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
(第358号)
現公布《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八月三日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以(by)下簡稱商标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标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服務商标。
第三條 商标法和(and)本條例所稱商标的(of)使用(use),包括将商标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by)及商品交易文書上(superior),或者将商标用(use)于(At)廣告宣傳、展覽以(by)及其他(he)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标法第六條所稱國(country)家規定必須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商品,是(yes)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必須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在(exist)商标注冊、商标評審過程中産生(born)争議時(hour),有關當事人(people)認爲(for)其商标構成馳名商标的(of),可以(by)相應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标,駁回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商标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商标注冊。有關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申請時(hour),應當提交其商标構成馳名商标的(of)證據材料。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在(exist)查明事實的(of)基礎上(superior),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條的(of)規定,認定其商标是(yes)否構成馳名商标。
第六條 商标法第十六條規定的(of)地(land)理标志,可以(by)依照商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作(do)爲(for)證明商标或者集體商标申請注冊。
以(by)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證明商标注冊的(of),其商品符合使用(use)該地(land)理标志條件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要(want)求使用(use)該證明商标,控制該證明商标的(of)組織應當允許。以(by)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集體商标注冊的(of),其商品符合使用(use)該地(land)理标志條件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要(want)求參加以(by)該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集體商标注冊的(of)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爲(for)會員;不(No)要(want)求參加以(by)該地(land)理标志作(do)爲(for)集體商标注冊的(of)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也可以(by)正當使用(use)該地(land)理标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people)委托商标代理組織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内容及權限;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的(of)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people)的(of)國(country)籍。
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的(of)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of)證明文件的(of)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标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是(yes)指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應當使用(use)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提交的(of)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and)證據材料是(yes)外文的(of),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of),視爲(for)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回避,當事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其回避:
(一(one))是(yes)當事人(people)或者當事人(people)、代理人(people)的(of)近親屬的(of);
(二)與當事人(people)、代理人(people)有其他(he)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of);
(三)與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有利害關系的(of)。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of)外,當事人(people)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of)日期,直接遞交的(of),以(by)遞交日爲(for)準;郵寄的(of),以(by)寄出(out)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以(by)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arrive)日爲(for)準,但是(yes)當事人(people)能夠提出(out)實際郵戳日證據的(of)除外。
第十一(one)條 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各種文件,可以(by)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he)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委托商标代理組織的(of),文件送達商标代理組織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
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people)送達各種文件的(of)日期,郵寄的(of),以(by)當事人(people)收到(arrive)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自文件發出(out)之日起滿15日,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直接遞交的(of),以(by)遞交日爲(for)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of),可以(by)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爲(for)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依照我(I)國(country)加入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of)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标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of)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one)件商标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冊申請書》1份、商标圖樣5份;指定顔色的(of),并應當提交着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圖樣必須清晰、便于(At)粘貼,用(use)光潔耐用(use)的(of)紙張印制或者用(use)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No)大(big)于(At)10厘米,不(No)小于(At)5厘米。
以(by)三維标志申請注冊商标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予以(by)聲明,并提交能夠确定三維形狀的(of)圖樣。
以(by)顔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标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予以(by)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予以(by)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and)使用(use)管理規則。
商标爲(for)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of),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标注冊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of)有效證件的(of)複印件。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的(of)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of)證件相一(one)緻。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的(of),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of)說明。
商标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one)商标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中指定一(one)個(indivual)代表人(people);沒有指定代表人(people)的(of),以(by)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of)第一(one)人(people)爲(for)代表人(people)。
第十七條 申請人(people)變更其名義、地(land)址、代理人(people),或者删減指定的(of)商品的(of),可以(by)向商标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people)轉讓其商标注冊申請的(of),應當向商标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标注冊的(of)申請日期,以(by)商标局收到(arrive)申請文件的(of)日期爲(for)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of),商标局予以(by)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申請手續不(No)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of),商标局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yes)需要(want)補正的(of),商标局通知申請人(people)予以(by)補正,限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補正并交回商标局。在(exist)規定期限内補正并交回商标局的(of),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of),視爲(for)放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十九條 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申請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分别以(by)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在(exist)同一(one)天申請注冊的(of),各申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exist)先使用(use)該商标的(of)證據。同日使用(use)或者均未使用(use)的(of),各申請人(people)可以(by)自收到(arrive)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協商,并将書面協議報送商标局;不(No)願協商或者協商不(No)成的(of),商标局通知各申請人(people)以(by)抽簽的(of)方式确定一(one)個(indivual)申請人(people),駁回其他(he)人(people)的(of)注冊申請。商标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people)未參加抽簽的(of),視爲(for)放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of)申請人(people)。
第二十條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want)求優先權的(of),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第一(one)次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文件的(of)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of)商标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and)申請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want)求優先權的(of),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證明文件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of)機構認證;展出(out)其商品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是(yes)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舉辦的(of)除外。
第三章 商标注冊申請的(of)審查
第二十一(one)條 商标局對受理的(of)商标注冊申請,依照商标法及本條例的(of)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of)或者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of),予以(by)初步審定,并予以(by)公告;對不(No)符合規定或者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不(No)符合規定的(of),予以(by)駁回或者駁回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商标局對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予以(by)初步審定的(of),申請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申請人(people)放棄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商标的(of)注冊申請的(of),商标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标局初步審定予以(by)公告的(of)商标提出(out)異議的(of),異議人(people)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異議書一(one)式兩份。商标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of)期号及初步審定号。商标異議書應當有明确的(of)請求和(and)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标局應當将商标異議書副本及時(hour)送交被異議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商标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辯。被異議人(people)不(No)答辯的(of),不(No)影響商标局的(of)異議裁定。
當事人(people)需要(want)在(exist)提出(out)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提交;期滿未提交的(of),視爲(for)當事人(people)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标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成立。異議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成立的(of),在(exist)該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注冊申請不(No)予核準。
被異議商标在(exist)異議裁定生(born)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of),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of)商标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of)商标,自該商标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born)效前,對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标志的(of)行爲(for)不(No)具有追溯力;但是(yes),因該使用(use)人(people)的(of)惡意給商标注冊人(people)造成的(of)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of)商标,對其提出(out)評審申請的(of)期限自該商标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of)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标注冊人(people)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标局核準後,發給商标注冊人(people)相應證明,并予以(by)公告;不(No)予核準的(of),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标注冊人(people)名義的(of),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out)具的(of)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of),可以(by)自提出(out)申請之日起30日内補交;期滿不(No)提交的(of),視爲(for)放棄變更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變更商标注冊人(people)名義或者地(land)址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應當将其全部注冊商标一(one)并變更;未一(one)并變更的(of),視爲(for)放棄變更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标的(of),轉讓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應當向商标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标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标申請手續由受讓人(people)辦理。商标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标申請後,發給受讓人(people)相應證明,并予以(by)公告。
轉讓注冊商标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對其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注冊的(of)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應當一(one)并轉讓;未一(one)并轉讓的(of),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No)改正的(of),視爲(for)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标的(of)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對可能産生(born)誤認、混淆或者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轉讓注冊商标申請,商标局不(No)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因轉讓以(by)外的(of)其他(he)事由發生(born)移轉的(of),接受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移轉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arrive)商标局辦理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移轉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注冊的(of)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應當一(one)并移轉;未一(one)并移轉的(of),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No)改正的(of),視爲(for)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标的(of)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二十七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續展注冊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标局核準商标注冊續展申請後,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by)公告。
續展注冊商标有效期自該商标上(superior)一(one)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标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one)條、第四十九條的(of)規定提出(out)的(of)商标評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of)商标有争議,是(yes)指在(exist)先申請注冊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認爲(for)他(he)人(people)在(exist)後申請注冊的(of)商标與其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标評審,應當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of)副本;基于(At)商标局的(of)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複審的(of),還應當同時(hour)附送商标局的(of)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of),予以(by)受理;不(No)符合受理條件的(of),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需要(want)補正的(of),通知申請人(people)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0日内補正。經補正仍不(No)符合規定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of),視爲(for)撤回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标評審申請後,發現不(No)符合受理條件的(of),予以(by)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one)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标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hour)将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辯;期滿未答辯的(of),不(No)影響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需要(want)在(exist)提出(out)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提交;期滿未提交的(of),視爲(for)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或者實際需要(want),可以(by)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标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of),應當在(exist)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告知公開評審的(of)日期、地(land)點和(and)評審人(people)員。當事人(people)應當在(exist)通知書指定的(of)期限内作(do)出(out)答複。
申請人(people)不(No)答複也不(No)參加公開評審的(of),其評審申請視爲(for)撤回,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被申請人(people)不(No)答複也不(No)參加公開評審的(of),商标評審委員會可以(by)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people)在(exist)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決定、裁定前,要(want)求撤回申請的(of),經書面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by)撤回;撤回申請的(of),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people)撤回商标評審申請的(of),不(No)得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再次提出(out)評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對商标評審申請已經作(do)出(out)裁定或者決定的(of),任何人(people)不(No)得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再次提出(out)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的(of)規定撤銷的(of)注冊商标,其商标專用(use)權視爲(for)自始即不(No)存在(exist)。有關撤銷注冊商标的(of)決定或者裁定,對在(exist)撤銷前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并已執行的(of)商标侵權案件的(of)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do)出(out)并已執行的(of)商标侵權案件的(of)處理決定,以(by)及已經履行的(of)商标轉讓或者使用(use)許可合同,不(No)具有追溯力;但是(yes),因商标注冊人(people)惡意給他(he)人(people)造成的(of)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标使用(use)的(of)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use)注冊商标,可以(by)在(exist)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he)附着物上(superior)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注冊标記包括(注外加○)和(and)(R外加○)。使用(use)注冊标記,應當标注在(exist)商标的(of)右上(superior)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标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of),應當向商标局申請補發。《商标注冊證》遺失的(of),應當在(exist)《商标公告》上(superior)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of)《商标注冊證》,應當在(exist)提交補發申請時(hour)交回商标局。
僞造或者變造《商标注冊證》的(of),依照刑法關于(At)僞造、變造國(country)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he)罪的(of)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one))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标注冊人(people)限期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報請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爲(for)的(of),任何人(people)可以(by)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标局應當通知商标注冊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提交該商标在(exist)撤銷申請提出(out)前使用(use)的(of)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No)使用(use)的(of)正當理由;期滿不(No)提供使用(use)的(of)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of),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前款所稱使用(use)的(of)證據材料,包括商标注冊人(people)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證據材料和(and)商标注冊人(people)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of)規定被撤銷的(of)注冊商标,由商标局予以(by)公告;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自商标局的(of)撤銷決定作(do)出(out)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one)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标,撤銷理由僅及于(At)部分指定商品的(of),撤銷在(exist)該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的(of)商标注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of)規定處以(by)罰款的(of)數額爲(for)非法經營額20%以(by)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by)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條的(of)規定處以(by)罰款的(of)數額爲(for)非法經營額10%以(by)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的(of),許可人(people)應當自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将合同副本報送商标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标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收繳其商标标識;商标标識與商品難以(by)分離的(of),一(one)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use)商标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有關當事人(people)可以(by)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use)。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申請時(hour),應當提交其商标構成馳名商标的(of)證據材料。經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條的(of)規定認定爲(for)馳名商标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people)停止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use)該馳名商标的(of)行爲(for),收繳、銷毀其商标标識;商标标識與商品難以(by)分離的(of),一(one)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 商标注冊人(people)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标或者注銷其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的(of),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标注冊證》。
商标注冊人(people)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标或者注銷其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的(of),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或者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在(exist)該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效力自商标局收到(arrive)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标注冊人(people)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标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of),任何人(people)可以(by)向商标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标。提出(out)注銷申請的(of),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标注冊人(people)死亡或者終止的(of)證據。
注冊商标因商标注冊人(people)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of),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自商标注冊人(people)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注冊商标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of)規定被注銷的(of),原《商标注冊證》作(do)廢;撤銷該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的(of),或者商标注冊人(people)申請注銷其商标在(exist)部分指定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的(of),由商标局在(exist)原《商标注冊證》上(superior)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
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标中含有的(of)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或者含有地(land)名,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屬于(At)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
(一(one))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将與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标志作(do)爲(for)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use),誤導公衆的(of);
(二)故意爲(for)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隐匿等便利條件的(of)。
第五十一(one)條 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任何人(people)可以(by)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罰款數額爲(for)非法經營額3倍以(by)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of),罰款數額爲(for)10萬元以(by)下。
第五十三條 商标所有人(people)認爲(for)他(he)人(people)将其馳名商标作(do)爲(for)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衆或者對公衆造成誤解的(of),可以(by)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use)至1993年7月1日的(of)服務商标,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相同或者類似的(of)服務上(superior)已注冊的(of)服務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可以(by)繼續使用(use);但是(yes),1993年7月1日後中斷使用(use)3年以(by)上(superior)的(of),不(No)得繼續使用(use)。
第五十五條 商标代理的(of)具體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商标注冊用(use)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文件格式,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評審規則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商标局設置《商标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标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标局編印發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冊及其他(he)有關事項。
第五十八條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應當繳納費用(use)。繳納費用(use)的(of)項目和(and)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國(country)務院發布、1988年1月3日國(country)務院批準第一(one)次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country)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細則》和(and)1995年4月23日《國(country)務院關于(At)辦理商标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of)批複》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