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3月24日
各締約國(country),
考慮到(arrive)普遍采用(use)一(one)種統一(one)的(of)專利、發明人(people)證書、實用(use)新型和(and)實用(use)證書的(of)分類系統,是(yes)符合全體的(of)利益的(of),而且可能在(exist)工業産權領域建立較爲(for)密切的(of)國(country)際合作(do),有助于(At)協調各國(country)在(exist)該領域的(of)立法工作(do);
認識到(arrive)1954年12月19日的(of)發明專利國(country)際分類歐洲公約的(of)重要(want)性,根據這(this)一(one)公約,歐洲理事會創建了(Got it)發明專利國(country)際分類法;
注意到(arrive)這(this)一(one)分類法的(of)普遍價值及其對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of)全體締約國(country)的(of)重要(want)性;
注意到(arrive)這(this)一(one)分類法對發展中國(country)家的(of)重要(want)性,将使這(this)些國(country)家比較容易地(land)獲得一(one)直在(exist)大(big)量發展的(of)現代技術;
注意到(arrive)1883年3月20日在(exist)巴黎簽訂、1900年12月14日在(exist)布魯塞爾、1911年6月2日在(exist)華盛頓、1925年11月6日在(exist)海牙、1934年6月2日在(exist)倫敦、1958年10月31日在(exist)裏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exist)斯德哥爾摩先後修訂的(of)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第十九條的(of)規定,
達成協議如下:第一(one)條 專門聯盟的(of)建立;國(country)際分類法的(of)采用(use)
适用(use)本協定的(of)國(country)家組成專門聯盟,對發明專利、發明人(people)證書、實用(use)新型和(and)實用(use)證書采用(use)相同的(of)分類法,即已知的(of)“國(country)際專利分類法”(以(by)下簡稱“本分類法”)。第二條 本分類法的(of)定義
(1)(a)本分類法包括:
(Ⅰ) 依據1954年12月19日的(of)發明專利國(country)際分類歐洲公約(以(by)下簡稱“歐洲公約”)的(of)規定而制訂的(of)、1968年9月1日生(born)效并由歐洲理事會秘書長公布的(of)分類法正文;
(Ⅱ) 在(exist)本協定生(born)效之前依據歐洲公約第二條第(2)款生(born)效的(of)修正案;
(Ⅲ) 此後依據本協定第五條制訂并依據本協定第六條生(born)效的(of)修正案;
(b)本分類法正文中所包括的(of)指南和(and)注釋是(yes)其組成部分。
(2)(a)第(1)款(a)項第(Ⅰ)目所指的(of)本分類法正文包括在(exist)兩份正本中,每份用(use)英語和(and)法語寫成,在(exist)本協定簽字期間,一(one)份由歐洲理事會秘書長保存,另一(one)份由1967年7月14日的(of)公約所建立的(of)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總幹事保存(以(by)下分别簡稱“本組織”和(and)“總幹事”)。
(b)第(1)款(a)項第(Ⅱ)目中所指的(of)修正案将載于(At)兩份正本中,每份用(use)英語和(and)法語寫成,一(one)份由歐洲理事會秘書長保存,另一(one)份由總幹事保存。
(c)第(1)款(a)項第(Ⅲ)目中所指的(of)修正案将隻載于(At)一(one)份正本,用(use)英語和(and)法語寫成,由總幹事保存。第三條 本分類法的(of)語言
(1)本分類法應用(use)英語和(and)法語制定,兩種文本均爲(for)同等的(of)正本。
(2)本組織國(country)際局(以(by)下簡稱“國(country)際局”)應與有關國(country)家政府協商,或在(exist)各該政府提交的(of)譯文的(of)基礎上(superior),或通過對本專門聯盟或對本組織的(of)預算不(No)産生(born)财政義務的(of)其他(he)任何方法,制定德語、日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西班牙語以(by)及本協定第七條所述大(big)會指定的(of)其他(he)語言的(of)正式文本。第四條 本分類法的(of)使用(use)
(1) 本分類法純屬行政管理性質。
(2)本專門聯盟的(of)每一(one)國(country)家有權将本分類法作(do)爲(for)主要(want)的(of)分類系統或者作(do)爲(for)輔助的(of)分類系統使用(use)。
(3)本專門聯盟國(country)家的(of)主管機關應在(exist)以(by)下文件上(superior)标明适用(use)于(At)第(Ⅰ)項所指文件涉及的(of)發明的(of)完整分類号:
(Ⅰ) 該機關所頒發的(of)專利證書、發明人(people)證書、實用(use)新型、實用(use)證書及其有關的(of)申請文件,不(No)論是(yes)公布的(of)或僅供公衆查閱的(of),以(by)及
(Ⅱ)官方期刊發表的(of)關于(At)第(Ⅰ)項所指文件的(of)公布或供公衆查閱的(of)有關通知。
(4)在(exist)本協定簽字時(hour)或在(exist)遞交本協定批準書或加入書時(hour):
(Ⅰ) 任何國(country)家都可以(by)聲明,在(exist)第(3)款所指僅供公衆查閱的(of)申請文件及其有關通知中,不(No)承擔标明組分類号或分組分類号,以(by)及
(Ⅱ)任何國(country)家不(No)進行即時(hour)的(of)或延遲的(of)新穎性審查,以(by)及在(exist)授予專利證書或其他(he)保護形式的(of)程序中沒有規定現有技術檢索的(of),可以(by)聲明在(exist)第(3)款所指文件和(and)通知中不(No)承擔标明組分類号和(and)分組分類号。如果上(superior)述情況僅在(exist)涉及某種保護形式或某些技術領域時(hour)才存在(exist),有關國(country)家可以(by)在(exist)适用(use)這(this)些情況的(of)範圍内作(do)出(out)該項保留。
(5)分類号及其前面寫明的(of)“國(country)際專利分類”或由第五條所述的(of)專家委員會決定的(of)縮寫詞,應用(use)粗體字印刷,或以(by)其他(he)清晰可辨的(of)方式,在(exist)包括這(this)些符号的(of)第(1)款(Ⅰ)項所述每一(one)文件的(of)上(superior)端标明。
(6)如本專門聯盟的(of)任何國(country)家委托政府間機構授予專利的(of),應采取一(one)切可能的(of)措施,保證該機構依本條規定使用(use)本分類法。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
(1)本專門聯盟設立專家委員會,每一(one)國(country)家應派代表參加。
(2)(a)總幹事應邀請以(by)專利爲(for)其專業的(of)、其成員至少有一(one)國(country)是(yes)本協定的(of)締約國(country)的(of)政府間組織,派觀察員出(out)席專家委員會的(of)會議。
(b)總幹事可以(by)邀請,如經專家委員會請求,應該邀請其他(he)政府間組織和(and)非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派代表參加與其有關的(of)讨論。
(3)專家委員會的(of)職權如下:
(Ⅰ) 修訂本分類法;
(Ⅱ) 向本專門聯盟國(country)家提出(out)旨在(exist)便利本分類法的(of)使用(use)和(and)促進本分類法的(of)統一(one)應用(use)的(of)建議;
(Ⅲ) 幫助促進對用(use)于(At)發明審查的(of)文獻進行重新分類的(of)國(country)際合作(do),特别要(want)考慮發展中國(country)家的(of)需要(want);
(Ⅳ) 在(exist)對本專門聯盟或本組織的(of)預算不(No)産生(born)财政義務的(of)情況下,采取其他(he)一(one)切措施促進發展中國(country)家應用(use)本分類法;
(Ⅴ) 有權設立小組委員會和(and)工作(do)組。
(4)專家委員會應制訂自己的(of)議事規程,該規程應允許第(2)款(a)項所指能在(exist)本分類法的(of)發展中擔任實質性工作(do)的(of)政府間組織參加小組委員會和(and)工作(do)組的(of)會議。
(5)本專門聯盟任何國(country)家的(of)主管機關、國(country)際局、依第(2)款(a)項的(of)規定有代表出(out)席專家委員會會議的(of)任何政府間組織,以(by)及應專家委員會特别邀請對修訂本分類法提出(out)建議的(of)任何其他(he)組織,均可對本分類法提出(out)修訂建議。修訂建議應遞交國(country)際局,國(country)際局應在(exist)不(No)遲于(At)專家委員會開會審議上(superior)述建議前兩個(indivual)月提交專家委員會成員和(and)觀察員。
(6)(a)專家委員會的(of)每個(indivual)成員國(country)應有一(one)票表決權。
(b)專家委員會的(of)決議需有出(out)席并參加表決的(of)國(country)家的(of)簡單多數票。
(c)任何決議,如出(out)席并參加表決的(of)國(country)家的(of)五分之一(one)國(country)家認爲(for)會引起本分類法基本結構的(of)改變,或需要(want)進行大(big)量重新分類工作(do)的(of),應有出(out)席并參加表決的(of)國(country)家的(of)四分之三多數票。
(d)棄權不(No)應視爲(for)投票。第六條 修正案及其他(he)決議的(of)通知、生(born)效和(and)公布
(1)專家委員會通過的(of)修正本分類法的(of)決議和(and)專家委員會的(of)建議,應由國(country)際局通知本專門聯盟各國(country)的(of)主管機關。修正案應自發出(out)通知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後生(born)效。
(2)國(country)際局應将已生(born)效的(of)修正案編入本分類法中。修正案應在(exist)第七條所述大(big)會指定的(of)期刊上(superior)公布。第七條 本專門聯盟的(of)大(big)會
(1)(a)本專門聯盟應設大(big)會,由本專門聯盟的(of)國(country)家組成。
(b)本專門聯盟每一(one)國(country)家的(of)政府應有一(one)名代表,可輔以(by)若幹副代表、顧問和(and)專家。
(c)第五條第(2)款(a)項所指的(of)政府間組織可以(by)派觀察員出(out)席大(big)會的(of)會議,如經大(big)會決定,也可以(by)出(out)席大(big)會所設立的(of)委員會或工作(do)組的(of)會議。
(d)各國(country)代表團的(of)費用(use)應由委派該代表團的(of)政府負擔。
(2)(a)除第五條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大(big)會的(of)職權如下:
(Ⅰ)處理有關維持和(and)發展本專門聯盟以(by)及執行本協定的(of)一(one)切事項;
(Ⅱ)就有關修訂會議的(of)籌備事項對國(country)際局給予指示;
(Ⅲ)審查和(and)批準總幹事有關本專門聯盟的(of)報告和(and)活動,并就有關本專門聯盟職權範圍内的(of)事項對總幹事給予一(one)切必要(want)的(of)指示;
(Ⅳ)決定本專門聯盟的(of)計劃和(and)通過三年預算,并批準決算;
(Ⅴ)通過本專門聯盟的(of)财務規則;
(Ⅵ)決定除英語、法語和(and)第三條第(2)款所列語言外的(of)其它語言分類法正式文本的(of)制定;
(Ⅶ)建立爲(for)實現本專門聯盟的(of)目标而認爲(for)适當的(of)委員會和(and)工作(do)組;
(Ⅷ)除第(1)款(c)項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決定接受哪些非本專門聯盟成員的(of)國(country)家、政府間組織和(and)非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爲(for)觀察員出(out)席大(big)會以(by)及大(big)會所設立的(of)委員會或工作(do)組的(of)會議;
(Ⅸ)采取旨在(exist)促進實現本專門聯盟目标的(of)任何其他(he)适當的(of)行動;
(Ⅹ)履行按照本協定是(yes)适當的(of)其他(he)職責。
(b) 關于(At)與本組織管理的(of)其他(he)聯盟共同有關的(of)事項,大(big)會應在(exist)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of)意見後作(do)出(out)決議。
(3)(a)大(big)會的(of)每一(one)成員國(country)應有一(one)票表決權。
(b)大(big)會成員國(country)的(of)半數構成開會的(of)法定人(people)數。
(c)在(exist)不(No)足法定人(people)數時(hour),大(big)會可以(by)作(do)出(out)決議,但除有關大(big)會本身程序的(of)決議外,所有這(this)類決議隻有符合以(by)下規定的(of)條件才能生(born)效。國(country)際局應将上(superior)述決議通知未出(out)席大(big)會的(of)成員國(country),并請其在(exist)通知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的(of)期間内以(by)書面表示是(yes)否贊成或棄權。如在(exist)該期間屆滿時(hour),投票或棄權國(country)家的(of)數目已達到(arrive)本屆會議法定人(people)數缺額,這(this)些決議隻要(want)同時(hour)取得所需的(of)多數票,即應生(born)效。
(d)除第十一(one)條第(2)款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大(big)會的(of)決議需有所投票數的(of)三分之二票。
(e)棄權不(No)應視爲(for)投票。
(f)一(one)名代表僅可以(by)一(one)國(country)名義代表一(one)個(indivual)國(country)家投票。
(4)(a)大(big)會應每三曆年由總幹事召開一(one)次通常會議,如無特殊情況,應與本組織的(of)大(big)會同時(hour)間、同地(land)點召開。
(b)大(big)會的(of)臨時(hour)會議應由總幹事根據大(big)會四分之一(one)成員國(country)的(of)請求召開。
(c)每屆會議的(of)議程應由總幹事準備。
(d)大(big)會應通過自己的(of)議事規程。第八條 國(country)際局
(1)(a)有關本專門聯盟的(of)行政工作(do)應由國(country)際局執行。
(b)國(country)際局特别應負責籌備各種會議,并爲(for)大(big)會、專家委員會以(by)及由大(big)會或專家委員會所設立的(of)其他(he)委員會或工作(do)組設置秘書處。
(c)總幹事是(yes)本專門聯盟的(of)最高行政官員,并代表本專門聯盟。
(2)總幹事及其指定的(of)職員均應參加大(big)會、專家委員會以(by)及由大(big)會或專家委員會所設立的(of)其他(he)委員會或工作(do)組的(of)所有會議,但無表決權。總幹事或其指定的(of)職員是(yes)這(this)些機構的(of)當然秘書。
(3)(a)國(country)際局應按照大(big)會的(of)指示,爲(for)修訂會議進行籌備工作(do)。
(b)國(country)際局可以(by)就修訂會議的(of)籌備工作(do),同政府間組織和(and)非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進行磋商。
(c)總幹事及其指定的(of)人(people)員應參加修訂會議的(of)讨論,但無表決權。
(4)國(country)際局應執行指定的(of)其它工作(do)。第九條 财務
(1)(a)本專門聯盟應有預算。
(b)本專門聯盟的(of)預算應包括本專門聯盟專有的(of)收入和(and)支出(out),對各聯盟共同支出(out)預算的(of)攤款,以(by)及在(exist)需要(want)時(hour)包括對本組織成員國(country)會議預算提供的(of)款項數額。(c)對于(At)不(No)是(yes)專屬于(At)本專門聯盟的(of),而是(yes)與本組織管理下的(of)一(one)個(indivual)或一(one)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其他(he)聯盟有關的(of)支出(out),應視爲(for)各聯盟的(of)共同支出(out)。本專門聯盟在(exist)該項共同支出(out)中的(of)攤款,應與本專門聯盟在(exist)其中所享的(of)利益成比例。
(2)制訂本專門聯盟的(of)預算,應适當考慮到(arrive)與本組織管理的(of)其他(he)聯盟預算協調的(of)需要(want)。
(3)本專門聯盟預算的(of)财政來(Come)源如下:
(Ⅰ)本專門聯盟國(country)家的(of)會費;
(Ⅱ)國(country)際局提供的(of)與本專門聯盟有關的(of)服務應收的(of)各種費用(use);
(Ⅲ)國(country)際局有關本專門聯盟出(out)版物的(of)售款或版稅;
(Ⅳ)贈款、遺贈和(and)補助金;
(Ⅴ)租金、利息和(and)其他(he)雜項收入。
(4)(a)爲(for)了(Got it)确定第(3)款第(Ⅰ)項所指的(of)會費數額,本專門聯盟每一(one)國(country)家應與其在(exist)保護工業産權巴黎聯盟屬于(At)同一(one)等級,并應以(by)該聯盟對該等級所确定的(of)單位數字爲(for)基礎繳納其年度會費。
(b)本專門聯盟每一(one)國(country)家年度會費的(of)數額,在(exist)所有國(country)家向本專門聯盟預算繳納的(of)會費總額中所占的(of)比例,應與該國(country)的(of)單位數額在(exist)所有繳納會費國(country)家的(of)單位總數中所占的(of)比例相同。
(c)會費應在(exist)每年的(of)一(one)月一(one)日繳納。
(d)一(one)個(indivual)國(country)家欠繳的(of)會費數額等于(At)或超過其前兩個(indivual)整年的(of)會費數額的(of),不(No)得在(exist)本專門聯盟的(of)任何機構内行使表決權。但是(yes),如果本聯盟的(of)任何機構證實延遲繳費是(yes)由于(At)特殊的(of)和(and)不(No)可避免的(of)情況,則在(exist)此期間内,可以(by)允許該國(country)在(exist)該機構内繼續行使表決權。
(e)如預算在(exist)新财政年度開始前尚未通過,根據财務規則的(of)規定,預算應與上(superior)一(one)年度預算的(of)水平相同。
(5)國(country)際局提供的(of)與本專門聯盟有關的(of)服務應收的(of)各種費用(use)數額,應由總幹事确定并報告大(big)會。
(6)(a)本專門聯盟應設工作(do)基金,由本專門聯盟每一(one)國(country)家一(one)次繳納組成。如基金不(No)足,大(big)會應決定予以(by)增加。
(b)每一(one)國(country)家向上(superior)述基金初次繳納的(of)數額或在(exist)基金增加時(hour)繳納的(of)數額,應和(and)建立基金或決定增加基金的(of)當年該國(country)繳納的(of)會費成比例。
(c)繳款的(of)比例和(and)條件,應由大(big)會根據總幹事的(of)建議并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of)意見後規定。
(7)(a)在(exist)本組織與本組織總部所在(exist)地(land)國(country)家簽訂的(of)總部協定中應規定:工作(do)基金不(No)足時(hour),該國(country)應予貸款。該項貸款的(of)數額和(and)條件,每一(one)次應由本組織與該國(country)簽訂單獨的(of)協定。
(b)(a)項所指的(of)國(country)家與本組織都各自有權以(by)書面通知廢除貸款的(of)義務。廢除應在(exist)發出(out)通知當年年底起三年後生(born)效。
(8)賬目的(of)審核工作(do)應按财務規則的(of)規定,由本專門聯盟一(one)個(indivual)或一(one)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國(country)家或外界的(of)審計師進行。審計師應由大(big)會在(exist)征得其同意後指定。第十條 本協定的(of)修訂
(1)本協定可以(by)由本專門聯盟國(country)家的(of)特别會議随時(hour)修訂。
(2)任何修訂會議的(of)召開,應由大(big)會規定。
(3)本協定第七、八、九和(and)十一(one)條,可以(by)由修訂會議或按第十一(one)條的(of)規定進行修訂。第十一(one)條 本協定某些規定的(of)修訂
(1)本專門聯盟任何國(country)家或總幹事均可對第七、八、九條和(and)本條提出(out)修正案。修正案至少應在(exist)提交大(big)會審議前六個(indivual)月,由總幹事通知本專門聯盟各國(country)。
(2)對第(1)款所指各條的(of)修正案,應由大(big)會通過。通過需有所投票數的(of)四分之三票。但對第七條和(and)本款的(of)任何修正案,需有所投票數的(of)五分之四票。
(3)(a)對第(1)款所指各條的(of)任何修正案,應在(exist)總幹事收到(arrive)修正案通過時(hour)的(of)本專門聯盟四分之三國(country)家按其各自憲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of)書面通知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後生(born)效。
(b)對上(superior)述各條的(of)任何修正案經依上(superior)述規定接受後,在(exist)修正案生(born)效時(hour),對本專門聯盟的(of)所有成員國(country)都有約束力,但增加本專門聯盟國(country)家财政義務的(of)修正案,隻對已經通知接受該修正案的(of)國(country)家有約束力。
(c)依(a)項規定已經接受的(of)任何修正案,在(exist)依(a)項規定生(born)效後對于(At)成爲(for)本專門聯盟成員國(country)的(of)所有國(country)家都有約束力。第十二條 成爲(for)本協定的(of)締約國(country)
(1)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of)任何締約國(country),通過以(by)下手續均可成爲(for)本協定的(of)締約國(country):
(Ⅰ) 簽字并交存批準書,或
(Ⅱ) 交存加入書。
(2)批準書或加入書均應遞交總幹事保存。
(3)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二十四條的(of)規定應适用(use)于(At)本協定。
(4)第(3)款的(of)規定不(No)應理解爲(for)意味着本專門聯盟國(country)家承認或默認另一(one)國(country)家依該款規定将本協定适用(use)于(At)其領地(land)的(of)實際狀況。第十三條 本協定的(of)生(born)效
(1)(a)本協定應在(exist)以(by)下國(country)家遞交批準書或加入書一(one)年後生(born)效。
(Ⅰ)在(exist)協定開放簽字之日有歐洲公約的(of)三分之二締約國(country),以(by)及
(Ⅱ)三個(indivual)以(by)前不(No)是(yes)歐洲公約的(of)締約國(country),而是(yes)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of)締約國(country),其中至少有一(one)國(country)在(exist)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根據國(country)際局公布的(of)最新年度統計,其專利或發明人(people)證書的(of)申請數已超過四萬件。
(b)除按照(a)項規定本協定對之生(born)效的(of)國(country)家外,對于(At)其他(he)任何國(country)家,本協定在(exist)總幹事就其批準書或加入書發出(out)通知之日起一(one)年後生(born)效,除非批準書或加入書已經指定以(by)後的(of)日期。在(exist)後一(one)情況下,本協定應在(exist)指定的(of)日期對該國(country)生(born)效。
(c)歐洲公約締約國(country)批準或加入本協定的(of),有義務退出(out)該公約,最遲自本協定對這(this)些國(country)家生(born)效之日起發生(born)效力。
(2)批準或加入本協定,應自動接受本協定的(of)全部條款并享有本協定的(of)一(one)切利益。第十四條 本協定的(of)有效期
本協定的(of)有效期與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of)有效期相同。第十五條 退出(out)
(1)本專門聯盟的(of)任何國(country)家均可通知總幹事退出(out)本協定。
(2)退出(out)應自總幹事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一(one)年後生(born)效。
(3)任何國(country)家在(exist)成爲(for)本專門聯盟成員之日起五年屆滿以(by)前,不(No)得行使本條規定的(of)退出(out)的(of)權利。第十六條 簽字、語言、通知、保存職責
(1)(a)本協定應在(exist)一(one)份用(use)英語和(and)法語寫成的(of)原本上(superior)簽字,兩種文本均爲(for)同等的(of)正本。
(b)本協定于(At)1971年9月30日以(by)前在(exist)斯特拉斯堡開放簽字。
(c)本協定的(of)原本在(exist)簽字日期截止後,應由總幹事保存。
(2)總幹事在(exist)與有關政府協商後,應制定德語、日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西班牙語以(by)及大(big)會指定的(of)其他(he)語言的(of)正式文本。
(3)(a)總幹事應将經其證明的(of)本協定的(of)簽字文本兩份送各簽字國(country)政府,并根據請求,送交任何其他(he)國(country)家政府。總幹事還應将經其證明的(of)文本一(one)份送交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b)總幹事應将經其證明的(of)本協定任何修正案兩份送交本專門聯盟各國(country)政府,并根據請求,送交任何其他(he)國(country)家政府。總幹事還應将經其證明的(of)一(one)份送交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c)總幹事應根據請求,将經其證明的(of)用(use)英語或法語寫的(of)本分類法一(one)份送交在(exist)本協定上(superior)簽字或加入本協定的(of)任何國(country)家政府。
(4)總幹事應将本協定向聯合國(country)秘書處登記。
(5)總幹事應将下列事項通知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所有締約國(country)政府以(by)及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Ⅰ)簽字;
(Ⅱ)批準書或加入書的(of)交存;
(Ⅲ)本協定生(born)效的(of)日期;
(Ⅳ)對使用(use)本分類法的(of)保留;
(Ⅴ)對本協定修正案的(of)接受;
(Ⅵ)上(superior)述修正案的(of)生(born)效日期;
(Ⅶ)收到(arrive)的(of)退出(out)通知。第十七條 過渡條款
(1)在(exist)本協定生(born)效後二年内,未參加本專門聯盟的(of)歐洲公約締約國(country)可根據自願,與本專門聯盟成員國(country)一(one)樣在(exist)專家委員會中享有相同的(of)權利。
(2)在(exist)第(1)款所指的(of)期限屆滿後三年内,該款所指的(of)國(country)家可以(by)委派觀察員出(out)席專家委員會會議,如經專家委員會決定,也可以(by)出(out)席該委員會所設的(of)任何小組委員會或工作(do)組會議。在(exist)同一(one)期間内,也可以(by)根據第五條第(5)款的(of)規定提交修訂本分類法的(of)建議,根據第六條第(1)款的(of)規定,并應得到(arrive)關于(At)專家委員會所作(do)決定和(and)建議的(of)通知。
(3)在(exist)本協定生(born)效後五年内,未參加本專門聯盟的(of)歐洲公約締約國(country),可以(by)委派觀察員出(out)席大(big)會的(of)會議,如經大(big)會決定,也可以(by)出(out)席大(big)會所設立的(of)任何委員會或工作(do)組的(of)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