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局令
(第35号)
爲(for)了(Got it)規範與通過互聯網以(by)電子文件形式提出(out)的(of)專利申請有關的(of)程序和(and)要(want)求,制定《關于(At)電子專利申請的(of)規定》,現予以(by)發布。本規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局長 王景川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與通過互聯網以(by)電子文件形式提出(out)的(of)專利申請(以(by)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有關的(of)程序和(and)要(want)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and)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out)電子專利申請的(of),應當事先與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use)戶注冊協議》(以(by)下簡稱用(use)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of)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by)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簽訂用(use)戶協議。
申請人(people)委托已與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簽訂用(use)戶協議的(of)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of),無須另與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簽訂用(use)戶協議。
第三條 發明、實用(use)新型和(and)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use)電子文件形式提出(out)。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of)規定辦理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手續的(of),可以(by)采用(use)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one)百零一(one)條規定的(of)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向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提出(out)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的(of),不(No)适用(use)本規定。
第四條 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and)相關文件的(of),應當遵守用(use)戶協議中規定的(of)文件格式、數據标準、操作(do)規範和(and)傳輸方式。不(No)符合本條上(superior)述規定,導緻電子專利申請和(and)相關文件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of),電子專利申請不(No)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爲(for)未提交。
第五條 申請人(people)以(by)紙件形式提出(out)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of),在(exist)針對該專利申請的(of)各程序中應當以(by)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不(No)接受申請人(people)以(by)電子形式提交的(of)相關文件。不(No)符合本款規定的(of),視爲(for)未提交。
申請人(people)提出(out)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of),在(exist)針對該專利申請的(of)各程序中應當以(by)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不(No)接受申請人(people)以(by)紙件形式提交的(of)相關文件。不(No)符合本款規定的(of),視爲(for)未提交。
第六條 申請人(people)提出(out)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of),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and)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by)原件形式提交的(of)相關文件,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交原件的(of)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exist)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條 申請人(people)提出(out)電子專利申請的(of),以(by)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收到(arrive)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of)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爲(for)申請日。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在(exist)收到(arrive)申請人(people)于(At)規定期限内繳納的(of)專利申請費之後,向申請人(people)發出(out)受理通知書。申請人(people)提交了(Got it)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of)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exist)規定期限内繳納專利申請費的(of),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在(exist)發出(out)受理通知書的(of)同時(hour),發出(out)視爲(for)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 提出(out)電子專利申請的(of),應當通過互聯網繳納專利申請費和(and)其他(he)各項費用(use)。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of)各項費用(use)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标準規定的(of)數額繳納。
第九條 對于(At)電子專利申請,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以(by)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people)發出(out)各種通知書、決定和(and)其他(he)文件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按照用(use)戶協議規定的(of)方式獲取。
第十條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and)審查指南中關于(At)專利申請和(and)相關文件的(of)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by)紙件形式提交的(of)專利申請和(and)相關文件的(of)規定之外,均适用(use)于(At)電子專利申請。
第十一(one)條 本規定由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