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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At)授予歐洲專利的(of)公約(歐洲專利公約)

發布時(hour)間:2011年02月12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3689 次

 (公約全文、實施細則全文、集中化議定書及收費規定一(one)九七九年五月)

                 前言
  本版包括歐洲專利公約、按第一(one)百六十四條第一(one)款規定作(do)爲(for)本公約組成部份的(of)實施細則和(and)集中化議定書,以(by)及收費規定。
  根據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依本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one)段所作(do)的(of)決定迄今爲(for)止進行的(of)修改,在(exist)本段中已予考慮。
  上(superior)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條款:
  歐洲專利公約部份: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第三款(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1/79号第3頁)。
  實施細則部份:
  第二條第六款;第六條第一(one)款;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一(one)條第三款;
  第三十六條第一(one)、第二款;
  第三十七條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one)條第一(one)款;
  第四十四條第五款;第四十六條第一(one)款;
  第五十一(one)條第四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第五十八條第五款;新第六十一(one)條第二款;
  新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第九十條,德文本第一(one)款(c)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one)款(f)項和(and)(h)項;
  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第一(one)百0一(one)條第四款;第一(one)百零四條;
  新第一(one)百零四條第二款;新第一(one)百0四條第三款;
  第一(one)百0六條,第一(one)款(a)項,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
  (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1/78号12頁及下頁)
  新第一(one)百0六條第二款;
  第八十五條,第一(one)款(法文本);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c)項(英文本及法文本);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a)項;
  第三十五條第六款;
  (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1/79号第5、第6頁)
  收費規定部份:
  第五條第一(one)款(d)項;
  第六條第二款;
  (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5/78号,第299頁)
  爲(for)了(Got it)供内部和(and)公衆使用(use),歐洲專利局曾出(out)版用(use)英、德、法三種語言寫的(of)三個(indivual)文件版本。上(superior)述三種版本都可以(by)憑信。
                              歐洲專利局
                             一(one)九七九年五月
             關于(At)授予歐洲專利的(of)公約
              (歐洲專利公約)
      (1973年10月5日根據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
         1978年12月21日決定的(of)修訂本)
                 目錄
緒言
第一(one)編 一(one)般的(of)和(and)組織機構的(of)規定
 第一(one)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條 授予專利的(of)歐洲法律
  第二條 歐洲專利
  第三條 地(land)域的(of)效力
  第四條 歐洲專利組織
 第二章 歐洲專利組織
  第五條 法律地(land)位
  第六條 所在(exist)地(land)
  第七條 歐洲專利局的(of)支局
  第八條 特權和(and)豁免權
  第九條 責任
 第三章 歐洲專利局
  第十條 領導
  第十一(one)條 高級職員的(of)任命
  第十二條 公職的(of)義務
  第十三條 本組織與歐洲專利局職員之間的(of)争議
  第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的(of)語言
  第十五條 履行程序的(of)各部門
  第十六條 受理處
  第十七條 檢索部
  第十八條 審查部
  第十九條 異議部
  第二十條 法律部
  第二十一(one)條 申訴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擴大(big)申訴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成員的(of)獨立性
  第二十四條 回避和(and)異議
  第二十五條 技術意見
 第四章 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委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主席
  第二十八條 執委會
  第二十九條 會議
  第三十條 觀察員的(of)出(out)席
  第三十一(one)條 行政委員會使用(use)的(of)語言
  第三十二條 人(people)員、房屋和(and)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在(exist)某些情況下行政委員會的(of)權限
  第三十四條 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表決規則
  第三十六條 選票比例
 第五章 财務規定
  第三十七條 花費的(of)負擔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自己的(of)收入
  第三十九條 締約國(country)關于(At)歐洲專利年費應繳的(of)款項
  第四十條 收費和(and)交款等級--特别會費
  第四十一(one)條 預付款
  第四十二條 預算
  第四十三條 開支的(of)授權
  第四十四條 未能預見的(of)支出(out)的(of)撥款
  第四十五條 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預算的(of)準備和(and)通過
  第四十七條 臨時(hour)預算
  第四十八條 預算的(of)執行
  第四十九條 帳目的(of)審計
  第五十條 财務條例
  第五十一(one)條 收費規則
第二編 專利實體法
 第一(one)章 授予專利權的(of)條件
  第五十二條 可以(by)取得專利的(of)發明
  第五十三條 不(No)能取得專利的(of)發明
  第五十四條 新穎性
  第五十五條 無損害的(of)公開
  第五十六條 創造性
  第五十七條 産業上(superior)的(of)應用(use)
 第二章 有權申請取得歐洲專利的(of)人(people)--發明人(people)的(of)記載
  第五十八條 有權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
  第五十九條 多數申請人(people)
  第六十條 取得歐洲專利的(of)權利
  第六十一(one)條 無權取得歐洲專利的(of)人(people)提出(out)的(of)歐洲專利申請
  第六十二條 發明人(people)的(of)記載權
 第三章 歐洲專利及歐洲專利申請的(of)效力
  第六十三條 歐洲專利權的(of)期限
  第六十四條 歐洲專利授予的(of)權利
  第六十五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譯文
  第六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和(and)本國(country)的(of)申請相等
  第六十七條 公布後的(of)歐洲專利申請授予的(of)權利
  第六十八條 撤銷歐洲專利的(of)效力
  第六十九條 保護的(of)範圍
  第七十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正式文本
 第四章 歐洲專利申請作(do)爲(for)産權的(of)客體
  第七十一(one)條 權利的(of)轉移和(and)構成
  第七十二條 轉讓
  第七十三條 契約性許可
  第七十四條 适用(use)的(of)法律
第三編 歐洲專利申請
 第一(one)章 歐洲專利申請的(of)提出(out)和(and)條件
  第七十五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提出(out)
  第七十六條 歐洲專利分案申請
  第七十七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轉遞
  第七十八條 對歐洲專利申請的(of)要(want)求
  第七十九條 對締約國(country)的(of)指定
  第八十條 申請日
  第八十一(one)條 發明人(people)的(of)指明
  第八十二條 發明的(of)單一(one)性
  第八十三條 發明的(of)公開
  第八十四條 權利要(want)求書
  第八十五條 文摘
  第八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年費
 第二章 優先權
  第八十七條 優先權
  第八十八條 要(want)求優先權
  第八十九條 優先權的(of)效力
第四編 審批程序
  第九十條 申請時(hour)的(of)審查
  第九十一(one)條 形式審查
  第九十二條 作(do)出(out)歐洲專利的(of)檢索報告
  第九十三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公布
  第九十四條 請求審查
  第九十五條 可以(by)提出(out)審查請求的(of)期限的(of)延長
  第九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審查
  第九十七條 駁回申請或授予專利
  第九十八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公布
第五編 異議程序
  第九十九條 異議
  第一(one)百條 異議的(of)理由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對異議的(of)審查
  第一(one)百零二條 歐洲專利的(of)撤銷或維持
  第一(one)百零三條 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of)公布
  第一(one)百零四條 費用(use)
  第一(one)百零五條 推定侵權人(people)的(of)參予
第六編 申訴程序
  第一(one)百零六條 可以(by)申訴的(of)決定
  第一(one)百零七條 有權提出(out)申訴和(and)參加程序的(of)人(people)申訴
  第一(one)百零八條 申訴的(of)期限和(and)形式
  第一(one)百零九條 中間修改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對申訴的(of)審查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關于(At)申訴的(of)決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擴大(big)委員會的(of)決定或意見
第七編 共同性條款
 第一(one)章 程序方面的(of)共同性條款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決定的(of)依據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自行審查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第三者的(of)意見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口頭聽審程序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取證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of)統一(one)性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通知
  第一(one)百二十條 期限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繼續審理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寬限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修正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關于(At)國(country)家專利申請的(of)情報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一(one)般性原則的(of)參照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财政義務的(of)終止
 第二章 向公衆或官方機構提供情報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歐洲專利登記簿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案卷的(of)查閱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定期出(out)版物
  第一(one)百三十條 情報交流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行政的(of)與法律的(of)合作(do)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交換出(out)版物
 第三章 代理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關于(At)代理的(of)一(one)般原則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專業代理人(people)
第八編 對國(country)家法的(of)影響
 第一(one)章 轉換爲(for)國(country)家專利申請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國(country)家程序申請請求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請求的(of)提交及轉送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轉換的(of)形式要(want)求
 第二章 撤銷和(and)在(exist)先權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撤銷原因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先日權或同日權
 第三章 對國(country)家法的(of)其它影響
  第一(one)百四十條 國(country)家的(of)實用(use)新型和(and)實用(use)證書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歐洲專利年費
第九編 特别協定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單一(one)專利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的(of)專門機構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駐在(exist)專利機構的(of)代表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of)特别委員會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執行特别任務用(use)的(of)支付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單一(one)專利年費的(of)支付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作(do)爲(for)産權的(of)客體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共同指定
第十編 依照專利合作(do)條約規定的(of)國(country)際申請
  第一(one)百五十條 專利合作(do)條約的(of)國(country)際申請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受理局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國(country)際申請的(of)提交和(and)轉送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指定局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國(country)際檢索單位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單位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選定局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國(country)際檢索報告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國(country)際申請的(of)公布及歐洲專利局提交
第十一(one)編 過渡性條款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過渡時(hour)期的(of)行政委員會
  第一(one)百六十條 過渡時(hour)期職員的(of)任命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第一(one)個(indivual)會計年度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逐步擴大(big)歐洲專利局的(of)工作(do)範圍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過渡時(hour)期的(of)專業代理人(people)
第十二編 最終條款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實施細則與議定書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簽字--批準書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加入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保留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适用(use)的(of)地(land)域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生(born)效
  第一(one)百七十條 首次會費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公約有效期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修訂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關于(At)締約國(country)之間的(of)争議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退出(out)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已獲得權利的(of)保留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已終止爲(for)公約成員國(country)的(of)财政權利和(and)義務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公約的(of)語言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轉送與通知
                 緒言
  締約各國(country),
  希望加強歐洲各國(country)之間關于(At)發明保護的(of)合作(do);
  希望用(use)單一(one)的(of)專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這(this)樣授予的(of)專利的(of)某些标準規則,在(exist)這(this)些國(country)家獲得這(this)樣的(of)保護;
  希望爲(for)了(Got it)達到(arrive)上(superior)述目的(of),締結一(one)項建立歐洲專利組織的(of)公約,成爲(for)1883年3月20日在(exist)巴黎簽訂、最後在(exist)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of)保護工業産權公約第十九條所稱的(of)特别議定和(and)6月19日簽訂的(of)專利合作(do)條約第四十五條第一(one)款所稱的(of)區域性專利條約;
議定如下:
第一(one)編 一(one)般的(of)組織機構的(of)規定
第一(one)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條 授予專利的(of)歐洲法律
  本公約制定了(Got it)各締約國(country)共同遵守的(of)授予發明專利的(of)法律制度。
  第二條 歐洲專利
  (1)根據本公約授予的(of)專利稱爲(for)歐洲專利。
  (2)如果本公約沒有另外的(of)規定,在(exist)授予的(of)歐洲專利有效的(of)各締約國(country)中,歐洲專利與該締約國(country)授予的(of)本國(country)專利具有同樣的(of)效力并受到(arrive)同樣的(of)約束。
  第三條 地(land)域的(of)效力
  申請人(people)可以(by)請求授予對一(one)個(indivual)或數個(indivual)在(exist)締約國(country)有效的(of)歐洲專利。
  第四條 歐洲專利組織
  (1)根據本公約建立歐洲專利組織(以(by)下簡稱本組織),在(exist)行政和(and)财務方面享有自主權。
  (2)組織的(of)機構如下:
    歐洲專利局;
    行政委員會;
  (3)本組織的(of)任務是(yes)授予歐洲專利。這(this)一(one)任務由歐洲專利局在(exist)行政委員會的(of)監督下予以(by)執行。
第二章 歐洲專利組織

  第五條 法律地(land)位
  (1)本組織具有法律資格。
  (2)在(exist)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内,本組織享有按各國(country)本國(country)法法人(people)享有的(of)最廣泛的(of)法律能力,尤其是(yes)可以(by)取得或處分動産和(and)不(No)動産,并且可以(by)成爲(for)訴訟的(of)一(one)方當事人(people)。
  (3)歐洲專利局局長代表本組織。
  第六條 所在(exist)地(land)
  (1)本組織設在(exist)慕尼黑,其分局設在(exist)海牙。
  第七條 歐洲專利局的(of)支局
  爲(for)了(Got it)情報和(and)聯系的(of)目的(of),根據行政委員會的(of)決定,經有關締約國(country)或工業産權方面政府間組織的(of)同意。歐洲專利局需要(want)時(hour)可以(by)在(exist)締約國(country)和(and)上(superior)述組織内設立支局。
  第八條 特權和(and)豁免權
  本公約附件中關于(At)特權和(and)豁免權的(of)議定書應規定本組織,行政委員會的(of)委員、歐洲專利局的(of)職員,以(by)及議定書中所規定的(of)參加本組織工作(do)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在(exist)每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領域内,均享有履行其職務所必要(want)的(of)特權和(and)豁免權。
  第九條 責任
  (1)本組織應負的(of)契約性責任依照有關契約所适用(use)的(of)法律的(of)規定。
  (2)由于(At)在(exist)組織或由于(At)歐洲專利局的(of)職員在(exist)履行其職責時(hour)所造成損失,本組織應負的(of)契約性責任應依照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法律的(of)規定。如果損失系由海牙分局或支局或其職員所造成,則應适用(use)海牙分局或該支局所在(exist)的(of)締約國(country)的(of)法律。
  (3)歐洲專利局職員對本組織所承擔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責任應在(exist)其服務條例或雇傭條件中規定。
  (4)有權解決第一(one)、二款中所指的(of)争端的(of)法院爲(for):
  a)關于(At)第一(one)款所指的(of)争端,除當事人(people)所訂立的(of)契約指定另一(one)國(country)家的(of)法院外,爲(for)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有權管轄的(of)法院;
  b)關于(At)第二款所指的(of)争端,或者爲(for)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有權管轄法院,或者爲(for)分局或支局所在(exist)國(country)有權管轄的(of)法院。
第三章 歐洲專利局

  第十條 領導
  (1)歐洲專利局由局長領導,局長就該局的(of)活動向行政委員會負責。
  (2)爲(for)此目的(of),局長應特别具有下列的(of)職責和(and)權力:
  a)爲(for)了(Got it)保證歐洲專利局的(of)工作(do)的(of)進行,局長應采取一(one)切必要(want)的(of)措施,包括頒發内部行政指令及公布公衆指南;
  b)在(exist)本公約沒有這(this)方面的(of)規定的(of)限度内,局長應分别規定在(exist)慕尼黑歐洲專利局和(and)海牙分局履行的(of)行爲(for);
  c)局長可以(by)向行政委員會提出(out)修改本公約的(of)建議以(by)及屬于(At)行政委員會權限範圍内的(of)一(one)般性條例或決定的(of)建議;
  d)局長應制訂并執行預算以(by)及任何修改預算或增補預算;
  e)局長應每年向行政委員會提交一(one)份工作(do)報告;
  f)局長對人(people)員應行使監督權;
  g)除第十一(one)條有規定外,局長應任命職員并決定其晉升;
  h)局長對第十一(one)條所述的(of)人(people)員以(by)外的(of)職員應行使懲戒權,對第十一(one)條的(of)第二、三款所述的(of)職員可以(by)向行政委員會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i)局長可以(by)将其職責和(and)權力委托他(he)人(people)行使。
  (3)局長由數名副局長協助。如局長不(No)在(exist)或不(No)能分身時(hour),一(one)名副局長應按照行政委員會規定的(of)程序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one)條 高級職員的(of)任命
  (1)歐洲專利局局長由行政委員會決定任命。
  (2)各副局長由行政委員會與局長商議後決定任命。
  (3)申訴委員會及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成員,包括主席在(exist)内,根據歐洲專利局局長的(of)提名,由行政委員會決定任命。上(superior)述人(people)員、行政委員會在(exist)與歐洲專利局局長商議,可以(by)決定再次任命。
  (4)行政委員會對本條第一(one)款至第三款所述的(of)職員應行使懲戒權。
  第十二條 公職的(of)義務
  歐洲專利局的(of)職員,即使在(exist)離職以(by)後,也不(No)應洩漏或利用(use)屬于(At)職業秘密性質的(of)情報。
  第十三條 本組織與歐洲專利局職員之間的(of)争議
  (1)歐洲專利局職員和(and)以(by)前職員或其繼承人(people)在(exist)與歐洲專利組織發生(born)争議時(hour),可以(by)按照國(country)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規約的(of)規定,在(exist)長期雇員的(of)服務條例、退休金條例或其他(he)職員的(of)任職條件所定的(of)限制和(and)條件下,向國(country)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申訴。
  (2)隻有在(exist)有關人(people)員按照情況,根據服務條例、退休金條例或任職條件已經采用(use)了(Got it)所有可能條件,已經采取了(Got it)可能的(of)方式,進行申訴而未能解決時(hour),其申訴方可受理。
  第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的(of)語言
  (1)歐洲專利局的(of)正式語言爲(for)英語、法語和(and)德語。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use)其中一(one)種語言。
  (2)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在(exist)以(by)英語、法語、德語,或其他(he)語言爲(for)正式語言的(of)締約國(country)的(of)領域内有住所或主營業所的(of),以(by)及該國(country)國(country)民居住于(At)國(country)外的(of),可以(by)使用(use)該國(country)的(of)正式語言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但必須在(exist)實施細則規定的(of)期限内提交一(one)份使用(use)歐洲專利局任何一(one)種正式語言的(of)譯文,在(exist)歐洲專利局的(of)全部程序中,該譯文可以(by)修改以(by)符合申請的(of)原文。
  (3)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或有第二款所述的(of)情形,歐洲專利申請譯文所使用(use)的(of)歐洲專利局的(of)正式語言、在(exist)歐洲專利局關于(At)該申請或由此而授予的(of)專利的(of)全部程序中,除實施細則中另有規定外,應作(do)爲(for)程序的(of)語言而予以(by)使用(use)。
  (4)第二款所述的(of)人(people)員也可以(by)使用(use)締約國(country)的(of)正式語言提出(out)必須在(exist)一(one)定期限内提出(out)的(of)文件。但必須在(exist)實施細則規定的(of)期限内提交使用(use)程序中所用(use)的(of)語言的(of)譯文。在(exist)實施細則規定的(of)情況下,也可以(by)提交使用(use)歐洲專利局另外一(one)種正式語言的(of)譯文。
  (5)如果構成歐洲專利申請的(of)文件以(by)外的(of)任何文件沒有使用(use)本公約規定的(of)語言,或本公約所要(want)求的(of)譯文沒有在(exist)規定的(of)時(hour)間内提交,該文件視爲(for)沒有收到(arrive)。
  (6)歐洲專利申請公布時(hour)應使用(use)程序中所用(use)的(of)語言。
  (7)歐洲專利的(of)說明書公布時(hour)應使用(use)程序中所用(use)的(of)語言,但是(yes)其中請求權項應有歐洲專利局其他(he)兩種正式語言的(of)譯文。
  (8)下列刊物應使用(use)歐洲專利局的(of)三種正式語言出(out)版:
  a)歐洲專利通報;
  b)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
  c)在(exist)歐洲專利登記簿上(superior)登記時(hour),應使用(use)歐洲專利局的(of)三種正式語言。如有疑問,以(by)程序中所用(use)的(of)語言所作(do)的(of)登記爲(for)準。
  第十五條 履行程序的(of)各部門
  爲(for)履行本公約規定的(of)各項程序,歐洲專利局應設立下列各部門:
  a)受理處;
  b)檢索部;
  c)審查部;
  d)異議部;
  e)法律部;
  f)申訴委員會;
  g)擴大(big)申訴委員會。
  第十六條 受理處
  受理處設在(exist)海牙分局,負責申請的(of)審查,以(by)及直到(arrive)申請人(people)提出(out)審查請求,或根據第九十六條第一(one)款申請人(people)表示希望繼續其申請的(of)程序之前,對每一(one)歐洲專利申請的(of)形式上(superior)的(of)要(want)求進行審查。此外,還負責公布歐洲專利申請及歐洲檢索報告。
  第十七條 檢索部
  檢索部設在(exist)海牙分局,負責撰寫歐洲檢索報告。
  第十八條 審查部
  (1)審查部自受理處停止負責時(hour)起負責對每一(one)歐洲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2)每一(one)審查部應由三名技術審查員組成,但在(exist)最後決定前的(of)審查通常應由一(one)名審查員進行。口頭程序應在(exist)審查部本身進行。如果審查部認爲(for)決定的(of)性質需要(want),應擴大(big)該部增加一(one)名法律審查員。在(exist)票數相等時(hour),審查部主席的(of)投票起決定性作(do)用(use)。
  第十九條 異議
  (1)異議部負責對歐洲專利提出(out)的(of)異議進行審查。
  (2)每一(one)異議部應由三名技術審查員組成。其中至少應有兩名審查員未參加過授予與異議有關的(of)專利的(of)程序。參加過授予該歐洲專利程序的(of)審查員不(No)得擔任主席。在(exist)異議作(do)出(out)最終決定之前,異議部可以(by)委托其一(one)名成員對該異議進行審查。口頭程序應在(exist)異議部本身進行。如果異議部認爲(for)決定的(of)性質需要(want),應擴大(big)該部,增加一(one)名未參加過授予該專利程序的(of)法律審查員。在(exist)票數相等時(hour),異議部主席的(of)投票起決定性作(do)用(use)。
  第二十條 法律部
  (1)法律部負責對歐洲專利登記簿上(superior)的(of)登記以(by)及對職業性代理人(people)名冊上(superior)的(of)登記和(and)注銷作(do)出(out)決定。
  (2)法律部的(of)決定應由一(one)名法律人(people)員作(do)出(out)。
  第二十一(one)條 申訴委員會
  (1)申訴委員會負責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和(and)法律部所作(do)決定提出(out)的(of)申訴進行審查。
  (2)如系對受理處或法律部的(of)決定提出(out)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由三名法律人(people)員組成。
  (3)如系對審查部的(of)決定提出(out)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由下列人(people)員組成:
  a)如該決定涉及駁回一(one)項歐洲專利申請或者授予一(one)項歐洲專利,并且該決定系由不(No)足四名成員組成的(of)審查部所作(do)出(out)的(of),兩名技術人(people)員和(and)一(one)名法律人(people)員;
  b)如該決定系由四名成員組成的(of)審查部所作(do)出(out);或者申訴委員會認爲(for)申訴的(of)性質需要(want)時(hour),三名技術人(people)員和(and)兩名法律人(people)員;
  c)在(exist)所有其它案件情況下,三名法律人(people)員。
  (4)如系對異議部的(of)決定提出(out)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由下列人(people)員組成:
  a)如該決定系由三名成員組成的(of)異議部所作(do)出(out)時(hour),兩名技術人(people)員和(and)一(one)名法律人(people)員;
  b)如該決定系由四名成員組成的(of)異議部所作(do)出(out)時(hour),或者申訴委員會認爲(for)申訴的(of)性質需要(want)時(hour),三名技術人(people)員和(and)兩名法律人(people)員。
  第二十二條 擴大(big)申訴委員會
  (1)擴大(big)申訴委員會負責:
  a)對申訴委員會提交的(of)法律問題作(do)出(out)決定;
  b)對歐洲專利局局長按照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規定的(of)條件提交的(of)法律問題提出(out)意見。
  (2)在(exist)作(do)出(out)決定或提出(out)意見時(hour),擴大(big)申訴委員會應由五名法律人(people)員和(and)兩名技術人(people)員組成,并由其中一(one)名法律人(people)員擔任主席。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成立的(of)獨立性
  (1)擴大(big)申訴委員會和(and)申訴委員會的(of)成員任期五年,在(exist)此期間不(No)得撤銷其職務。但是(yes)如果有特别重要(want)的(of)理由需要(want)撤職,而且行政委員會根據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提議已經作(do)出(out)決定的(of),則屬例外。
  (2)委員會成員不(No)得同時(hour)爲(for)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或法律部的(of)成員。
  (3)委員會的(of)成員在(exist)作(do)出(out)其決定時(hour)不(No)受任何命令的(of)約束,隻應遵守本公約的(of)規定。
  (4)申訴委員會和(and)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程序細則應根據實施細則的(of)規定予以(by)制定,但應經行政委員會的(of)批準。
  第二十四條 回避和(and)異議
  (1)申訴委員會和(and)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成員如果與申訴有個(indivual)人(people)利害關系,或以(by)前曾作(do)爲(for)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的(of)代理人(people)而與案件有牽連或曾參與申訴中的(of)案件的(of)決定的(of),不(No)得參與申訴案件的(of)處理。
  (2)如果由于(At)第一(one)款所述的(of)原因之一(one),或由于(At)任何其他(he)原因,申訴委員會或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成員認爲(for)自己不(No)應參與申訴案件的(of)處理時(hour),應通知委員會。
  (3)申訴委員會或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成員由于(At)有第一(one)款所述的(of)原因之一(one),或者被懷疑不(No)公正時(hour),任何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均可對該成員提出(out)異議。如果一(one)方當事人(people)知道有可以(by)提起異議的(of)原因而仍采取程序步驟,不(No)得提出(out)異議。異議不(No)得基于(At)委員會成員的(of)國(country)籍問題。
  (4)在(exist)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of)情況下,申訴委員會和(and)擴大(big)申訴委員會應在(exist)沒有有關成員參加的(of)情況下作(do)出(out)決定。爲(for)了(Got it)作(do)出(out)該項決定,被提出(out)異議的(of)成員應由其修補者替代。
  第二十五條 技術意見
  根據一(one)國(country)審查侵權或撤銷訴訟的(of)主管法院的(of)請求,歐洲專利局在(exist)收取适當的(of)費用(use)後,應對成爲(for)訴訟原因的(of)歐洲專利提出(out)技術意見。審查部應負責發表該項意見。第四章 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委員組成
  (1)行政委員會應由各締約國(country)的(of)代表和(and)修補代表組成。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都有權向行政委員會指派一(one)名代表和(and)一(one)名候補代表。
  (2)行政委員會的(of)成員可以(by)在(exist)其議事規則的(of)限制範圍内,由顧問或專利協助。
  第二十七條 主席
  (1)行政委員會應從各締約國(country)的(of)代表和(and)候補代表中選舉一(one)名主席和(and)一(one)名副主席。主席不(No)能履行其職務時(hour),當然由副主席替代。
  (2)主席與副主席的(of)任期爲(for)三年。任期可以(by)續任。
  第二十八條 執委會
  (1)在(exist)締約國(country)至少有八國(country)時(hour),行政委員會可以(by)設立由其中五個(indivual)成員組成的(of)執委會。
  (2)行政委員會的(of)主席與副主席爲(for)執委會的(of)當然成員,其他(he)三名成員由執政委員會選舉。
  (3)行政委員會選舉的(of)成員的(of)任期爲(for)三年。該任期不(No)得續展。
  (4)執委會執行行政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的(of)規定交付的(of)任務。
  第二十九條 會議
  (1)行政委員會的(of)會議由主席召集。
  (2)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參加行政委員會的(of)讨論。
  (3)行政委員會每年舉行一(one)次例會。此外,在(exist)主席的(of)提議或有三分之一(one)的(of)締約國(country)要(want)求時(hour),也舉行會議。
  (4)行政委員會的(of)讨論應根據議程并按照議事規則的(of)規定進行。
  (5)臨時(hour)議程應包含任何締約國(country)根據議事規則要(want)求列入的(of)任何問題。
  第三十條 觀察員的(of)出(out)席
  (1)根據歐洲專利組織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間将要(want)締結的(of)一(one)項協定的(of)規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應有代表參加行政委員會的(of)會議。
  (2)其他(he)負有執行專利領域的(of)國(country)際程序的(of)政府間組織,如果與本組織訂有協定,根據該協定的(of)規定應有代表參加行政委員會的(of)會議。
  (3)其他(he)政府間和(and)非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進行的(of)活動與本組織有關的(of),可以(by)受到(arrive)行政委員會的(of)邀請作(do)出(out)安排,在(exist)讨論共同關心的(of)問題時(hour),派代表參加行政委員會的(of)會議。
  第三十一(one)條 行使委員會使用(use)的(of)語言
  第三十二條 人(people)員、房屋和(and)設備
  歐洲專利應提供行政委員會及所設立的(of)機構爲(for)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of)人(people)員,房屋和(and)設備交其使用(use)。
  (第三十二條略)
  第三十三條 在(exist)某些情況下行政委員會的(of)權限
  (1)行政委員會有權修改本公約的(of)以(by)下規定:
  a)本公約規定的(of)期限,這(this)一(one)點隻有在(exist)符合第九十五條規定的(of)條件時(hour),才适用(use)于(At)第九十四條所規定的(of)期限。
  b)實施細則。
  (2)依照本公約的(of)規定,行政委員會有權通過或修改:
  a)财務條例;
  b)長期職員的(of)服務條例和(and)歐洲專利局其它職員的(of)雇傭條件,上(superior)述長期職員和(and)其它職員的(of)工資表以(by)及任何補貼的(of)性質和(and)授予的(of)規定;
  c)退休金條例以(by)及工資增加時(hour)現有退休金的(of)相應增加;
  d)收費規則;
  e)行政委員會議事規則。
  (3)盡管有第十八條第二款的(of)規定,行政委員會有權決定,根據統計,在(exist)某幾類案件審查部隻由一(one)名技術審查員擔任。該項決定可以(by)廢除。
  (4)行政委員會有權授權歐洲專利局局長進行談判,在(exist)委員會同意的(of)情況下,代表歐洲專利組織與國(country)家、政府間組織、以(by)及由于(At)與這(this)樣的(of)組織的(of)協定而建立的(of)文獻中心締結協定。
  第三十四條 表決權
  (1)在(exist)行政委員會中隻有締約國(country)才有表決的(of)權利。
  (2)除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應有一(one)票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表決規則
  (1)除了(Got it)第二款規定的(of)決定以(by)外,行政委員會作(do)出(out)決定應有派代表出(out)席參加表決的(of)締約國(country)的(of)簡單多數票。
  (2)行政委員會根據第七條、第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one)款、第四十條第二款和(and)第四款、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一(one)百三十四條、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第三款、第一(one)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一(one)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一(one)百五十六條、第一(one)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one)百六十條第一(one)款第二句、第一(one)百六十二條、第一(one)百六十三條、第一(one)百六十六條、第一(one)百六十七條和(and)第一(one)百七十二條有權作(do)出(out)的(of)決定,需要(want)有派代表出(out)席和(and)參加表決的(of)締約國(country)的(of)四分之一(one)的(of)多數票。
  (3)棄權不(No)應認爲(for)投票。
  第三十六條 選票比例
  (1)關于(At)收費規定的(of)通過或修改,以(by)及在(exist)締約國(country)的(of)會費因預算變動而增加時(hour),關于(At)本組織預算的(of)通過和(and)修正預算或補充預算的(of)通過,各締約國(country)在(exist)第一(one)次投票每一(one)國(country)家各投一(one)票後,不(No)問投票結果如何,可以(by)要(want)求立即進行第二次投票。按第二款的(of)規定計算各國(country)所得的(of)票數。決定由第二次投票的(of)結果确定。
  (2)在(exist)第二次投票時(hour),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所得票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a)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按第四十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規定所分攤的(of)特别會費等級的(of)百分數乘以(by)締約國(country)的(of)數目,然後除以(by)五;
  b)将這(this)樣計算出(out)的(of)數字四舍五入化成高一(one)位的(of)整數;這(this)個(indivual)數字另外再加上(superior)五票;
  c)這(this)個(indivual)數字再加上(superior)五票;
  d)但任何締約國(country)所得的(of)票數不(No)得超過三十。
第五章 财務規定

  第三十七條 花費的(of)負擔
  本組織的(of)費用(use)由以(by)下款項負擔支付:
  a)本組織自己的(of)收費;
  b)各締約國(country)就自己征收的(of)歐洲專利續展費應繳納的(of)款項;
  c)必要(want)時(hour)締約國(country)繳納的(of)特别會費;
  d)在(exist)适用(use)的(of)情況下,第一(one)百四十六條所規定的(of)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自己的(of)收入
  本組織自己的(of)收入包括本公約規定的(of)收費及其它各種性質的(of)收入。
  第三十九條 締約國(country)關于(At)歐洲專利年費應繳的(of)款項
  (1)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應将在(exist)其本國(country)征收的(of)歐洲專利的(of)每筆年費按行政委員會規定的(of)一(one)定比例向本組織繳納款項;這(this)一(one)比例不(No)得超過75%,對各締約國(country)應該統一(one)。但是(yes),如果與這(this)一(one)比例相應的(of)數額低于(At)行政委員會規定的(of)統一(one)最低數額,則該締約國(country)應向本組織繳納該最低數額。
  (2)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應将行政委員會認爲(for)對确定繳款數額必要(want)的(of)情報提供給本組織。
  (3)這(this)些款項的(of)繳納日期由行政委員會規定。
  (4)如果在(exist)應繳日期款項沒有完全繳齊,締約國(country)自應繳日期起應支付未繳納數額的(of)利息。
  第四十條 收費和(and)繳款等級--特别會費
  (1)在(exist)決定第三十八條所述的(of)收費數額和(and)第三十九條所述的(of)比例時(hour),其标準是(yes)保證各該收入足以(by)使本組織的(of)預算達到(arrive)平衡。
  (2)但是(yes),如果本組織按照第一(one)款規定的(of)條件不(No)能實現預算的(of)平衡時(hour),各締約國(country)應向本組織繳納特别會費,其數額應由行政委員會就有關會計年度予以(by)決定。
  (3)決定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繳納的(of)特别會費應根據本公約生(born)效前倒數第二年内提出(out)的(of)專利申請總數,計算方式如下:
  a)按在(exist)該締約國(country)所提出(out)的(of)專利申請數的(of)比例的(of)一(one)半;
  b)按在(exist)該國(country)有住所或營業所的(of)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向其他(he)締約國(country)所提出(out)的(of)專利申請次數最高比例的(of)一(one)半。
  然而,專利申請數超過二萬五千件的(of)各締約國(country),其應繳的(of)會費數額應一(one)并計算,并應按各該國(country)專利申請總數的(of)比例制定新的(of)等級。
  (4)如果締約國(country)的(of)會費等級不(No)能按第三款的(of)規定确定,行政委員會在(exist)征得該締約國(country)同意後,應決定其會費等級。
  (5)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特别會費。
  (6)特别會費應附帶利息予以(by)償還,其利率對所有締約國(country)一(one)樣。隻要(want)有可能在(exist)預算中安排償還,就應償還。這(this)樣安排的(of)償還數額應按上(superior)述第三款和(and)第四款所述的(of)等級在(exist)各締約國(country)間分配。
  (7)對某一(one)會計年度的(of)特别會費應在(exist)以(by)後會計年度這(this)樣的(of)特别會費全部或部分進行償還以(by)前全部都還清。
  第四十一(one)條 預付款
  (1)應歐洲專利局局長的(of)要(want)求,締約國(country)應在(exist)行政委員會規定的(of)金額範圍内向本組織預付應繳納款項和(and)特别會費。這(this)些預付款應按締約國(country)在(exist)有關會計年度應繳納的(of)數額的(of)比例分攤。
  (2)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的(of)規定準用(use)于(At)預付款。
  第四十二條 預算
  (1)本組織的(of)收入和(and)支出(out)應當每一(one)會計年度結算的(of)内容,并且應在(exist)預算中表明。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制定修改預算或補充預算。
  (2)預算應做到(arrive)收支平衡。
  (3)預算應按照财務條例規定的(of)計算單位制定。
  第四十三條 開支的(of)授權
  (1)如果财務條例中沒有相反的(of)規定,預算中列入的(of)開支是(yes)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會計年度期間的(of)授權。
  (2)在(exist)财務條例規定的(of)條件下,除了(Got it)與人(people)員開支有關的(of)撥款以(by)外,任何撥款在(exist)會計年度結束時(hour)尚未使用(use)的(of)可以(by)轉入下一(one)會計年度,但不(No)得超過下一(one)會計年度結束之時(hour)。
  (3)撥款應按支出(out)的(of)類型和(and)目的(of)分别列在(exist)不(No)同科目之下,必要(want)時(hour)還可根據财務條例進一(one)步細分。
  第四十四條 未能預見的(of)支出(out)的(of)撥款
  (1)本組織的(of)預算中可以(by)包括未能預見的(of)支出(out)的(of)撥款。
  (2)本組織使用(use)這(this)些撥款應事先取得行政委員會的(of)批準。
  第四十五條 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自一(one)月一(one)日開始,十二月三十一(one)日結束。
  第四十六條 預算的(of)準備和(and)通過
  (1)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将預算草案送交行政委員會審查,不(No)得遲于(At)财務條例規定的(of)日期。
  (2)預算和(and)任何修改預算或補充預算都應經行政委員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臨時(hour)預算
  (1)如果在(exist)會計年度開始時(hour),預算尚未經行政委員會通過,各項花費可以(by)根據财務條例的(of)規定,在(exist)每月的(of)基礎上(superior)按預算科目或其他(he)項目在(exist)上(superior)一(one)會計年度預算撥款的(of)十二分之一(one)的(of)限度内開支,但歐洲專利局局長這(this)樣獲得的(of)撥款不(No)得超過預算草規規定的(of)十二分之一(one)。
  (2)在(exist)遵守第一(one)款規定的(of)其它條件的(of)情況下,行政委員會可以(by)批準超過撥款十二分之一(one)的(of)開支。
  (3)第三十七條(b)項所述的(of)款項作(do)爲(for)臨時(hour)辦法,應按照根據三十九條的(of)規定對于(At)預算草案涉及年度的(of)前一(one)年确定的(of)條件,繼續繳納。
  (4)作(do)爲(for)臨時(hour)辦法,締約國(country)應按照第四十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所述的(of)等級,每月繳納特别會費,以(by)保證上(superior)述第一(one)、二款得以(by)實行。第三十九條第四款準用(use)于(At)上(superior)述會費。
  第四十八條 預算的(of)執行
  (1)歐洲專利局局長在(exist)分配的(of)撥款限制之内,自行負責執行預算和(and)任何修改預算或補充預算。
  (2)在(exist)預算以(by)内,歐洲專利局局長可以(by)在(exist)财務條例規定的(of)限制和(and)條件下,對各科或項目之間的(of)資金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 賬目的(of)審計
  (1)本組織的(of)收支賬目和(and)資産負債表應由行政委員會指定的(of)完全獨立的(of)審計師審計。審計師的(of)任期爲(for)五年,可以(by)續展或延長任期。
  (2)帳目的(of)審計應基于(At)憑據,必要(want)時(hour)應當場進行。審計應查明所有收入已經收到(arrive),所有支出(out)都是(yes)合法和(and)正當的(of),并且财務管理健全。審計師應在(exist)每個(indivual)會計年度結束之後寫出(out)報告。
  (3)歐洲專利局局長每年應向行政委員會提交上(superior)一(one)屆會計年度的(of)預算項目,本組織的(of)資産負債表和(and)審計師的(of)報告。
  (4)行政委員會應批準每年帳目和(and)審計師的(of)報告,并發給歐洲專利局局長解除執行預算責任的(of)證明。
  第五十條 财務條例
  财務條例特别應規定:
  a)制定和(and)執行預算的(of)方式以(by)及帳目的(of)提出(out)和(and)審計方式;
  b)締約國(country)向本組織提供,第三十七條規定的(of)款項和(and)會費以(by)及第四十一(one)條規定的(of)預付款的(of)方法和(and)程序;
  c)關于(At)會計員和(and)出(out)納員的(of)職責的(of)規則以(by)及對于(At)官員的(of)監督辦法;
  d)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and)第四十七條規定的(of)利息;
  e)由于(At)第一(one)百四十六條的(of)規定而應繳納會費的(of)計算方法;
  f)應由行政委員會建立的(of)預算和(and)财務委員會的(of)組成及其職責。
  第五十一(one)條 收費規則
  收費規則特别應規定收費的(of)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第二編 專利實體法
第一(one)章 授予專利權的(of)條件

  第五十二條 可以(by)取得專利的(of)發明
  (1)對于(At)任何有創造性并且能在(exist)工業中應用(use)的(of)新發明,授予歐洲專利。
  (2)下列各項尤其不(No)應認爲(for)是(yes)第一(one)款所稱的(of)發明:
  a)發現科學理論和(and)數學方法;
  b)美學創作(do);
  c)執行智力行爲(for)、進行比賽遊戲或經營業務的(of)計劃、規則和(and)方法,以(by)及計算機程序;
  d)情報的(of)提供。
  (3)第二款的(of)規定隻有在(exist)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涉及該項規定所述的(of)主題或活動的(of)限度内,才排除上(superior)述主題或活動取得專利的(of)條件。
  (4)對人(people)體或動物體用(use)外科或治療方法以(by)及在(exist)人(people)體及動物體上(superior)實行的(of)診斷方法,不(No)應認爲(for)屬于(At)第一(one)款所稱的(of)能在(exist)工業中上(superior)應用(use)的(of)發明。這(this)一(one)規定不(No)适用(use)于(At)爲(for)使用(use)上(superior)述方法所用(use)的(of)産品,尤其是(yes)物質或合成。
  第五十三條 不(No)能取得專利的(of)發明
  對下列各項不(No)授予歐洲專利:
  a)發明的(of)公布和(and)利用(use)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of),假如發明的(of)利用(use)并不(No)僅僅因爲(for)某些締約國(country)的(of)法律或法規禁止利用(use),而被認爲(for)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of)話;
  b)植物或動物品種或者實質上(superior)是(yes)生(born)産動植物的(of)生(born)物學方法。本規定不(No)适用(use)于(At)微生(born)物學的(of)方法以(by)及用(use)該方法獲得的(of)産品。
  第五十四條 新穎性
  (1)不(No)屬于(At)現有技術的(of)發明應認爲(for)是(yes)新發明。
  (2)現有技術應認爲(for)包括在(exist)歐洲專利申請日前,依書面或口頭叙述的(of)方式,依使用(use)或任何其他(he)方法使公衆能獲得的(of)東西。
  (3)以(by)外,已經提出(out)的(of)歐洲專利申請的(of)内容,如其申請日是(yes)在(exist)第二款所述的(of)申請日以(by)前,而該申請按第九十三條的(of)規定是(yes)在(exist)該日或該日之後才公布的(of),也應認爲(for)包括在(exist)現有技術内。
  (4)第三款的(of)規定隻有在(exist)後一(one)申請指定的(of)締約國(country)同時(hour)也是(yes)已公布的(of)在(exist)先申請的(of)指定國(country)時(hour),才适用(use)。
  (5)第一(one)款至第四款的(of)規定不(No)排除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述方法使用(use)的(of)包括在(exist)現有技術内的(of)物質或合成物的(of)取得專利的(of)可能性,假如該款所說的(of)任何方法使用(use)該物質或合成物不(No)包括在(exist)現有技術内的(of)話。
  第五十五條 無損害的(of)公開
  (1)在(exist)适用(use)第五十四條時(hour),發明的(of)公開如果不(No)是(yes)早于(At)歐洲專利申請前六個(indivual)月,并且是(yes)下列情形的(of)直接或間接的(of)結果的(of),不(No)應予以(by)考慮。
  a)由于(At)對申請人(people)或其法律上(superior)的(of)前手明顯的(of)濫用(use);
  b)由于(At)申請人(people)或其法律上(superior)的(of)前手已經在(exist)1928年11月22日在(exist)巴黎簽訂的(of)、最後在(exist)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公約所規定的(of)官方或官方承認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上(superior)展出(out)其發明。
  (2)在(exist)第一(one)款b)項的(of)情況下,隻有申請人(people)在(exist)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時(hour)聲明其發明已這(this)樣展出(out)過,并在(exist)實施細則規定的(of)期間内以(by)及按照其規定的(of)提交證明文件第一(one)款才應适用(use)。
  第五十六條 創造性
  如果考慮到(arrive)現有技術,一(one)項發明對于(At)本專業技術人(people)員不(No)是(yes)顯而易見的(of),應認爲(for)具有創造性發明。如果現有技術也包括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of)文件,這(this)些文件在(exist)評定有無創造性時(hour)不(No)應予考慮。
  第五十七條 産業上(superior)的(of)應用(use)
  能在(exist)各種産業、包括農業中創造或使用(use)的(of)發明,應認爲(for)能在(exist)産業上(superior)應用(use)。
第二章 有權申請并取得歐洲專利的(of)人(people)--發明人(people)的(of)記載

  第五十八條 有權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
  任何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以(by)及按照準據法相當于(At)法人(people)的(of)任何團體,都可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
  第五十九條 多數申請人(people)
  一(one)項歐洲專利申請也可以(by)由兩名或兩名以(by)上(superior)指定不(No)同締約國(country)的(of)申請人(people)提出(out)。
  第六十條 取得歐洲專利的(of)權利
  (1)取得歐洲專利的(of)權利屬于(At)發明人(people)或其權利繼承人(people)。如發明人(people)爲(for)雇員,取得歐洲專利的(of)權利根據雇員主要(want)受雇的(of)國(country)家的(of)法律予以(by)決定;如果雇員主要(want)受雇的(of)國(country)家不(No)能确定,适用(use)的(of)法律應該是(yes)該雇員所屬的(of)雇主企業所在(exist)國(country)的(of)法律。
  (2)如果兩人(people)或兩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互不(No)相關地(land)作(do)出(out)了(Got it)一(one)項發明,取得歐洲專利的(of)權利屬于(At)提出(out)具有最早申請日的(of)歐洲專利申請的(of)人(people)。但是(yes),隻有這(this)第一(one)個(indivual)申請已經根據第九十三條予以(by)公布,而且隻對這(this)個(indivual)已經公布的(of)申請所指定的(of)締約國(country)有效,這(this)個(indivual)規定才應适用(use)。
  (3)在(exist)歐洲專利局的(of)處理程序中,申請人(people)視爲(for)有權行使取得歐洲專利的(of)權利。
  第六十一(one)條 無權取得歐洲權力的(of)人(people)提出(out)的(of)歐洲專利申請
  (1)如果一(one)項最後決定确認爲(for)申請人(people)以(by)外的(of),第六十條第一(one)款所述的(of)某人(people)有權取得歐洲專利,則以(by)尚未授予歐洲專利爲(for)條件,此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決定确定後的(of)三個(indivual)月内,歐洲專利申請所指定的(of),作(do)出(out)或承認該決定,或根據作(do)爲(for)本公約附件的(of)關于(At)承認的(of)議定書對該決定應予承認的(of)締約國(country)内: 
  a)代替申請人(people),作(do)爲(for)自己的(of)申請繼續進行專利申請程序;
  b)對同一(one)發明提出(out)新的(of)歐洲專利申請;或
  c)要(want)求駁回該申請。
  (2)第七十六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準用(use)于(At)按第一(one)款提出(out)的(of)新申請。
  (3)實施第一(one)款規定所應遵循的(of)程序,适用(use)于(At)按第一(one)款規定所提出(out)的(of)新申請的(of)特别條件,以(by)及繳納申請費、檢索費和(and)指定費的(of)期限,都在(exist)實施細則中作(do)了(Got it)規定。
  第六十二條 發明人(people)的(of)記載權
  發明人(people)有權對歐洲專利的(of)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要(want)求在(exist)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發明人(people)予以(by)記載。
第三章 歐洲專利及歐洲專利申請的(of)效力

  第六十三條 歐洲專利權的(of)期限
  (1)歐洲專利權的(of)期限爲(for)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2)第一(one)款并不(No)限制締約國(country)按照适用(use)于(At)本國(country)專利的(of)同樣條件。爲(for)了(Got it)考慮影響該國(country)的(of)戰争狀态或類似的(of)緊急狀态,而延長歐洲專利權期限的(of)權利。
  第六十四條 歐洲專利授予的(of)權利
  (1)除第二款的(of)規定外,自公布授予專利之日起,在(exist)對其授予專利的(of)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内,歐洲專利對其所有人(people)授予與該國(country)的(of)本國(country)專利所授予的(of)同樣權利。
  (2)如果歐洲專利的(of)主題是(yes)方法,該專利授予的(of)保護應擴及到(arrive)使用(use)該方法直接獲得的(of)産品。
  (3)對歐洲專利的(of)任何侵權應按照各國(country)國(country)家法處理。
  第六十五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譯文
  (1)任何締約國(country)都可以(by)規定,歐洲專利局準備授予對該國(country)有效的(of)一(one)項歐洲專利或維持一(one)項經過修改的(of)歐洲專利時(hour),如其正文不(No)是(yes)用(use)該國(country)的(of)一(one)種正式語言寫成的(of),該專利的(of)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應向該國(country)的(of)中央工業産權局提供一(one)份用(use)他(he)選擇的(of)一(one)種正式語言書寫的(of)正文譯文,或者如果該國(country)規定使用(use)某一(one)種語言時(hour),提交一(one)份用(use)該語言書寫的(of)正文譯文。除非有關國(country)家規定有更長的(of)期限,譯文應在(exist)三個(indivual)月的(of)期限内提交,三個(indivual)月的(of)期限從第九十七條第二款(b)項,或第一(one)百零二條第三款(b)項的(of)期限開始時(hour)算起。
  (2)按照第一(one)款作(do)出(out)規定的(of)任何締約國(country)都可以(by)規定,專利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必須在(exist)該國(country)規定的(of)期限内繳納譯文的(of)全部或部份出(out)版費。
  (3)任何締約國(country)都可以(by)規定,不(No)遵守按照第一(one)款和(and)第二款作(do)出(out)的(of)規定的(of),歐洲專利在(exist)該國(country)視爲(for)自始無效。
  第六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和(and)本國(country)的(of)申請相等
  歐洲專利申請被授予申請日的(of),在(exist)指定國(country)内與本國(country)的(of)正規申請相等,在(exist)适用(use)的(of)情形還可以(by)爲(for)歐洲專利申請要(want)求優先權。
  第六十七條 公布後的(of)歐洲專利申請授予的(of)權利
  (1)自按照第九十三條公布日起,歐洲專利申請在(exist)公布的(of)該申請所指定的(of)締約國(country)内,臨時(hour)授予申請人(people)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of)保護。
  (2)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都可以(by)規定歐洲專利申請不(No)授予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of)保護。然而,對于(At)公布的(of)歐洲專利申請的(of)保護,不(No)得低于(At)有關國(country)家法律對未審查的(of)國(country)内專利申請的(of)強制公開所給予的(of)保護。在(exist)任何情況下,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至少應保證:自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在(exist)使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發明的(of)人(people)按照其本國(country)法應對侵犯本國(country)專利負責的(of)情況,申請人(people)可以(by)向該國(country)使用(use)其發明的(of)任何人(people)按照情況要(want)求合理的(of)賠償。
  (3)任何一(one)個(indivual)不(No)以(by)審查程序中使用(use)的(of)語言作(do)爲(for)正式語言的(of)締約國(country)都可以(by)規定,隻有在(exist)請求權項按照申請人(people)的(of)選擇用(use)該國(country)的(of)一(one)種正式語言寫成的(of)譯文,或用(use)該國(country)規定使用(use)的(of)語言作(do)爲(for)正式語言的(of)締約國(country)都可以(by)規定,隻有在(exist)請求權項按照申請人(people)的(of)選擇用(use)該國(country)的(of)一(one)種正式語言寫成的(of)譯文,或用(use)該國(country)規定使用(use)的(of)一(one)種正式語言寫成的(of)譯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one)時(hour),第一(one)、二款所述的(of)臨時(hour)保護才發生(born)效力:
  a)該譯文按照該國(country)法律規定的(of)方式公衆已可得到(arrive);或
  b)該譯文已送達該國(country)使用(use)發明的(of)人(people)。
  (4)歐洲專利申請被撤回,或視爲(for)撤回,或被決定性地(land)駁回時(hour),上(superior)述第一(one)、二款中所規定的(of)歐洲專利申請的(of)效力視爲(for)自始即不(No)存在(exist)。同樣,歐洲專利申請對某一(one)締約國(country)的(of)指定被撤回或被視爲(for)撤回時(hour),該申請在(exist)該國(country)的(of)效力亦視爲(for)自始即不(No)存在(exist)。
  第六十八條 撤銷歐洲專利的(of)效力
  歐洲專利申請及根據該申請而授予的(of)歐洲專利在(exist)其于(At)異議程序被撤回的(of)限度内,視爲(for)自始即不(No)具有第六十四條和(and)第六十七條所規定的(of)效力。
  第六十九條 保護的(of)範圍
  (1)歐洲專利或歐洲專利申請給予的(of)保護範圍取決于(At)請求權項内容,但發明說明書與附圖應用(use)來(Come)解釋權項。
  (2)在(exist)直到(arrive)授予歐洲專利的(of)期限内爲(for)止,歐洲專利申請給予的(of)保護範圍決定于(At)按照第九十六條的(of)規定公布的(of)申請中所保含的(of)最後提出(out)的(of)權項内容。但是(yes),授予的(of)歐洲專利或在(exist)異議程序中修改過的(of)歐洲專利,如果保護的(of)範圍沒有擴大(big),應溯及既往地(land)決定歐洲專利申請所給予的(of)保護。 
  第七十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正式文本
  (1)用(use)程序中的(of)語言撰寫的(of)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文本爲(for)歐洲專利局和(and)各締約國(country)的(of)任何程序中的(of)正式文本。
  (2)但在(exist)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述的(of)情況下,在(exist)歐洲專利局的(of)程序中,原始的(of)文本應成爲(for)決定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主題是(yes)否超過提出(out)的(of)申請内容的(of)基礎。
  (3)任何締約國(country)可以(by)規定按本公約的(of)規定,用(use)本國(country)正式語言所作(do)的(of)譯文。除開在(exist)撤銷訴訟用(use)譯文的(of)語言所寫的(of)專利說明書或專利申請授予的(of)保護比用(use)程序中的(of)語言所寫的(of)專利說明書或專利申請授予的(of)保護狹小以(by)外,在(exist)該國(country)應該爲(for)是(yes)正式文本。
  (4)采用(use)第三款規定的(of)任何締約國(country):
  a)必須準許專利的(of)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對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證書提出(out)修正譯文。該項修正譯文隻有符合締約國(country)按照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and)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所規定的(of)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b)可以(by)規定任何人(people)正在(exist)該國(country)善意使用(use)一(one)項發明或已經爲(for)使用(use)一(one)項發明進行了(Got it)認爲(for)有效的(of)準備,而該項使用(use)不(No)構成對原來(Come)譯文本的(of)專利申請或專利的(of)侵權的(of),在(exist)修正譯文本生(born)效後,可以(by)在(exist)其企業中或爲(for)該企業的(of)需要(want)繼續無償地(land)使用(use)該發明。
第四章 歐洲專利申請作(do)爲(for)産權的(of)客體

  第七十一(one)條 權利的(of)轉讓和(and)構成
  歐洲專利申請可以(by)在(exist)指定的(of)一(one)個(indivual)或一(one)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締約國(country)内轉讓或産生(born)權利。
  第七十二條 轉讓
  歐洲專利申請的(of)轉讓應以(by)書面形式,并由合同雙方簽字。
  第七十三條 契約性許可
  歐洲專利申請的(of)全部或部分可以(by)作(do)爲(for)在(exist)指定締約國(country)的(of)全部或部分領土内有效的(of)許可證的(of)對象。
  第七十四條 适用(use)的(of)法律
  除本公約另有其他(he)的(of)規定外,作(do)爲(for)産權客體的(of)歐洲專利申請在(exist)每一(one)指定締約國(country)内應适用(use)該國(country)關于(At)本國(country)專利申請的(of)法律,并對該國(country)有效。
第三編 歐洲專利申請
第一(one)章 歐洲專利申請的(of)提出(out)和(and)條件

  第七十五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提出(out)
  (1)歐洲專利申請可以(by)按下列方式提出(out):
  a)向慕尼黑歐洲專利局或其海牙分局提出(out);或
  b)如締約國(country)的(of)法律允許,向該國(country)的(of)工業産權局或該國(country)的(of)其他(he)主管機構提出(out)。
  (2)第一(one)款的(of)規定不(No)妨礙締約國(country)下列法律或規章規定的(of)适用(use):
  a)關于(At)因爲(for)發明的(of)性質,事先未經該國(country)主管機關的(of)批準,不(No)得向外國(country)傳布的(of)規定;或
  b)關于(At)每一(one)專利申請都應首先向本國(country)機關提出(out),或者經事先經過批準直接向另外一(one)機關提出(out)的(of)規定。
  (3)任何締約國(country)不(No)得規定或允許向第一(one)款(b)項所述的(of)機關提出(out)歐洲專利的(of)分案申請。
  第七十六條 歐洲專利分案申請
  (1)歐洲專利的(of)分案申請必須直接向慕尼黑歐洲專利局或其海牙分局提出(out)。該申請内容不(No)得超出(out)最初申請時(hour)的(of)内容。在(exist)遵守這(this)一(one)規定的(of)範圍内,分案申請視爲(for)在(exist)初次申請的(of)申請日提出(out),并享有要(want)求優先權的(of)利益。
  (2)歐洲專利的(of)分案申請不(No)能指定初次申請中沒有指定的(of)締約國(country)。
  (3)實施第一(one)款應遵循的(of)程序,分案申請應遵守的(of)特别條件以(by)及繳納申請費、檢索費和(and)指定費的(of)期限,均在(exist)實施細則中予以(by)規定。
  第七十七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轉遞
  (1)締約國(country)中央工業産權局應将向該局或向該國(country)其它主管機關提出(out)的(of)歐洲專利申請,在(exist)爲(for)了(Got it)國(country)家利益而保護發明秘密的(of)本國(country)法律所允許的(of)最短期限内,轉遞給歐洲專利局。
  (2)各締約國(country)應采取一(one)切适當的(of)措施保證将根據第一(one)款所述的(of)法律其内容明顯不(No)屬保密範疇的(of)歐洲專利申請,在(exist)該申請提出(out)後的(of)六個(indivual)星期内轉遞給歐洲專利局。
  (3)歐洲專利申請需要(want)進一(one)步檢查是(yes)否應加以(by)保密的(of),應設立在(exist)提交後的(of)四個(indivual)月内,或者要(want)求優先權期的(of),在(exist)優先權日起十四個(indivual)月内,到(arrive)達歐洲專利局。
  (4)歐洲專利申請的(of)主題應予以(by)保密,不(No)應轉遞給歐洲專利局。
  (5)歐洲專利申請提出(out)後的(of)十四個(indivual)月内,或要(want)求優先權的(of),在(exist)優先權日起十四個(indivual)月内,尚未寄到(arrive)歐洲專利局的(of),視爲(for)撤回。申請費、檢索費和(and)指定費予以(by)退還。
  第七十八條 對歐洲專利申請的(of)要(want)求
  (1)歐洲專利申請應包括下列各項:
  a)授予歐洲專利的(of)請求書;
  b)發明說明書;
  c)一(one)個(indivual)或一(one)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權項;
  d)說明書或權項中所述的(of)附圖;
  e)文摘。
  (2)申請歐洲專利應在(exist)提出(out)申請的(of)一(one)個(indivual)月内繳納申請費和(and)檢索費。
  (3)歐洲專利申請應符合實施細則所規定的(of)條件。
  第七十九條 對締約國(country)的(of)指定
  (1)在(exist)授予歐洲專利的(of)請求書中,應指定要(want)求獲得發明保護的(of)一(one)個(indivual)或幾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
  (2)對締約國(country)的(of)指定應繳納指定費,指定費應在(exist)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後的(of)十二個(indivual)月内,或要(want)求優先權的(of),在(exist)優先權日起的(of)十二個(indivual)月内繳納。在(exist)後一(one)種情況下,如果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of)期間到(arrive)期在(exist)後,在(exist)該期間到(arrive)期以(by)前仍可繳納。
  (3)直至授予歐洲專利以(by)前,對締約國(country)的(of)指定可以(by)随時(hour)撤回。對所有締約國(country)的(of)指定的(of)撤回,視爲(for)歐洲專利申請的(of)撤回。指定費不(No)予退還。
  第八十條 申請日
  歐洲專利的(of)申請日爲(for)申請人(people)提交包括下列内容文件的(of)日期:
  a)申請歐洲專利的(of)表示;
  b)至少指定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
  c)識别申請人(people)的(of)情況;
  d)用(use)第十四條第一(one)、二款所規定的(of)語言之一(one)撰寫的(of)說明書和(and)一(one)個(indivual)或一(one)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權項,即使說明書和(and)權項要(want)求不(No)符合的(of)其它要(want)求。
  第八十一(one)條 發明人(people)的(of)寫明
  歐洲專利申請應指明發明人(people)。如果申請人(people)不(No)是(yes)發明人(people)或不(No)是(yes)唯一(one)的(of)發明人(people),指明中應說明取得歐洲專利的(of)權利的(of)來(Come)源。
  第八十二條 發明的(of)單一(one)性
  一(one)份歐洲專利申請隻應涉及一(one)項發明或涉及密切聯系,構成一(one)個(indivual)總的(of)發明概念的(of)一(one)組發明。
  第八十三條 發明的(of)公開
  歐洲專利申請應對發明作(do)出(out)充分、清楚和(and)完整的(of)說明,以(by)熟練的(of)技術人(people)員能夠實施爲(for)準。
  第八十四條 權利要(want)求書
  權利要(want)求書應确定請求保護的(of)内容。權利要(want)求書應清楚、簡明,并以(by)說明書爲(for)基礎。
  第八十五條 文摘
  文摘僅作(do)爲(for)技術情報使用(use)。爲(for)了(Got it)任何其他(he)目的(of),尤其是(yes)爲(for)了(Got it)解釋要(want)求保護的(of)範圍以(by)及爲(for)了(Got it)适用(use)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文摘不(No)予以(by)考慮。
  第八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年費
  (1)對于(At)歐洲專利申請應根據實施細則的(of)規定,向歐洲專利局繳納年費。該年費自申請日算起,從第三年開始每年繳納。
  (2)如果在(exist)到(arrive)期日或在(exist)該日以(by)前未繳納年費,在(exist)到(arrive)期後的(of)六個(indivual)月内繳納仍然有效,但是(yes),應同時(hour)繳納滞納金。
  (3)如未按期繳納年費和(and)滞納金,歐洲專利申請應視爲(for)撤回。隻有歐洲專利局有權作(do)出(out)此項決定。
  (4)在(exist)公布授予歐洲專利通知當年的(of)年費繳納後,繳納年費的(of)義務即将告終止。
第三章 優先權

  第八十七條 優先權
  (1)在(exist)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締約國(country)或對該締約國(country)有效而正式提出(out)發明專利、實用(use)新型專利登記,實用(use)證書或發明人(people)證書的(of)申請的(of)或其權利繼承人(people),就同一(one)項發明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時(hour),在(exist)第一(one)次申請提出(out)後的(of)十二個(indivual)月期間内享有優先權。
  (2)根據申請國(country)的(of)法律或根據包括本公約在(exist)内的(of)多邊或雙邊協定,與正規的(of)國(country)内申請相等的(of)任何申請,都應認爲(for)産生(born)優先權。
  (3)正規的(of)國(country)内申請,指任何足以(by)确定申請日的(of)申請,無論該申請的(of)結果如何。
  (4)與以(by)前第一(one)次申請的(of)内容相同,并且在(exist)同一(one)國(country)家或對同一(one)國(country)家提出(out)的(of)以(by)後的(of)申請,在(exist)确定優先權時(hour),應視爲(for)第一(one)次申請,其條件是(yes):在(exist)提出(out)以(by)後的(of)申請時(hour),以(by)前的(of)申請已經撤回、放棄或駁回,而未曾供公衆查閱、未産生(born)過任何權利、也未曾作(do)爲(for)要(want)求優先權的(of)基礎。在(exist)這(this)以(by)後,以(by)前的(of)申請不(No)得作(do)爲(for)要(want)求優先權的(of)基礎。
  (5)如果第一(one)次申請系在(exist)不(No)是(yes)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締約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提出(out)時(hour),第一(one)至第四款的(of)規定隻有在(exist)下列範圍内才應适用(use):根據行政委員會公布的(of)通告,該國(country)依照雙邊或多邊協定,對于(At)根據向歐洲專利局提出(out)的(of)第一(one)次申請以(by)及對于(At)根據在(exist)締約國(country)或對締約國(country)提出(out)的(of)第一(one)次申請,按照與巴黎公約規定相同的(of)條件,授予相同效力的(of)優先權。
  第八十八條 要(want)求優先權
  (1)歐洲專利申請人(people)希望利用(use)以(by)前申請的(of)優先權的(of),應提出(out)優先權的(of)聲明以(by)及以(by)前申請的(of)副本。如以(by)前的(of)申請未用(use)歐洲專利局官方語言書寫,則應提出(out)一(one)份使用(use)歐洲專利局一(one)種官方語言的(of)該申請的(of)譯文。執行上(superior)述規定的(of)程序由實施細則規定。
  (2)盡管一(one)些優先權來(Come)自不(No)同國(country)家,歐洲專利申請仍可以(by)要(want)求多項優先權。在(exist)适當的(of)情況下,任何一(one)項請求權項均可要(want)求多項優先權。在(exist)要(want)求多項優先權時(hour),從優先權日算起的(of)期限從最早的(of)優先權日開始計算。
  (3)歐洲專利申請要(want)求一(one)項或多項優先權時(hour),優先權隻适用(use)于(At)歐洲專利申請中已經包括在(exist)被要(want)求優先權的(of)申請中的(of)内空。
  (4)如果要(want)求優先權的(of)發明的(of)某些内容沒有列在(exist)以(by)前申請的(of)權項中,隻要(want)以(by)前申請的(of)文件總的(of)看來(Come)明确地(land)公開了(Got it)這(this)些内容,仍然可以(by)給予優先權。
  第八十九條 優先權的(of)效力
  在(exist)适用(use)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時(hour),優先權的(of)效力在(exist)于(At)其優先權日視爲(for)歐洲專利申請的(of)申請日。
第四編 審批程序

  第九十條 申請時(hour)的(of)審查
  (1)受理處将審查下列各項:
  a)歐洲專利申請是(yes)否符合确定申請日的(of)條件;
  b)申請費和(and)檢索費是(yes)否已按時(hour)繳納;
  c)在(exist)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of)情況下,使用(use)審批程序語言的(of)歐洲專利申請譯文是(yes)否按時(hour)提交。
  (2)如申請日不(No)能确定,受理處應按實施細則的(of)規定,給申請人(people)改正缺陷的(of)機會。如果缺陷不(No)能按時(hour)改正,該申請不(No)應作(do)爲(for)歐洲專利申請處理。
  (3)如申請費和(and)檢索費沒有按時(hour)繳納,或者有第十四條第二款的(of)情況,使用(use)審批程序語言的(of)申請譯文沒有按時(hour)提交,該申請視爲(for)撤回。
  第九十一(one)條 形式審查
  (1)如歐洲專利申請确定了(Got it)申請日,并且沒有按照第九十條第三款視爲(for)撤回,受理處應審查下列各項:
  a)第一(one)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of)要(want)求是(yes)否已經達到(arrive);
  b)申請是(yes)否符合實施細則中關于(At)實施本條規定的(of)物質上(superior)要(want)求;
  c)文摘是(yes)否已經提交;
  d)授予歐洲專利的(of)請求是(yes)否符合實施細則關于(At)專利内容的(of)命令規定,而且在(exist)适用(use)的(of)情況,本公約關于(At)要(want)求優先權的(of)要(want)求是(yes)否已經達到(arrive);
  e)指定費是(yes)否已經繳納;
  f)發明人(people)的(of)姓名是(yes)否已按第八十一(one)條的(of)規定指明;
  g)第七十八條第一(one)款(d)項所述的(of)附圖是(yes)否在(exist)提出(out)申請之日業已提交。
  (2)受理處發現有可以(by)改正的(of)缺陷時(hour),應按照實施細則的(of)規定給申請人(people)以(by)改正的(of)機會。
  (3)如果在(exist)按照第一(one)款(a)至(d)項進行審查時(hour)所發現的(of)缺陷沒有按實施細則的(of)規定改正,申請應予以(by)駁回;在(exist)第一(one)款(d)項所述的(of)規定涉及優先權的(of)情形,該申請的(of)優先權應喪失。
  (4)在(exist)第一(one)款(e)項所述的(of)情況下,如對任何指定國(country)的(of)指定費未在(exist)規定期限内繳納,對該國(country)的(of)指定視爲(for)撤回。
  (5)在(exist)第一(one)款(f)項所述的(of)情況下,發明人(people)姓名的(of)遺漏,按實施細則的(of)規定,除該細則規定的(of)例外以(by)外,沒有在(exist)提出(out)歐洲專利申請以(by)後的(of)十六個(indivual)月内,或者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沒有在(exist)優先權日以(by)後的(of)十六個(indivual)月内加以(by)改正的(of),該申請視爲(for)撤回。
  (6)在(exist)第一(one)款(g)項所述的(of)情況下,如果沒有在(exist)提出(out)申請之日提交附圖,并且沒有根據實施細則采取措施予以(by)補正,則根據實施細則的(of)規定,由申請人(people)選擇;或者将提交附圖之日作(do)爲(for)申請日,或者将申請中述及附圖部分視爲(for)删去。
  第九十二條 作(do)出(out)歐洲專利檢索報告
  (1)如果一(one)項歐洲專利申請已獲得申請日,并且該申請未曾由于(At)第九十條第三款的(of)規定視爲(for)撤回,檢索部應按實施細則規定的(of)表格,在(exist)請求權項的(of)基礎上(superior),适當考慮說明書及附圖,作(do)出(out)歐洲專利檢索報告。
  (2)歐洲專利檢索報告一(one)旦作(do)出(out)後,應連同引用(use)文件的(of)副本一(one)起送交申請人(people)。
  第九十三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公布
  (1)歐洲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indivual)月後,或者如果要(want)求優先權的(of),自優先權日起滿十八個(indivual)月後,盡快公布。然而根據申請人(people)的(of)請求,該申請可以(by)在(exist)上(superior)述期間屆滿之前公布。如在(exist)上(superior)述期間屆滿之前歐洲專利的(of)授予已經生(born)效時(hour),該申請應與歐洲專利說明書同時(hour)公布。
  (2)公布應包括提出(out)的(of)說明書和(and)請求權項,以(by)及提出(out)的(of)附圖。此外,在(exist)附件中應包括歐洲專利檢索報告和(and)文摘,如果上(superior)述兩種文件在(exist)公布前技術準備工作(do)完畢時(hour)業已可以(by)的(of)話。如果歐洲專利檢索報告和(and)文摘未能與申請書同時(hour)公布,它們(them)将單獨公布。
  第九十四條 請求審查
  (1)根據書面請求,歐洲專利局應審查歐洲專利申請及該申請所述的(of)發明是(yes)否符合本公約規定的(of)要(want)求。
  (2)申請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自歐洲專利公報提及公布歐洲專利檢索報告之日起的(of)六個(indivual)月内提出(out)審查的(of)請求。在(exist)審查沒有繳納之前,請求不(No)應視爲(for)已經提出(out)。請求不(No)得撤回。
  (3)如果在(exist)第二款規定的(of)期限内沒有提出(out)審查請求。歐洲專利申請應視爲(for)撤回。
  第九十五條 可以(by)提出(out)審查請求的(of)延長
  (1)如果确定對歐洲專利申請不(No)能及時(hour)進行審查,行政委員會可以(by)延長提出(out)審查請求的(of)期限。
  (2)如果行政委員會延長上(superior)述期限,可以(by)決定第三人(people)有權提出(out)審查請求,在(exist)這(this)種情況下,行政委員會應在(exist)實施細則中确定适當的(of)規則。
  (3)行政委員會關于(At)延長期限的(of)任何決定隻适用(use)于(At)該決定在(exist)歐洲專利局公報上(superior)宣布後提出(out)的(of)各項歐洲專利申請。
  (4)如果行政委員會延長期限,應規定措施以(by)便盡快恢複原定的(of)期限。
  第九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審查
  (1)如果歐洲專利的(of)申請人(people)在(exist)接到(arrive)歐洲專利檢索報告之前提出(out)了(Got it)審查請求,歐洲專利局應在(exist)送達報告後,要(want)求該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的(of)期間内表明其是(yes)否願意對歐洲專利申請繼續進行處理。
  (2)如果對歐洲專利申請的(of)審查表明該申請或該申請涉及的(of)發明不(No)符合本公約的(of)要(want)求,審查部應按實施細則的(of)規定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在(exist)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多次在(exist)審查部規定的(of)期限内,提出(out)意見。
  (3)如果申請人(people)沒有及時(hour)答複按照第一(one)款或第二款所提出(out)的(of)要(want)求,申請應視爲(for)撤回。
  第九十七條 駁回申請或授予專利
  (1)審查部如果認爲(for)歐洲專利申請或該申請所述的(of)發明不(No)符合本公約的(of)要(want)求,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應駁回申請。
  (2)審查部如果認爲(for)歐洲專利申請和(and)該申請所述的(of)發明符合本公約的(of)要(want)求,應決定授予對指定國(country)有效的(of)歐洲專利,但以(by)符合下列的(of)條件爲(for)限:
  a)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of)條件,确定申請人(people)同意審查部準備授予的(of)歐洲專利的(of)文本;
  b)在(exist)實施細則規定的(of)期限内,授予專利費和(and)印刷費已經繳納;
  c)到(arrive)期應繳納的(of)年費和(and)附加費已經繳納。
  (3)如果授予專利費和(and)印刷費沒有在(exist)适當的(of)時(hour)日繳納,申請應視爲(for)撤回。
  (4)授予歐洲專利的(of)決定自歐洲專利公報宣布該決定之日起發生(born)效力。這(this)項宣布自第二款(b)項所述的(of)期限開始之日起至少三個(indivual)月後應予刊載。
  (5)實施細則可以(by)規定申請人(people)可以(by)用(use)審批程序中所用(use)語言以(by)外的(of)歐洲專利局其他(he)兩種官方語言對審查部準備頒發的(of)歐洲專利正文中的(of)權項部分的(of)譯文。在(exist)這(this)種情況下,第四款所規定的(of)期限不(No)得少于(At)五個(indivual)月。如果在(exist)規定的(of)期限内沒有提交譯文,申請應視爲(for)撤回。
  第九十八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of)公布
  歐洲專利局在(exist)宣布授予歐洲專利時(hour),應同時(hour)出(out)版歐洲專利說明書,其内容包括發明說明書、請求權項和(and)附圖。
第五編 異議程序

  第九十九條 異議
  (1)在(exist)刊載授予歐洲專利之日算起的(of)九個(indivual)月内,任何人(people)均可向歐洲專利局對所授予的(of)專利提出(out)異議通知。異議通知應寫成書面的(of),附有理由的(of)聲明。異議費繳納以(by)前,異議不(No)應視爲(for)已經提出(out)。
  (2)對一(one)項歐洲專利的(of)異議适用(use)于(At)發生(born)效力的(of)所有締約國(country)。
  (3)即使一(one)項歐洲專利在(exist)所有指定國(country)家已被放棄或已終止,仍可提出(out)異議。
  (4)異議人(people)與專利所有人(people)爲(for)異議程序中的(of)當事人(people)。
  (5)在(exist)有人(people)提供證據、證明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由于(At)一(one)項終局判決,此人(people)已取代前所有人(people)而在(exist)專利登記簿上(superior)登記時(hour),根據其請求,此人(people)應在(exist)該國(country)代替該專利的(of)前所有人(people)。盡管有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的(of)規定,該專利前所有人(people)與提出(out)請求的(of)人(people)不(No)應視爲(for)共有人(people),除非雙方都提出(out)這(this)種要(want)求。
  第一(one)百條 異議的(of)理由
  提出(out)異議隻能基于(At)下述理由:
  a)歐洲專利的(of)主題按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的(of)規定,不(No)能獲得專利的(of);
  b)歐洲專利沒有充分清楚、完整地(land)公布其發明以(by)緻本行業熟練技術人(people)員不(No)能實施發明;
  c)歐洲專利的(of)主題超出(out)了(Got it)原來(Come)提出(out)的(of)申請的(of)内容或者,如果專利是(yes)根據分案申請或者按第六十一(one)條提出(out)的(of)新申請授予的(of),其主題超出(out)了(Got it)原來(Come)提出(out)的(of)在(exist)先申請的(of)内容。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對異議的(of)審查
  (1)如果異議是(yes)可以(by)受理的(of),異議部應審查按第一(one)百條規定的(of)異議理由是(yes)否損害歐洲專利的(of)維持。
  (2)異議審查應按實施細則的(of)規定進行。在(exist)審查中,異議部應要(want)求當事人(people),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幾次在(exist)異議部規定的(of)期間内,就對方提出(out)的(of)文件或異議部發出(out)的(of)通知提出(out)書面意見。
  第一(one)百零二條 歐洲專利的(of)撤銷或維持
  (1)如果異議部認爲(for)第一(one)百條所述的(of)異議理由損害歐洲專利的(of)維持,應撤銷該專利。
  (2)如果異議部認爲(for)第一(one)百條所述的(of)異議理由并不(No)損害未經修改的(of)歐洲專利,應駁回異議。
  (3)如果異議部認爲(for),考慮到(arrive)專利所有人(people)在(exist)異議程序中所作(do)的(of)修改,專利及其所涉及的(of)發明符合本公約的(of)要(want)求的(of),應決定維持修改後的(of)專利,但以(by)符合下列的(of)條件爲(for)限:
  a)已經證實,根據實施細則的(of)規定,專利所有人(people)同意異議部維持該專利而準備使用(use)的(of)正文;
  b)在(exist)實施細則規定的(of)期限内,繳納了(Got it)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of)印刷費。
  (4)如在(exist)規定的(of)期限内沒有繳納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of)印刷費,該專利應予以(by)撤銷。
  (5)實施細則可以(by)規定歐洲專利所有人(people)用(use)審批程序所用(use)語言以(by)外的(of)歐洲專利局其他(he)兩種語言提交修改後請求權項的(of)譯文。如果譯文未在(exist)适當的(of)時(hour)候提交,該專利應予以(by)撤銷。
  第一(one)百零三條 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of)公布
  如果歐洲專利根據一(one)百零二條第三款的(of)規定已經修改,歐洲專利局應在(exist)公布異議決定的(of)同時(hour)公布歐洲專利新說明書。該說明書包括修改後的(of)發明說明書、請求權項和(and)附圖。
  第一(one)百零四條 費用(use)
  (1)異議程序各方當事人(people)應承擔自己在(exist)異議程序中的(of)費用(use),除非異議部或申訴委員會爲(for)了(Got it)合理起見按實施細則的(of)規定,對口頭程序或調查證據的(of)費用(use)決定了(Got it)不(No)同的(of)分攤方法。
  (2)異議部登記室應根據請求确定按分攤決定繳納的(of)費用(use)數額。如在(exist)實施細則規定的(of)期限内提出(out)請求,登記室規定的(of)應繳費用(use)數額可以(by)由異議部加以(by)複審并作(do)出(out)決定。
  (3)歐洲專利局關于(At)确定費用(use)數額的(of)最後決定,爲(for)了(Got it)在(exist)各締約國(country)執行,應與執行地(land)國(country)家民事法院的(of)最終判決同樣予以(by)處理。對于(At)這(this)類決定的(of)證明應隻限于(At)其真實性。
  第一(one)百零五條 推定侵權人(people)的(of)參予
  (1)在(exist)對一(one)項歐洲專利提出(out)異議後,凡證明該專利的(of)侵權訴訟是(yes)針對自己的(of)第三人(people),在(exist)異議期限屆滿後,如果自侵權訴訟提出(out)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通知參加者,可以(by)參加異議程序。對于(At)凡能證明已經接到(arrive)專利所有人(people)關于(At)停止侵權要(want)求以(by)及已經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他(he)不(No)是(yes)侵權的(of)任何第三人(people),上(superior)項規定也應适用(use)。
  (2)參加異議程序的(of)通知應用(use)書面聲明提出(out),而且應說明理由。該通知隻有在(exist)繳納異議費後才應認爲(for)已經提出(out)。完成上(superior)述手續後,除非實施細則另有例外規定,應作(do)爲(for)異議處理。
第六編 申訴程序

  第一(one)百零六條 可以(by)申訴的(of)決定
  (1)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和(and)法律部的(of)決定,可以(by)提出(out)申訴。申訴具有中止的(of)效力。
  (2)即使歐洲專利在(exist)所有指定國(country)中已經放棄或已終止,對異議部的(of)決定仍可以(by)提出(out)申訴。
  (3)對于(At)一(one)方當事人(people)不(No)是(yes)結束程序的(of)決定,除非該決定允許單獨申訴,否則隻有連同最後決定,才能申訴。
  (4)不(No)得僅就異議程序的(of)費用(use)分攤問題提出(out)申請。
  (5)隻有在(exist)費用(use)數額高于(At)收費規則的(of)規定時(hour),才能對确定異議程序費用(use)數額的(of)決定提出(out)申訴。
  第一(one)百零七條 有權提出(out)申訴和(and)參加申訴程序的(of)人(people)
  參加程序的(of)任何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受到(arrive)決定的(of)不(No)利影響者,可以(by)申訴。參加程序的(of)任何一(one)方當事人(people)爲(for)申訴程序的(of)當然一(one)方當事人(people)。
  第一(one)百零八條 申訴的(of)期限和(and)形式
  申訴必須在(exist)決定通知之日起二個(indivual)月内以(by)書面向歐洲專利局提出(out)。隻有在(exist)繳納申訴費後,申訴才應視爲(for)已經提出(out)。在(exist)通知決定後的(of)四個(indivual)月内必須聲明說明理由。
  第一(one)百零九條 中間修改
  (1)如果作(do)出(out)決定的(of)部門認爲(for)提出(out)的(of)申訴理由是(yes)可以(by)接受的(of),應改變其決定;但當申訴人(people)爲(for)第三方起訴反對時(hour),不(No)應适用(use)這(this)一(one)規定。
  (2)如果在(exist)接到(arrive)聲明理由後的(of)一(one)個(indivual)月内,申訴未能獲準,應立即将申訴轉交給申訴委員會,并對其是(yes)非不(No)加評論。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對申訴的(of)審查
  (1)如果申訴是(yes)可接受的(of),申訴委員會應對該申訴可否批準進行審查。
  (2)對申訴的(of)審查應按實施細則的(of)規定進行。申訴委員會應把對方或者自己的(of)要(want)求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在(exist)規定期限内提出(out)意見。這(this)種通知應視需要(want)多次進行。
  (3)如在(exist)規定的(of)期限内專利申請人(people)對第二款規定的(of)通知不(No)予回答,除非法律部作(do)出(out)關于(At)申訴的(of)決定,該歐洲專利申請應視爲(for)撤回。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關于(At)申訴的(of)決定
  (1)在(exist)對申訴能否批準審查完畢後,申訴委員會應對申訴作(do)出(out)決定。申訴委員會可以(by)依其權限就被申訴部門的(of)決定作(do)出(out)處理,或者将其案件發明該部門重行審查。
  (2)如果申訴委員會将案件交回原申訴部門重審,在(exist)案情事實相同時(hour),該部門應按照申訴委員會的(of)決定理由進行處理。如果被申訴的(of)決定是(yes)由受理處作(do)的(of),審查部同樣應受申訴委員會的(of)決定理由的(of)約束。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決定或意見
  (1)爲(for)了(Got it)保證執法統一(one)或者在(exist)發生(born)重要(want)法律問題時(hour),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申訴委員會在(exist)處理某一(one)案件中,認爲(for)需要(want)時(hour),應自行或根據一(one)方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将問題提交給擴大(big)申訴委員會。如果申訴委員會駁回請求,應在(exist)其最終決定中陳述駁回的(of)理由。
  b)當兩個(indivual)申訴委員會對某一(one)問題的(of)處理作(do)出(out)不(No)同決定時(hour),歐洲專利局局長可以(by)将有關法律問題提交擴大(big)申訴委員會處理。
  (2)在(exist)第一(one)款(a)項的(of)情況下,申訴程序中的(of)當事人(people)應爲(for)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程序的(of)當事人(people)。
  (3)第一(one)款(a)項所指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決定,對申訴委員會關于(At)該申訴問題的(of)處理有約束力。
第七編 共同性條款
第一(one)章 程序方面的(of)共同性條款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決定的(of)依據
  (1)歐洲專利局隻能根據有關當事人(people)所陳述的(of)理由或證詞作(do)出(out)決定。
  (2)歐洲專利局隻就申請人(people)或專利權所有人(people)提出(out)的(of)或接受的(of)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of)文本進行考慮并作(do)出(out)決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自行審查
  (1)在(exist)程序處理中,歐洲專利局應主動對事實進行審查。這(this)一(one)審查不(No)限于(At)當事人(people)授引的(of)事實理由和(and)證據以(by)及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的(of)申訴。
  (2)歐洲專利局可以(by)不(No)考慮有關當事人(people)未提出(out)的(of)事實或未能及時(hour)提供的(of)證據。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第三者的(of)意見
  (1)在(exist)歐洲專利局申請公布後,任何第三者都可就申請專利的(of)發明是(yes)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of)條件發表意見。意見應以(by)書面提出(out)所依駁的(of)理由。該第三者不(No)得參與歐洲專利局的(of)審理程序。
  (2)第一(one)款所指的(of)意見應通知專利申請人(people)或專利權所有人(people),他(he)們(them)可對該意見提出(out)評論。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口頭聽審程序
  (1)如歐洲專利局認爲(for)需要(want),或在(exist)審理程序中的(of)任何一(one)方提出(out)請求時(hour),應舉行口頭聽審程序。但歐洲專利局可以(by)駁回由同一(one)部門、相同當事人(people)和(and)同一(one)主題案件所提出(out)的(of)再次口頭聽審的(of)請求。
  (2)但在(exist)申請人(people)提出(out)請求後,受理處認爲(for)需要(want)時(hour)或者預見到(arrive)歐洲專利申請将被駁回時(hour),應進行口頭聽審程序。
  (3)受理處、審查部和(and)法律部的(of)口頭聽審程序不(No)應公開進行。
  (4)在(exist)歐洲專利申請公布後以(by)及案件提到(arrive)了(Got it)異議部時(hour),如進行審理程序部門對公開會否造成申請一(one)方不(No)公平的(of)不(No)利後果未作(do)出(out)另外決定的(of),申訴委員會和(and)擴大(big)申訴委員會的(of)口頭聽審程序,包括作(do)出(out)決定在(exist)内,都應公開進行。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取證
  (1)在(exist)審查部、異議部、法律部或申訴委員會的(of)任何申訴程序,取證的(of)方法應包括下列幾種:
  a)聽取各方陳述;
  b)要(want)求提供情報;
  c)提出(out)文件;
  d)聽取證人(people)陳述;
  e)聽取專家意見;
  f)調查結果;
  g)書面宣誓聲明。
  (2)審查部、異議部或者申訴委員會可委托其一(one)名成員審查上(superior)述提出(out)的(of)證據。
  (3)如歐洲專利局認爲(for)需要(want)申訴一(one)方、證人(people)或專家口頭作(do)證,它應當:
  a)傳訊有關人(people)員;或者
  b)依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第二款的(of)規定,要(want)求有關人(people)員所在(exist)國(country)的(of)主管法院接受這(this)種證據。
  (4)被歐洲專利局傳訊的(of)作(do)證一(one)方、證人(people)或專家可要(want)求歐洲專利局允許其居住國(country)主管法院聽證。在(exist)接到(arrive)這(this)種請求之後,或在(exist)歐洲專利局規定傳訊期滿,被傳訊人(people)未予回答,歐洲專利局可根據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第二款的(of)規定,要(want)求主管法院聽取有關人(people)員證詞。
  (5)如果申訴一(one)方,證人(people)或專家向歐洲專利局作(do)證,當歐洲專利局認爲(for)以(by)誓詞或用(use)具有同樣約束力的(of)形式作(do)證,可要(want)求該人(people)所居住國(country)的(of)主管法院再次審查在(exist)這(this)類條件下的(of)證詞。
  (6)當歐洲專利局要(want)求某一(one)主管法院聽取證詞時(hour),可要(want)求該法院以(by)誓詞或具同樣約束力的(of)形式作(do)證,并且準許有關部門的(of)一(one)名成員列席聽證,通過法院或直接訊問當事人(people)、證人(people)或專家。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of)統一(one)性
  如在(exist)不(No)同的(of)指定國(country)中,歐洲專利的(of)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并非同樣一(one)些人(people),他(he)們(them)在(exist)歐洲專利局申訴程序中應視爲(for)共同申請人(people)或共有人(people)。在(exist)申訴程序中專利申請或專利的(of)單一(one)性不(No)應受到(arrive)影響,尤其是(yes)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說明書的(of)文件在(exist)各指定國(country)都應該是(yes)一(one)緻的(of)。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通知
  歐洲專利局應當向有關人(people)員送其決定傳票任何有期限規定的(of)或依本公約其他(he)條款規定要(want)求送達有關人(people)員的(of)通知或歐洲專利局局長命令送達的(of)通知;在(exist)特殊情況需要(want)下,通過各締約國(country)的(of)中央工業産權局送達。
  第一(one)百二十條 期限
  實施細則應有下列規定:
  a)計算期限的(of)方式及由于(At)第七十五條第一(one)款(b)項所指的(of)歐洲專利局或主管機構沒有辦公接受文件或由于(At)郵件沒有送達到(arrive)歐洲專利局或這(this)些機構所在(exist)地(land),或者由于(At)郵局業務受阻停業造成混亂,可以(by)延長這(this)類期限。
  b)歐洲專利局可規定最長和(and)最短的(of)期限。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of)繼續審理
  (1)當歐洲專利申請将被駁回或已被駁回,或因未在(exist)歐洲專利局規定的(of)期限内作(do)出(out)答複而被視爲(for)撤回時(hour),其法律效果不(No)應産生(born),如已産生(born)法律效果,而申請人(people)請求對申請繼續審理時(hour),該法律效果應予撤銷。
  (2)在(exist)接到(arrive)駁回歐洲專利申請的(of)決定通知後兩個(indivual)月内,或在(exist)接到(arrive)歐洲專利申請被視爲(for)撤回的(of)通知後兩個(indivual)月内,應提出(out)繼續申請程序的(of)書面請求。在(exist)這(this)段期間必須完成所疏忽的(of)行爲(for)。直至交納了(Got it)繼續申請程序費爲(for)止,請求才不(No)應視爲(for)已被提出(out)。
  (3)負責對被疏忽的(of)行爲(for)作(do)出(out)決定的(of)部門,應對此請求作(do)出(out)決定。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寬限
  (1)歐洲專利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盡管極爲(for)注意,但未能遵守歐洲專利局所規定的(of)期限。經申請,依本約的(of)規定如果未能遵守期限直接導緻了(Got it)該歐洲專利申請或某一(one)請求的(of)駁回,歐洲專利申請被視爲(for)撤回、歐洲專利被撤銷、其他(he)任何權利或補正機會的(of)喪失時(hour),應恢複其權利。
  (2)請求人(people)應在(exist)妨礙遵守期限的(of)原因消除後的(of)兩個(indivual)月内提出(out)書面請求,必須在(exist)此階段完成其被疏忽的(of)工作(do)。隻有在(exist)未遵守的(of)期限屆滿一(one)年後,此請求才能接受。在(exist)未交納年費的(of)情況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of)期限應在(exist)一(one)年期限内減去。
  (3)請求應說明理由并提出(out)作(do)爲(for)依據的(of)事實。隻有交納了(Got it)恢複權利費後,請求才視爲(for)已被提出(out)。
  (4)負責決定被疏忽行爲(for)的(of)部門應對此請求作(do)出(out)決定。
  (5)本條規定不(No)适用(use)于(At)本條第二款、第六十一(one)條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一(one)款及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of)期限。
  (6)在(exist)自第一(one)款所指的(of)權利喪失到(arrive)宣布恢複該權利的(of)階段内,在(exist)指定的(of)締約國(country)中任何人(people)如真誠地(land)使用(use)或作(do)認真有效的(of)準備使用(use)已被公布的(of)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主題的(of)發明的(of),可以(by)無償地(land)在(exist)其企業或爲(for)其企業需要(want)繼續使用(use)該發明。
  (7)本條不(No)限制任何締約國(country)對本公約規定的(of)且該締約國(country)主管部門應遵守的(of)期限給予寬限的(of)局應考慮締約國(country)一(one)般承認的(of)程序法原則。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财政義務的(of)終止
  (1)本組織付給歐洲專利局費用(use)的(of)權利,自交費當年的(of)曆年約束起的(of)四年後取消。
  (2)歐洲專利局向本組織歸還所付給的(of)費用(use)或超額付給的(of)費用(use)款額,自權利開始當年的(of)曆年結束起四年後取消。
  (3)第一(one)款和(and)第二款規定的(of)期間,在(exist)第一(one)款規定情況下,随提出(out)交費請求而中斷;在(exist)第二款規定情況下,随提出(out)書面償還請求而中斷。中斷期間應即重新開始起算,并最晚應自該期間最早開始起算年結束後的(of)六年屆滿,除非在(exist)此期間進行了(Got it)在(exist)執行該權利的(of)審判程序開始;在(exist)此情況下,期限最早應在(exist)判決生(born)效後一(one)年終止。第二章 向公衆或官方機構提供情報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歐洲專利登記簿
  歐洲專利局應設置登記簿,名爲(for)歐洲專利登記簿,内容包括本公約規定應予登記的(of)事項。在(exist)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以(by)前不(No)應作(do)任何登記。登記簿應公開供公衆查閱。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案卷的(of)查閱
  (1)有對尚未公布的(of)歐洲專利申請的(of)檔案,非經申請人(people)的(of)同意,不(No)得供公衆查閱。
  (2)任何人(people)能證明歐洲專利申請人(people)無權申請專利的(of),可在(exist)公布該申請前不(No)經申請人(people)的(of)同意查閱該案卷。
  (3)一(one)件分案申請或依第六十一(one)條第一(one)款規定提出(out)的(of)一(one)件新的(of)歐洲專利申請公布時(hour),任何人(people)可在(exist)該申請公布前,不(No)經申請人(people)同意查閱在(exist)先申請的(of)案卷。
  (4)在(exist)歐洲專利申請公布後,有關該申請或其以(by)後的(of)歐洲專利,除實施細則另有限制條件規定的(of),應适用(use)該規定外,經請求可供查閱。
  (5)歐洲專利局可在(exist)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之前,通知第三方或公布下列著錄項目:
  a)歐洲專利申請号;
  b)歐洲專利申請的(of)申請日,要(want)求優先權的(of),其在(exist)先申請的(of)日期,國(country)家和(and)申請号;
  c)申請人(people)姓名;
  d)發明名稱;
  e)指定的(of)締約國(country)。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定期出(out)版物
  歐洲專利局定期出(out)版:
  a)歐洲專利公報,包括在(exist)歐洲專利登記簿的(of)登記事項,以(by)及本公約規定的(of)公布的(of)其它事項;
  b)歐洲專利局公報,登載包括歐洲專利局局長的(of)通告和(and)提供的(of)一(one)般情報資料,以(by)及有關本公約和(and)執行本公約的(of)其他(he)各種情報資料。
  第一(one)百三十條 情報交流
  (1)歐洲專利局,除了(Got it)适用(use)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of)立法的(of)或細則的(of)條款外,任何締約國(country)的(of)中央工業産權局經請求,應互相交換一(one)切關于(At)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或本國(country)申請的(of)有用(use)情報,以(by)及有關上(superior)述申請及以(by)後導緻的(of)專利審批程序的(of)有用(use)情報。
  (2)第一(one)款的(of)規定應适用(use)于(At)歐洲專利局與下列組織根據工作(do)協定進行的(of)情報交流:
  a)非本公約成員國(country)的(of)中央工業産權局;
  b)一(one)切受托負責授予專利的(of)歐洲間組織;
  c)與任何其他(he)組織。
  (3)依第一(one)款和(and)第二款(a)項和(and)(b)項所進行的(of)情報交流應不(No)受第一(one)百二十八條規定的(of)限制。行政委員會可以(by)決定依第二款(c)項進行情報交流不(No)受第一(one)百二十八條的(of)規定的(of)限制,其條件是(yes)有關組織對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之前交流的(of)情報保密。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行政的(of)與法律的(of)合作(do)
  (1)歐洲專利局與締約國(country)的(of)法院或主管部門經請求可通過提供情報和(and)公開供查閱的(of)檔卷的(of)方法相互幫助,除非本公約或各國(country)内法對此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當歐洲專利局讓法院、檢察院或各國(country)中央工業産權局查閱檔案時(hour),不(No)受第一(one)百二十八條限制規定的(of)約束。
  (2)在(exist)收到(arrive)歐洲專利局的(of)請求信時(hour),締約國(country)法院或其他(he)主管機構,應在(exist)其權限範圍内代表歐洲專利局進行必要(want)的(of)調查或其他(he)法律步驟。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交流出(out)版物
  (1)歐洲專利局與各締約國(country)中央工業産權局經請求,應按自己使用(use)需要(want)的(of)一(one)份或幾份免費交換各自出(out)版物。
  (2)歐洲專利局可以(by)締結關于(At)交換或提供出(out)版物的(of)協定
第三章 代理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關于(At)代理的(of)一(one)般原則
  (1)除第二款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不(No)強迫任何人(people)在(exist)本公約規定的(of)程序中應由專利代理人(people)代理。
  (2)在(exist)締約國(country)中沒有住所也沒有主營業所的(of)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必須由一(one)名專業代理人(people)代理,并通過該專業代理人(people)進行本公約規定的(of)各種程序。實施細則還會規定其他(he)例外。
  (3)在(exist)締約國(country)中有住所或主營業所的(of)任何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可由一(one)名職員代理進行本公約規定的(of)各種程序。該職員不(No)一(one)定是(yes)專業代理人(people)。但必須按實施細則規定得到(arrive)認可。實施細則可以(by)規定是(yes)否需要(want)和(and)在(exist)何種情況下本款所指法人(people)的(of)一(one)名雇員同樣可以(by)代表在(exist)一(one)締約國(country)有主營業所并與該法人(people)有經濟聯系的(of)其它法人(people)。
  (4)實施細則還可以(by)就共同行動各方的(of)共同代理問題制定特别條款。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專業代理人(people)
  (1)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在(exist)本公約規定程序中的(of)專業代理,隻能由已在(exist)歐洲專利局代理人(people)名冊上(superior)登記過的(of)專業代理人(people)承擔。
  (2)任何自然人(people)符合下列條件的(of),可在(exist)專業代理人(people)名冊上(superior)登記:
  a)必須是(yes)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民;
  b)必須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中有其營業所或受雇單位;
  c)必須通過歐洲資格審查考試。
  (3)進行登記必須提出(out)請求,并附有符合第二款規定條件的(of)各種證件。
  (4)在(exist)專業代理人(people)名冊上(superior)登記了(Got it)的(of)人(people)應有權從事本公約所規定的(of)一(one)切程序。
  (5)爲(for)了(Got it)擔任專業代理人(people),任何人(people)列在(exist)第一(one)款中所稱名冊上(superior)的(of)都有權在(exist)進行本公約規定的(of)一(one)締約國(country)内設立事務所,但要(want)遵從本公約所附的(of)集中化議定書的(of)規定。該締約國(country)主管部門隻能在(exist)特别情況下,适用(use)保護國(country)内公共治安需要(want)的(of)法律規定,撤銷這(this)一(one)權利。在(exist)采取此步驟前應與歐洲專利局局長磋商。
  (6)歐洲專利局局長可在(exist)特定情況下批準免除第二款(a)項規定的(of)條件。
  (7)任何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的(of)從事專利事務的(of)律師,在(exist)國(country)内設有事務所都可象專利代理人(people)一(one)樣有資格在(exist)該國(country)内以(by)專業代理人(people)的(of)身份參加本公約規定的(of)各種程序,應準用(use)第五款的(of)規定。
  (8)行政委員會可以(by)作(do)出(out)下列規定:
  a)關于(At)參加歐洲資格審查考核人(people)員所需的(of)資格及業務水平及進行審查考核的(of)方式;
  b)關于(At)建立或承認由有資格從事專業代理人(people)組成的(of)協會。上(superior)述人(people)員或通過了(Got it)歐洲資格審查考核,或第一(one)百六十三條第七款所規定的(of)人(people)員;
  c)關于(At)該協會行使紀律的(of)權限或歐洲專利局對上(superior)述人(people)員的(of)紀律權限。
第八編 對國(country)家法的(of)影響
第一(one)章 轉換爲(for)國(country)家專利申請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提出(out)進行國(country)家程序的(of)要(want)求
  (1)某一(one)指定締約國(country)中央工業産權局或所有人(people)提出(out)請求,并在(exist)下列情況下,隻有經歐洲專利申請人(people)才應進行授予國(country)家專利的(of)程序:
  a)歐洲專利申請按第七十七條第五款或按第一(one)百六十二條第四款被視爲(for)撤回;
  b)在(exist)國(country)家法規定的(of)其它情況下,根據本公約規定,歐洲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被撤回,或被視爲(for)撤回,或者歐洲專利被撤回。
  (2)轉換請求應在(exist)歐洲專利申請被撤回,或在(exist)接到(arrive)專利申請被視爲(for)撤回的(of)通知後,或在(exist)接到(arrive)駁回專利申請或撤銷歐洲專利通知後的(of)三個(indivual)月内提出(out)。如果請求不(No)在(exist)該期間内提出(out),第六十六條規定的(of)權利終止。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請求的(of)提交及轉送
  (1)轉換請求應向歐洲專利局提出(out)。請求書内說明要(want)求向哪些締約國(country)辦理國(country)家專利授予程序。隻有交納轉換費後,該請求才視爲(for)已被提出(out)。歐洲專利局應将請求書送給請求書指定的(of)締約國(country)的(of)中央工業産權局,并附上(superior)有關該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of)文卷副本。
  (2)然而,如果申請人(people)被告知該歐洲專利申請已根據第七十七條第五款的(of)規定被視爲(for)撤回時(hour),該請求應向該申請受理國(country)的(of)中央工業産權局提出(out),除因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另有規定者外,該局應将請求連同歐洲專利申請副本直接轉送申請人(people)在(exist)請求書中指定的(of)各締約國(country)中央工業産權局。如果在(exist)申請日後的(of)二十個(indivual)月内,或在(exist)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情況下,自優先權日起的(of)二十個(indivual)月内,此請求未被轉送,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of)權利終止。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轉換的(of)形式要(want)求
  (1)根據第一(one)百三十六條規定轉送的(of)歐洲專利申請的(of)形式不(No)受與本公約規定不(No)同的(of)本國(country)法形式要(want)求,或者在(exist)本公約之外的(of)本國(country)法附加規定的(of)形式要(want)求的(of)約束。
  (2)接受轉送申請的(of)任何中央工業産權局可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應不(No)少于(At)兩個(indivual)月的(of)期限内:
  a)交付國(country)家申請費;
  b)提交使用(use)該申請國(country)一(one)種官方語言的(of)歐洲專利申請原文的(of)譯本,如申請人(people)願意提交已在(exist)歐洲專利局審批程序中修改過的(of)申請文本譯本,供國(country)家審批程序用(use)。
第二章 撤銷和(and)在(exist)先權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撤銷的(of)原因
  (1)除第一(one)百三十九條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歐洲專利隻能在(exist)下述情況下,按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的(of)法律,在(exist)該締約國(country)領土範圍内被撤銷:
  a)如該歐洲專利的(of)主題不(No)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的(of)專利條件;
  b)如該歐洲專利對發明未作(do)出(out)足夠清楚、完整的(of)說明,緻使本技術領域的(of)熟練技術人(people)員不(No)能實現;
  c)如歐洲專利主題超出(out)了(Got it)該專利申請提交時(hour)的(of)内容,或如果該專利在(exist)分案申請或者根據第六十一(one)條規定的(of)一(one)件新的(of)申請被撤予專利時(hour),其内容超出(out)了(Got it)在(exist)先申請的(of)範圍;
  d)如歐洲專利賦予的(of)保護範圍擴大(big);
  e)如歐洲專利權所有人(people)按第六十條第一(one)款規定無權獲得該專利。
  (2)如果撤銷的(of)原因隻是(yes)部分地(land)影響歐洲專利,則此撤銷隻以(by)對該專利相應的(of)限制形式宣告。如國(country)家法允許,可以(by)用(use)修改權利要(want)求書、說明書或附圖的(of)形式予以(by)限制。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先用(use)權或同日權
  (1)在(exist)任何指定締約國(country)中,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如果先于(At)國(country)家專利申請或國(country)家專利,則享有國(country)内專利申請或國(country)内專利一(one)樣的(of)先用(use)權。
  (2)締約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專利申請或國(country)家專利如先于(At)以(by)該締約國(country)爲(for)指定國(country)的(of)歐洲專利,則對該歐洲專利如對國(country)家專利一(one)樣享有先用(use)權。
  (3)任一(one)締約國(country)都可規定是(yes)否,并在(exist)什麽條件下對與國(country)家專利申請或國(country)家專利具有相同申請日,或者有優先權的(of),具有相同的(of)優先權日的(of)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of)發明同時(hour)保護。
第三章 對國(country)家法的(of)其他(he)影響

  第一(one)百四十條 國(country)家的(of)實用(use)新型和(and)實用(use)證書
  第六十六條、第一(one)百二十四條、第一(one)百三十五條至第一(one)百三十七條及第一(one)百三十九條,适用(use)于(At)締約國(country)中在(exist)法律規定實用(use)新型和(and)實用(use)證書的(of)申請和(and)登記。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歐洲專利年費
  (1)歐洲專利年費隻在(exist)第八十六條第四款所指年份之後,才開始征收。
  (2)歐洲專利年費的(of)支付在(exist)授予專利的(of)公布後兩個(indivual)月内到(arrive)期,隻要(want)在(exist)該期限内支付了(Got it)年費,就可視爲(for)有效支付。不(No)應收任何按國(country)家法規定的(of)其他(he)費。
第九編 特别協定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單一(one)專利
  (1)任何締約國(country)集團,在(exist)特别協定中規定了(Got it)向上(superior)述國(country)家授予的(of)歐洲專利在(exist)各國(country)領土範圍内有單一(one)專利的(of)性質,則可規定隻能共同授予這(this)些國(country)家歐洲專利。
  (2)适用(use)于(At)使用(use)第一(one)款所指的(of)授權的(of)締約國(country)集團,準用(use)本編的(of)各項規定。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的(of)專門機構
  (1)締約國(country)集團可向歐洲專利局委托另外任務。
  (2)爲(for)了(Got it)進行上(superior)述另外任務,可在(exist)歐洲專利局内建立對該集團國(country)家共同的(of)專門機構。歐洲專利局局長負責領導這(this)些機構的(of)工作(do),準同第十條第二款和(and)第三款的(of)規定。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駐在(exist)專門機構的(of)代表
  締約國(country)集團可對在(exist)第一(one)百四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of)專門機構中參加代表問題,作(do)出(out)專門規定。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of)特别委員會
  (1)締約國(country)集團可設置行政委員會的(of)特别委員會,以(by)便監督按第一(one)百四十三條第二款建立的(of)各專門機構的(of)活動。歐洲專利局應向該委員會提供完成其任務所必要(want)的(of)人(people)員、場所及設備。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向行政委員會特别委員會負責這(this)些專門機構的(of)工作(do)。
  (2)特别委員會的(of)組成、權力和(and)職責,由締約國(country)集團決定。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執行特别任務費用(use)的(of)支付
  如果依第一(one)百四十三條規定,給予另外任務,歐洲專利局締約國(country)集團應負擔本組織爲(for)進行該任務所開支的(of)費用(use)。歐洲專利局建立各專門機構以(by)完成上(superior)述任務時(hour),則由締約國(country)集團負擔這(this)些專利機構的(of)人(people)員、場所和(and)設備的(of)費用(use),準用(use)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第四十一(one)條和(and)第四十七條的(of)規定。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單一(one)專利費的(of)交付
  如果締約國(country)集團制定了(Got it)統一(one)的(of)年費标準,第三十九條第一(one)款所指定的(of)百分比應按這(this)一(one)統一(one)标準計算。第三十九條第一(one)款所指的(of)最低數額,也适用(use)于(At)單一(one)的(of)專利,并準用(use)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作(do)爲(for)産權的(of)客體
  (1)除締約國(country)集團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準用(use)第七十四條。
  (2)締約國(country)集團可以(by)規定,以(by)該集團國(country)家爲(for)指定國(country)家的(of)歐洲專利申請隻能在(exist)集團締約國(country)并按照特别協定的(of)規定,進行轉讓、抵押或以(by)任何法律方式處理。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共同指定
  (1)締約國(country)集團可規定隻能對該集團國(country)共同指定,而且對該集團隻指定一(one)個(indivual)或幾個(indivual)國(country)家的(of),應被視爲(for)對該集團所有國(country)的(of)指定。
  (2)在(exist)歐洲專利局按第一(one)百五十三條第一(one)款規定作(do)爲(for)指定局時(hour),如申請人(people)在(exist)其國(country)際申請中聲明在(exist)所指定的(of)一(one)個(indivual)或幾個(indivual)集團國(country)家取得歐洲專利時(hour),适用(use)本條第一(one)款。如果申請人(people)在(exist)其國(country)際申請中指定一(one)個(indivual)該集團的(of)締約國(country),該國(country)本國(country)法規定對該國(country)的(of)指定具有申請歐洲專利效果,同樣準用(use)本條第一(one)款。
第十編 依照專利合作(do)條約規定的(of)國(country)際申請

  第一(one)百五十條 專利合作(do)條約的(of)申請
  (1)專利合作(do)條約(1970年6月19日),下稱合作(do)條約,應按本規定實施。 
  (2)按照合作(do)條約提出(out)的(of)國(country)際申請,可以(by)成爲(for)歐洲專利局申請程序的(of)對象。在(exist)上(superior)述程序中,合作(do)條約的(of)規定及作(do)爲(for)補充規定的(of)本公約規定,均應适用(use)。在(exist)發生(born)抵觸時(hour),以(by)合作(do)條約的(of)規定爲(for)準。尤其是(yes)對于(At)國(country)際申請,按本公約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of)提出(out)請求審查期限不(No)應在(exist)合作(do)條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of)期限屆滿前滿期。
  (3)當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國(country)際申請的(of)指定局或選定局時(hour),該國(country)際申請應被視爲(for)歐洲專利申請。
  (4)如本公約提及參照合作(do)條約時(hour),也應包括參照合作(do)條約的(of)實施細則。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受理局
  (1)當申請人(people)是(yes)參加本公約締約國(country)國(country)民或居民并且合作(do)條約已在(exist)該國(country)生(born)效的(of),歐洲專利局即可擔任合作(do)條約第二款第(xv)款所指的(of)受理局。
  (2)如申請人(people)不(No)屬于(At)本公約締約國(country)國(country)民或居民,而屬于(At)合作(do)條約締約國(country)國(country)民或居民并與本組織訂有協定的(of),根據合作(do)條約的(of)規定,歐洲專利局可作(do)爲(for)受理局代替其所在(exist)國(country)家的(of)專利局。
  (3)經行政委員會事先同意,歐洲專利局對于(At)其他(he)任何申請人(people)按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簽訂的(of)協定,也可充當受理局。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國(country)際申請的(of)提交和(and)轉送
  (1)如申請人(people)選擇歐洲專利局爲(for)其國(country)際申請的(of)受理局,應将其申請直接提交歐洲專利局,但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of)規定仍應适用(use)。
  (2)如果通過主管的(of)工業産權局向歐洲專利局提交國(country)際申請,有關締約國(country)應采取一(one)切必要(want)的(of)措施保證該申請及時(hour)轉送到(arrive)歐洲專利局,使其能在(exist)規定的(of)期限内按合作(do)條約規定轉送國(country)際申請。
  (3)提出(out)每件國(country)際申請應交納轉送費,轉送費應自提出(out)申請後的(of)一(one)個(indivual)月内支付。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指定局
  (1)對于(At)本公約締約國(country)其在(exist)國(country)内合作(do)條約已生(born)效并被指定爲(for)國(country)際申請國(country)家,如果申請人(people)在(exist)該申請中通知受理局願在(exist)上(superior)述國(country)家獲得歐洲專利,歐洲專利局根據合作(do)條約第二條第(xiii)款規定,應成爲(for)指定局。如果申請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際申請中指定一(one)締約國(country),其法律規定該國(country)的(of)指定具有申請歐洲專利的(of)效力。
  (2)當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指定局時(hour),其審查部應負責作(do)出(out)合作(do)條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of)決定。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國(country)際檢索單位
  (1)除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另行有協議适用(use)該協議外,歐洲專利局應對合作(do)條約第一(one)章所指的(of)對合作(do)條約已經生(born)效的(of)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民或居民的(of)申請人(people)充當國(country)際檢索單位。
  (2)經行政委員會事先批準,歐洲專利局對于(At)其他(he)任何申請人(people),按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簽訂的(of)協議,也應充當國(country)際檢索單位。
  (3)申訴委員會應負責裁決申請人(people)對歐洲專利局按合作(do)條約第十七條第三款(a)項所收附加費提出(out)的(of)異議。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單位
  (1)除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另訂有協議應适用(use)該協議外,歐洲專利局應對合作(do)條約第二章所指的(of)受本章規定約束的(of)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公民或居民的(of)申請人(people)充當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單位。
  (2)經行政委員會事先批準,歐洲專利局對于(At)任何其他(he)申請人(people),根據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簽訂的(of)協議,也應當充當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單位。
  (3)申訴委員會應負責裁決申請人(people)對歐洲專利局按合作(do)條約第三十四條第三款(a)項所收附加費提出(out)的(of)異議。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歐洲專利局作(do)爲(for)選定局
  如果申請人(people)選定了(Got it)第一(one)百五十三條第一(one)款或第一(one)百四十九條第二款提到(arrive)的(of)任一(one)指定國(country),且該國(country)已受該條約第二章的(of)約束時(hour),歐洲專利局應充當按合作(do)條約第二條第(xiv)款所指的(of)選定局。經行政委員會事先批準,同樣适用(use)于(At)申請人(people)爲(for)非締約國(country)或者不(No)受該條約第二章約束的(of)國(country)家國(country)民或居民,如果國(country)際專利合作(do)聯盟大(big)會根據合作(do)條約第三十一(one)條第二款(b)項決定允許其提出(out)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請求的(of)話。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國(country)際檢索報告
  (1)合作(do)條約第十八條所指的(of)國(country)際檢索報告或按該條約第十七條第二款(a)項所作(do)的(of)聲明,以(by)及按該條約第二十一(one)條對報告和(and)聲明的(of)公布,應代替歐洲檢索報告,并對其公布在(exist)歐洲專利公報上(superior)載明這(this)樣做不(No)應影響下列各款的(of)規定。
  (2)除行政委員會已作(do)出(out)第三款所指的(of)決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
  (a)應對所有國(country)際申請寫出(out)補充的(of)歐洲檢索報告;
  (b)申請人(people)應交納檢索費。應與合作(do)條約第二十二條第一(one)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國(country)家費同時(hour)繳納。如未在(exist)規定期限内交納檢索費,該申請應被視爲(for)撤回。
  (3)行政委員會可以(by)決定在(exist)什麽條件下及在(exist)什麽程度上(superior):
  (a)免除補充的(of)檢索報告;
  (b)減少檢索費數額。
  (4)行政委員會可以(by)随時(hour)撤銷按第三款作(do)出(out)的(of)決定。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國(country)際申請的(of)公布及提交歐洲專利局
  (1)根據合作(do)條約第二十一(one)條規定,公布一(one)件以(by)歐洲專利局爲(for)指定局的(of)國(country)際申請,除按第三款已作(do)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應代替歐洲專利申請的(of)公布,并将該公布在(exist)歐洲專利公報中載明。但是(yes)該申請如未滿足第二款規定的(of)條件,不(No)應視爲(for)包括在(exist)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of)現有技術内。
  (2)應提交歐洲專利局一(one)種用(use)正式語言寫成的(of)國(country)際申請。申請人(people)應向歐洲專利局交納合作(do)條約第二十二條第一(one)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one)款所規定的(of)國(country)家費。
  (3)如果國(country)際申請是(yes)用(use)歐洲專利局正式語言以(by)外的(of)其他(he)語言寫成公布的(of),歐洲專利局應按照第二款提交的(of)國(country)際申請公布。除按照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另有規定應适用(use)該規定外,按照第六十七條第一(one)款和(and)第二款所指的(of)臨時(hour)保護應從該公布之日起生(born)效。
第十一(one)編 過渡性條款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過渡時(hour)期的(of)行政委員會
  (1)第一(one)百六十九條第一(one)款所指的(of)國(country)家應任命其駐行政委員會的(of)代表。在(exist)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召開下,行政委員會應在(exist)不(No)遲于(At)本公約生(born)效後的(of)兩個(indivual)月内召開會議,特别是(yes)爲(for)了(Got it)任命歐洲專利局局長。
  (2)在(exist)本公約生(born)效後所任命的(of)行政委員會每任主席任期應爲(for)四年。
  (3)在(exist)本公約生(born)效後建立的(of)行政委員會首屆理事會當選的(of)兩名成員其任期應分别爲(for)五年和(and)四年。
  第一(one)百六十條 過渡時(hour)期職員的(of)任命
  (1)行政委員會和(and)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在(exist)各自職權範圍内招聘必要(want)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并爲(for)此目的(of)簽訂短期合同,直至正式通過長期工作(do)人(people)員聘用(use)條例和(and)歐洲專利局其他(he)職員聘用(use)條件。行政委員會可以(by)制定招聘工作(do)的(of)一(one)般性原則。
  (2)行政委員會決定過渡時(hour)期何時(hour)結束。在(exist)過渡時(hour)期内,行政委員會在(exist)與歐洲專利局局長磋商後,可任命締約國(country)國(country)家法院或主管機關合格的(of)技術或法律成員作(do)爲(for)擴大(big)申訴委員會或者申訴委員會委員,他(he)們(them)被任命後仍可繼續在(exist)國(country)家法院或主管機關工作(do)。他(he)們(them)的(of)任期可低于(At)五年,但不(No)得低于(At)一(one)年,并可連任。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第一(one)個(indivual)會計年度
  (1)本組織的(of)第一(one)個(indivual)會計年度應自本公約生(born)效之日起至同年年底止。如果開始生(born)效日是(yes)在(exist)下半年,則此會計年度應延至第二年年底。
  (2)第一(one)個(indivual)會計年度的(of)預算應在(exist)本公約生(born)效後盡快制定。直至本組織收到(arrive)了(Got it)按照第四十條規定的(of)、屬于(At)第一(one)個(indivual)會計年度的(of)會費時(hour),各締約國(country)根據行政委員會的(of)要(want)求并在(exist)其規定的(of)限額内預付金額。預付金額應在(exist)預算中規定會費中扣除。預算金額按第四十條的(of)級别标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應适用(use)于(At)預付金。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逐步擴大(big)歐洲專利局的(of)工作(do)範圍
  (1)根據歐洲專利局局長的(of)建議,歐洲專利申請可自行政委員會确定的(of)日期起向歐洲專利局提交。
  (2)行政委員會可根據歐洲專利局局長的(of)建議,自第一(one)款所指的(of)日期起,歐洲專利申請的(of)審理工作(do)可予限制。該種限制可涉及某些技術領域。但無論如何對歐洲專利申請可否給予申請日的(of)審理,應即進行。
  (3)如按照第二款作(do)出(out)了(Got it)決定,行政委員會對以(by)後歐洲專利申請的(of)審理不(No)作(do)進一(one)步限制。
  (4)如果由于(At)按照第二款對程序的(of)限制使歐洲專利申請不(No)能繼續審理,歐洲專利局應通知申請人(people)并指出(out)他(he)可提出(out)轉換請求。自接到(arrive)該通知後,歐洲專利申請應被視爲(for)撤回。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過渡時(hour)期的(of)專業代理人(people)
  (1)行政委員會決定過渡時(hour)期何時(hour)結束,在(exist)過渡時(hour)期内,盡管有第一(one)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of)規定,任何自然人(people)符合下列條件的(of),都可列入專業代理人(people)名冊。
  a)必須是(yes)一(one)締約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民;
  b)必須在(exist)一(one)締約國(country)領土内有事務所或受聘單位;
  c)必須在(exist)其開業或受聘的(of)締約國(country)辦理專利事務。中央工業産權局有資格代表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
  (2)上(superior)項資格的(of)取得應經請求,并附有中央工業産權局的(of)證書,寫明其符合第一(one)款規定的(of)條件。
  (3)在(exist)任何一(one)締約國(country)中,對第一(one)款(c)項所指的(of)資格不(No)需具備特殊的(of)專業資格的(of)條件時(hour),申請登記在(exist)該國(country)中央工業産權局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of)人(people)員必須已從事這(this)項工作(do)至少五年。但已在(exist)一(one)締約國(country)中央工業産權局代表法人(people)或自然人(people)辦理專利事務的(of)資格并被該國(country)按照條例規定正式承認的(of)人(people)員不(No)受上(superior)述從業條件限制。中央工業産權局發給的(of)證書應寫明申請人(people)符合本款規定的(of)一(one)種條件。
  (4)歐洲專利局局長對下列情況,可批準免除提供:
  a)如請求人(people)提出(out)證明已以(by)其他(he)方式獲得了(Got it)所應具備的(of)資格時(hour),第三款第一(one)句的(of)要(want)求。
  b)在(exist)特殊情況下,第一(one)款(a)項的(of)要(want)求。
  (5)如果申請人(people)在(exist)1973年10月5日已符合第一(one)款(b)項與(c)項規定的(of),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免除第一(one)款(a)項提出(out)的(of)要(want)求。
  (6)其營業所或工作(do)單位所在(exist)的(of)一(one)個(indivual)國(country)家,如該國(country)在(exist)第一(one)款所指的(of)過渡時(hour)期期滿前不(No)足一(one)年或在(exist)該日期後加入本公約,可在(exist)第一(one)款至第五款規定的(of)條件下,在(exist)該國(country)參加本公約生(born)效日後的(of)一(one)年内,應在(exist)專業代理人(people)名冊上(superior)登記。
  (7)過渡時(hour)期屆滿後,在(exist)不(No)影響爲(for)執行第一(one)百三十四條第八款(c)項采取的(of)紀律措施的(of)情況下,在(exist)上(superior)述期限内已在(exist)專業代理人(people)名冊上(superior)登記的(of)任何人(people),如其符合第一(one)款(b)項的(of)條件都可保持其登記或者經請求重新登記。
第十二編 最終條款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實施細則與議定書
  (1)實施細則、承認議定書、特權和(and)豁免權議定書、集中化議定書及對第六十九條解釋權議定書,都應爲(for)本公約的(of)組成部分。
  (2)當本公約條款與實施細則條款規定發生(born)抵觸時(hour),以(by)本公約條款規定爲(for)準。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簽字--批準書
  (1)本公約應對下列國(country)家開放簽字至1974年4月5日截止。參加建立歐洲授予專利制度的(of)政府間會議國(country)或者接到(arrive)該會議開會通知并提供參加會議權利的(of)國(country)家。
  (2)本公約應交付各參加國(country)批準。批準書應由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保存。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加入
  (1)本公約應對下列國(country)家的(of)加入開放:
  a)第一(one)百六十五條第一(one)款所指的(of)國(country)家;
  b)行政委員會邀請的(of)其他(he)任何歐洲國(country)家。
  (2)任何曾屬于(At)本公約成員國(country),但根據第一(one)百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了(Got it)終止加入的(of),隻要(want)加入本公約仍可再成爲(for)本公約成員國(country)。
  (3)加入書應由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保存。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保留
  (1)每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在(exist)簽字時(hour)或者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時(hour),僅能對第二款的(of)規定提出(out)保留。
  (2)每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都可對下列規定保留其權利:
  a)對歐洲專利授予化學品、藥品或食品保護的(of),根據國(country)家法适用(use)的(of)條款可以(by)無效或撤銷。此項保留不(No)應影響專利授予的(of)化學品制造方法或用(use)途或藥品、食品的(of)制造方法。
  b)歐洲專利對于(At)第五十三條(b)項包括的(of)以(by)外,農業或園藝方法授予的(of)保護,按照國(country)家适用(use)的(of)條款規定可以(by)無效或撤銷;
  c)按适用(use)于(At)國(country)家專利的(of)條款規定,歐洲專利有效期可低于(At)二十年;
  d)不(No)受承認議定書約束的(of)。
  (3)一(one)締約國(country)的(of)任何保留,其效力在(exist)自本公約生(born)效起的(of)最多不(No)超過十年。但當一(one)締約國(country)對第二款(a)項和(and)(b)項采取保留時(hour),行政委員會可對該國(country)保留的(of)全部或部分延長不(No)超過五年。如果該國(country)應最晚在(exist)十年期限屆滿前一(one)年提出(out)有理由的(of)請求,使行政委員會确信該國(country)在(exist)十年期限屆滿時(hour)不(No)會放棄其保留。
  (4)采取保留的(of)任何締約國(country),一(one)旦情況允許,應立即撤回保留。撤回保留應書面通知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該撤回在(exist)德意志聯邦政府接到(arrive)通知後一(one)個(indivual)月生(born)效。
  (5)按第二款(a)項、(b)項或(c)項所作(do)的(of)保留,應适用(use)于(At)在(exist)保留生(born)效階段所提交的(of)歐洲專利申請基礎上(superior)批準的(of)歐洲專利。在(exist)該專利的(of)有效期間,該保留都應有效。
  (6)在(exist)不(No)影響第四款和(and)第五款的(of)規定情況下,任何保留在(exist)第三款第一(one)句所指的(of)期限屆滿時(hour)或當該期限延長時(hour),在(exist)延長期結束時(hour),都終止效力。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适用(use)的(of)地(land)域
  (1)每一(one)締約國(country)在(exist)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中、或在(exist)以(by)後任何時(hour)間向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發出(out)的(of)書面通知中,都可以(by)聲明本公約适用(use)于(At)它負責的(of)對外關系中的(of)一(one)個(indivual)或幾個(indivual)領土。授予該締約國(country)的(of)歐洲專利在(exist)其聲明生(born)效時(hour)對其所屬領土也生(born)效。
  (2)第一(one)款所指的(of)聲明如果包括在(exist)批準書或加入書内,它應與批準或加入同一(one)天生(born)效。如果聲明在(exist)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以(by)後的(of)通知中提出(out),該通知在(exist)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收到(arrive)之日後的(of)六個(indivual)月生(born)效。
  (3)任何締約國(country)随時(hour)都可聲明本公約在(exist)其按第一(one)款所作(do)的(of)聲明中提及的(of)全部或部分領土中終止适用(use)。該項聲明應在(exist)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接到(arrive)上(superior)述通知之日起一(one)年後生(born)效。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生(born)效
  (1)本公約應于(At)六個(indivual)國(country)家在(exist)某領土内1970年的(of)專利申請總數最少達到(arrive)了(Got it)18萬件提交最後一(one)件批準書或加入書後三個(indivual)月生(born)效。
  (2)本公約生(born)效後的(of)任何批準書或加入書,在(exist)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後第三個(indivual)月第一(one)天生(born)效。
  第一(one)百七十條 首次會費
  (1)任何在(exist)本公約生(born)效後批準參加本公約的(of)國(country)家都應向本組織交納首次會費。該會費不(No)應歸還。
  (2)首次會費應按照在(exist)該國(country)的(of)批準書或加入書生(born)效日,依第四十條第三款和(and)第四款規定等級的(of),以(by)相當于(At)上(superior)述期前會計年度内其他(he)締約國(country)應交納的(of)特别會費總額的(of)百分之五交納。
  (3)在(exist)第二款所指日期前的(of)會計年度,如不(No)要(want)求特别會費,該款所指的(of)會費等級應爲(for)當事國(country)在(exist)最後一(one)個(indivual)要(want)求特别會費的(of)會計年度應交納的(of)會費等級。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公約有效期
  本公約應無限期生(born)效。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修訂
  (1)本公約可由締約國(country)修訂。
  (2)大(big)會應由行政委員會準備并召集。隻有至少四分之三的(of)締約國(country)出(out)席大(big)會時(hour),才構成大(big)會有效人(people)數。必須經過出(out)席大(big)會并參加投票的(of)四分之三締約國(country)的(of)同意,才能通過本公約的(of)修正本,棄權不(No)應視爲(for)投票。
  (3)本公約的(of)修訂文本,隻有在(exist)大(big)會規定的(of)締約國(country)數已經在(exist)大(big)會規定的(of)日期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後才生(born)效。
  (4)在(exist)修訂的(of)公約文本生(born)效後,尚未批準該修訂公約的(of)國(country)家,從即日起終止爲(for)本公約成員國(country)。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關于(At)締約國(country)之間的(of)争議
  (1)締約國(country)之間如在(exist)解釋或執行本公約時(hour)産生(born)争議,而且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的(of),在(exist)一(one)方當事國(country)的(of)要(want)求下,應将其提交給行政委員會。行政委員會應盡力使有關國(country)家達成協議。
  (2)如行政委員會着手處理該争議後六個(indivual)月内尚未達成此類協議,任何一(one)方當事國(country)可将争議提交國(country)際法院,尋求作(do)出(out)有約束力的(of)裁決。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退出(out)
  任何締約國(country)可随時(hour)通知退出(out)本公約。退出(out)通知應提交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退出(out)應在(exist)接到(arrive)這(this)一(one)通知後一(one)年生(born)效。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已獲得權利的(of)保留
  (1)一(one)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按第一(one)百七十二條第四款或者一(one)百七十四條的(of)規定,終止屬于(At)本公約參加國(country)時(hour),不(No)影響其按照本公約已經獲得的(of)權利。
  (2)如被指定國(country)終止爲(for)本公約參加國(country)而歐洲專利尚在(exist)審理之中,該申請應繼續由歐洲專利局審理。對該國(country)而言,正如本公約在(exist)此日期生(born)效一(one)樣,對該國(country)繼續适用(use)。
  (3)第二款的(of)規定也适用(use)于(At)在(exist)該款所指的(of)日期已在(exist)審理提出(out)的(of)異議或異議期限尚未屆滿的(of)歐洲專利。
  (4)本條不(No)影響已不(No)終止爲(for)本公約參加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按照其爲(for)參加國(country)時(hour)本公約規定處理歐洲專利的(of)權利。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終止爲(for)公約成員國(country)的(of)财政權利和(and)義務
  (1)按照第一(one)百七十二條第四款或第一(one)百七十四條規定終止爲(for)公約成員國(country)的(of)任何一(one)國(country),本組織隻在(exist)向其他(he)國(country)家歸還其在(exist)同一(one)會計年度交納的(of)特别會費的(of)日期和(and)條件下,才向該國(country)歸還其按第四十條第二款向本組織交納的(of)特别會費。
  (2)即使第一(one)款所指的(of)國(country)家本公約成員國(country),應繳納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of)關于(At)歐洲專利在(exist)該國(country)仍然有效,直至該國(country)終止爲(for)本公約締約國(country)之日所應交納年費的(of)比例數額。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公約的(of)語言
  (1)本公約用(use)三種語言:德語、法語、英語撰寫,三種文本都在(exist)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存檔,并具有同等效力。
  (2)用(use)除第一(one)款所指以(by)外的(of)其他(he)締約國(country)正式語言撰寫,如行政委員會同意,則該文本應被視爲(for)正式文本。在(exist)對各文本有不(No)同解釋時(hour),應以(by)第一(one)款所指文本爲(for)準。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文件轉送與通知
  (1)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準備本公約經證明的(of)正式抄本,并應送達所有簽字國(country)或參加國(country)政府。
  (2)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應通知第一(one)款所指各國(country)政府:
  a)任何簽字;
  b)提交任何批準書或加入書;
  c)按照第一(one)百六十七條規定的(of)任何保留或撤回保留;
  d)第一(one)百六十八條規定收到(arrive)的(of)任何聲明或通知;
  e)本公約生(born)效日;
  f)按照第一(one)百七十四條規定,收到(arrive)的(of)任何退出(out)聲明及該聲明生(born)效日期。
  (3)德意志聯邦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應将本公約提交給聯合國(country)秘書處登記備案。
  附:
         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country)和(and)各成員國(country)加入時(hour)間
            (截至199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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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員 國(country) 加 入 時(hour) 間    成 員 國(country) 加 入 時(hour) 間
  奧 地(land) 利 1979年5月1日  盧 森 堡 1977年10月7日
  比 利 時(hour) 1977年10月7日 摩 納 哥 1991年12月1日
  丹   麥 1990年1月1日  荷   蘭 1977年10月7日
  法   國(country) 1977年10月7日 葡 萄 牙 1992年1月1日
  德   國(country) 1977年10月7日 西 班 牙 1986年10月1日
  希   臘 1986年10月1日 瑞   典 1978年5月1日
  愛 爾 蘭 1992年12月1日 瑞   士 1977年10月7日
  意 大(big) 利 1978年12月1日 英   國(country) 1977年10月7日
  列支敦士登 1977年10月7日
                          (共計17個(indivual)國(country)家)

上(superior)一(one)條 :
下一(one)條 :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
2011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