理工作(do)。
  商标評審委員會在(exist)作(do)出(out)決定、裁定後收到(arrive)當事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提出(out)的(of)回避申請的(of),不(No)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of)有效性。但評審人(people)員确實存在(exist)需要(want)回避的(of)情形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作(do)出(out)處理。
  第二十六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的(of)回避申請,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申請後7日内,以(by)書面形式作(do)出(out)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申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的(of)不(No)回避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收到(arrive)決定後3日内申請複議一(one)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of)商标評審人(people)員,不(No)停止參與本案的(of)審理工作(do)。商标評審委員會對複議申請應當在(exist)3日内作(do)出(out)複議決定,并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people)。
  第二十七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駁回商标注冊申請決定的(of)複審案件,除應當适用(use)商标法第十條、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和(and)第十六條第一(one)款規定外,應當針對商标局的(of)駁回決定和(and)申請人(people)申請複審的(of)事實、理由、請求以(by)及評審時(hour)的(of)事實狀态進行評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本條前述規定作(do)出(out)複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people)的(of)意見。
  第二十八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異議裁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people)複審申請和(and)答辯的(of)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标的(of)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people)申請和(and)答辯的(of)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第一(one)款規定作(do)出(out)撤銷注冊商标決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标局的(of)決定和(and)申請人(people)申請複審的(of)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不(No)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do)出(out)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标決定的(of)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标局作(do)出(out)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标決定時(hour)所依據的(of)事實、理由和(and)法律适用(use)進行評審。但是(yes),依據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申請複審的(of)案件當事人(people)需要(want)補充證據且有正當理由的(of)除外。
  第三十一(one)條 在(exist)商标評審程序中,當事人(people)的(of)商标權發生(born)轉讓、移轉的(of),受讓人(people)或者承繼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以(by)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people)的(of)地(land)位,參加後續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of)評審後果。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終止評審:
  (一(one))申請人(people)死亡或者終止後沒有繼承人(people)或者繼承人(people)放棄評審權利的(of);
  (二)申請人(people)撤回評審申請的(of);
  (三)當事人(people)自行和(and)解或者經商标評審委員會調解後達成協議的(of);
  (四)其他(he)應當終止評審的(of)情形。
  終止評審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予以(by)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do)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No)同意見的(of),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of)案件,商标評審委員會依法作(do)出(out)決定、裁定。
  第三十四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的(of)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one))評審請求、争議的(of)事實和(and)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of)事實、理由和(and)适用(use)的(of)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people)選用(use)的(of)後續程序和(and)時(hour)限;
  (五)決定、裁定作(do)出(out)的(of)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标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五條 對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的(of)決定、裁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應當在(exist)向人(people)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of)同時(hour)或者至遲15日内将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标評審委員會。
  商标評審委員會自所作(do)出(out)的(of)決定、裁定發出(out)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arrive)來(Come)自人(people)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people)任何有關該決定、裁定之起訴信息的(of),視爲(for)有關當事人(people)未向法院起訴,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标局執行。
  第三十六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或者實際需要(want),可以(by)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people)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of),應當提出(out)需要(want)進行公開評審的(of)具體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people)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of),應當自收到(arrive)被申請人(people)的(of)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by)書面形式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被申請人(people)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of),應當在(exist)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hour)一(one)并提出(out)。
  第三十九條 公開評審的(of)具體程序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 證據規則

  第四十條 當事人(people)對自己提出(out)的(of)評審請求所依據的(of)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of)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by)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No)足以(by)證明當事人(people)的(of)事實主張的(of),由負有舉證責任的(of)當事人(people)承擔不(No)利後果。
  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對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陳述的(of)案件事實明确表示承認的(of),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無需舉證。
  對一(one)方當事人(people)陳述的(of)事實,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的(of),視爲(for)對該項事實的(of)承認。
  當事人(people)委托代理人(people)參加評審的(of),代理人(people)的(of)承認視爲(for)當事人(people)的(of)承認。但未經特别授權的(of)代理人(people)對事實的(of)承認直接導緻承認對方評審請求的(of)除外;當事人(people)在(exist)場但對其代理人(people)的(of)承認不(No)作(do)否認表示的(of),視爲(for)當事人(people)的(of)承認。
  第四十一(one)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people)無需舉證證明:
  (一(one))衆所周知的(of)事實;
  (二)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of)事實;
  (三)已經依法證明的(of)事實;
  (四)根據日常生(born)活經驗法則推定的(of)事實;
  (五)其他(he)依法無需舉證的(of)事實。
  但當事人(people)有相反證據足以(by)推翻的(of)除外。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of),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and)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難的(of),可以(by)提供相應的(of)複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of)書證原件的(of)複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of),應當注明出(out)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當事人(people)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of),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難的(of),可以(by)提供相應的(of)複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of)照片、錄像等其他(he)證據;原物爲(for)數量較多的(of)種類物的(of),提供其中的(of)一(one)部分。
  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對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所提書證、物證的(of)複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exist)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of),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認爲(for)有必要(want)的(of),被質疑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提供或者出(out)示有關證據的(of)原件或經公證的(of)複印件。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供的(of)證據系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領域外形成,或者在(exist)香港、澳門、台灣地(land)區形成,對方當事人(people)對該證據的(of)真實性存在(exist)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of),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認爲(for)必要(want)的(of),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of)公證認證手續。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of)當事人(people)未提交中文譯文的(of),該外文證據視爲(for)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people)對譯文具體内容有異議的(of),應當對有異議的(of)部分提交中文譯文。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委托雙方當事人(people)認可的(of)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use)部分或者有異議的(of)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people)對委托翻譯達不(No)成協議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可以(by)指定專業翻譯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use)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use)由雙方當事人(people)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use)的(of),視爲(for)其承認對方提交的(of)譯文。
  第四十五條 對單一(one)證據有無證明力和(and)證明力大(big)小可以(by)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one))證據是(yes)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制品與原件、原物是(yes)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yes)否相關;
  (三)證據的(of)形式、來(Come)源是(yes)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of)内容是(yes)否真實;
  (五)證人(people)或者提供證據的(of)人(people),與當事人(people)有無利害關系。
  第四十六條 評審人(people)員對案件的(of)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of)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of)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四十七條 下列證據不(No)能單獨作(do)爲(for)認定案件事實的(of)依據:
  (一(one))未成年人(people)所作(do)的(of)與其年齡和(and)智力狀況不(No)相适應的(of)證言;
  (二)與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he)密切關系的(of)證人(people)所作(do)的(of)對該當事人(people)有利的(of)證言,或者與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有不(No)利關系的(of)證人(people)所作(do)的(of)對該當事人(people)不(No)利的(of)證言;
  (三)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do)證而無正當理由不(No)參加公開評審作(do)證的(of)證人(people)證言;
  (四)難以(by)識别是(yes)否經過修改的(of)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of)複制件或者複制品;
  (六)經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或者他(he)人(people)改動,對方當事人(people)不(No)予認可的(of)證據材料;
  (七)其他(he)不(No)能單獨作(do)爲(for)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of)證據材料。
  第四十八條 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的(of)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異議但沒有足以(by)反駁的(of)相反證據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确認其證明力:
  (一(one))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of)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of)複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he)證據佐證并以(by)合法手段取得的(of)、無疑點的(of)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of)複制件。
  第四十九條 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委托鑒定部門作(do)出(out)的(of)鑒定結論,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沒有足以(by)反駁的(of)相反證據和(and)理由的(of),可以(by)認定其證明力。
  第五十條 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的(of)證據,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認可或者提出(out)的(of)相反證據不(No)足以(by)反駁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可以(by)确認其證明力。
  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的(of)證據,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有異議并提出(out)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people)對反駁證據認可的(of),可以(by)确認反駁證據的(of)證明力。
  第五十一(one)條 雙方當事人(people)對同一(one)事實分别舉出(out)相反的(of)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of)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one)方提供證據的(of)證明力是(yes)否明顯大(big)于(At)另一(one)方提供證據的(of)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big)的(of)證據予以(by)确認。
  因證據的(of)證明力無法判斷導緻争議事實難以(by)認定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do)出(out)判斷。
  第五十二條 評審過程中,當事人(people)在(exist)申請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people)的(of)代理詞中承認的(of)對己方不(No)利的(of)事實和(and)認可的(of)證據,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by)确認,但當事人(people)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by)推翻的(of)除外。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對自己的(of)主張,隻有本人(people)陳述而不(No)能提出(out)其他(he)相關證據的(of),其主張不(No)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people)認可的(of)除外。
  第五十四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就數個(indivual)證據對同一(one)事實的(of)證明力,可以(by)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one))國(country)家機關以(by)及其他(he)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do)的(of)公文文書優于(At)其他(he)書證;
  (二)鑒定結論、檔案材料以(by)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of)書證優于(At)其他(he)書證、視聽資料和(and)證人(people)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At)複制件、複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of)鑒定結論優于(At)其他(he)鑒定部門的(of)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At)傳來(Come)證據;
  (六)其他(he)證人(people)證言優于(At)與當事人(people)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he)密切關系的(of)證人(people)提供的(of)對該當事人(people)有利的(of)證言;
  (七)參加公開評審作(do)證的(of)證人(people)證言優于(At)未參加公開評審作(do)證的(of)證人(people)證言;
  (八)數個(indivual)種類不(No)同、内容一(one)緻的(of)證據優于(At)一(one)個(indivual)孤立的(of)證據。
第五章 期間、送達

  第五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and)商标評審委員會指定的(of)期間。
  期間以(by)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of)當日,不(No)計算在(exist)期間内。
  期間屆滿的(of)最後一(one)日是(yes)節假日的(of),以(by)節假日後的(of)第一(one)個(indivual)工作(do)日爲(for)期間屆滿的(of)日期。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的(of)文件或者材料的(of)日期,直接遞交的(of),以(by)遞交日爲(for)準;郵寄的(of),以(by)寄出(out)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以(by)商标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arrive)日爲(for)準,但是(yes)當事人(people)能夠提出(out)實際郵戳日證據的(of)除外。
  第五十七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各種文件,可以(by)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he)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委托商标代理組織的(of),文件送達商标代理組織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
  商标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people)送達各種文件的(of)日期,郵寄的(of),以(by)當事人(people)收到(arrive)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of),自文件發出(out)之日起滿15日,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直接遞交的(of),以(by)遞交日爲(for)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of),可以(by)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爲(for)已經送達。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是(yes)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的(of),由商标注冊檔案中載明的(of)商标代理組織承擔商标評審程序中該商标的(of)有關法律文件的(of)簽收義務;商标評審委員會将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标代理組織,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
  商标代理組織在(exist)前款所述有關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有關外國(country)當事人(people)解除商标代理關系的(of),應當以(by)書面形式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arrive)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有關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評審委員會,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另行送達。
  馬德裏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涉及國(country)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of),應當提交相應的(of)送達證據。未提交的(of),應書面說明原因,自國(country)際局發文之日起滿15日視爲(for)送達。
  上(superior)述方式無法送達的(of),公告送達。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對商标法修改決定于(At)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born),屬于(At)修改後商标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one)款、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一(one))、(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one)條所列舉的(of)情形,商标評審委員會在(exist)商标法修改決定施行後進行評審的(of),依據修改後商标法的(of)相應規定進行評審;屬于(At)其他(he)情形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适用(use)修改前商标法的(of)相應規定進行評審。
  當事人(people)就商标法修改決定施行時(hour)注冊已滿一(one)年的(of)商标産生(born)争議,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of),适用(use)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of)提出(out)申請的(of)期限處理;當事人(people)就商标法修改決定施行時(hour)注冊不(No)滿一(one)年的(of)商标産生(born)争議,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of),适用(use)修改後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第三款規定的(of)提出(out)申請的(of)期限處理。
  有關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在(exist)商标法修改決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of)規定提出(out)評審申請,屬于(At)修改後商标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and)第三十一(one)條規定情形的(of),不(No)适用(use)修改後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第二款規定的(of)提出(out)評審申請的(of)期限規定。
  第六十條 辦理商标評審事宜的(of)文書格式,由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一(one)條 本規則由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上(superior)一(one)條 :
商标印制管理辦法
2011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