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令
(第45号)
《關于(At)規範專利申請行爲(for)的(of)若幹規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關于(At)規範專利申請行爲(for)的(of)若幹規定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申請專利的(of)行爲(for),維護正常的(of)專利工作(do)秩序,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and)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專利申請的(of),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and)規章的(of)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use)原則,不(No)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of)行爲(for)。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of)行爲(for)是(yes)指:
(一(one))同一(on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提交多件内容明顯相同的(of)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he)人(people)提交多件内容明顯相同的(of)專利申請;
(二)同一(on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of)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he)人(people)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of)專利申請;
(三)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one))項或者第(二)項所述類型的(of)專利申請。
第四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of)行爲(for),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of)規定對提交的(of)專利申請進行處理之外,可以(by)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one))不(No)予減緩專利費用(use);已經減緩的(of),全部或者部分追繳;
(二)在(exist)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政府網站以(by)及《中國(country)知識産權報》上(superior)予以(by)通報;
(三)在(exist)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的(of)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of)數量;
(四)建議各地(land)人(people)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不(No)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of),建議全部或者部分追還;
(五)建議中華全國(country)專利代理人(people)協會對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爲(for)的(of)專利代理機構以(by)及專利代理人(people)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必要(want)時(hour)建議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of)規定給予相應懲戒;
(六)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of)行爲(for)騙取資助和(and)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of),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采取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處理措施前,應當給予當事人(people)陳述意見的(of)機會。
第六條 各地(land)人(people)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應當引導公衆和(and)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代辦處發現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爲(for)的(of),應當及時(hour)報告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