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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申請注意事項——關于(At)專利法第五條妨害公共利益的(of)解析

發布時(hour)間:2023年11月30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755 次

在(exist)中藥領域中,如果發明創造涉及使用(use)稀有中藥材、毒性中藥材、中藥配伍禁忌等情形,需要(want)考慮該發明是(yes)否會嚴重浪費資源、破壞生(born)态平衡、危害公共健康等問題,從而妨害公共利益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of)發明創造,不(No)授予專利權。因此,中藥領域的(of)專利申請人(people)在(exist)提交申請前,應當考慮所申請的(of)技術是(yes)否存在(exist)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具體如下:


1. 涉及稀有中藥材的(of)發明

稀有中藥材主要(want)包括來(Come)源于(At)瀕危野生(born)動、植物的(of)藥材,來(Come)源于(At)稀有礦産的(of)藥材,以(by)及來(Come)源于(At)古生(born)物化石的(of)藥材。


1.1被禁止入藥的(of)稀有中藥材

此類稀有中藥材的(of)使用(use)會加劇野生(born)或天然資源的(of)枯竭,破壞生(born)态平衡,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且國(country)家已取消了(Got it)相關藥用(use)标準,禁止入藥。因此,涉及利用(use)被禁止入藥的(of)稀有中藥材完成的(of)發明因妨害公共利益,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例如發明請求保護一(one)種治療冠心病的(of)中藥組合物,其原料藥包含犀牛角。由于(At)國(country)家對犀牛角和(and)虎骨實行禁止入藥(國(country)發【1993】39号“國(country)務院關于(At)禁止犀牛角和(and)虎骨貿易的(of)通知”),其出(out)發點是(yes)考慮到(arrive)這(this)些稀有藥材的(of)使用(use)會加劇野生(born)或天然資源的(of)枯竭,破壞生(born)态平衡,進而妨害公共利益,因此,本發明不(No)能被授予專利權。

需要(want)注意的(of)是(yes),國(country)家對于(At)這(this)些禁止入藥的(of)稀有中藥材名錄的(of)規定是(yes)動态調整的(of),申請時(hour)應關注政府相關部門的(of)最新規定。


1.2未被禁止入藥的(of)稀有中藥材

如果利用(use)稀有中藥材完成的(of)發明不(No)會導緻野生(born)或天然資源枯竭,不(No)會破壞生(born)态平衡,也沒有被國(country)家禁止入藥,通常不(No)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例如發明請求保護一(one)種治療骨質增生(born)的(of)中藥膏劑,其原料藥包含麝香。由于(At)麝香并非國(country)家禁止入藥的(of)稀有藥材,且在(exist)實際使用(use)中存在(exist)人(people)工麝香代用(use)品,同時(hour)發明申請中也沒有強調必須以(by)野生(born)麝香入藥,因此該發明不(No)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2.涉及毒性中藥材的(of)發明

毒性中藥材是(yes)指對人(people)體具有毒害性的(of)藥材,既包括中醫藥傳統理論認爲(for)具有毒性的(of)中藥材,也包括現代毒理研究發現具有嚴重的(of)毒副作(do)用(use)的(of)中藥材。


2.1被禁止入藥的(of)毒性中藥材

禁止入藥的(of)毒性中藥材具有嚴重的(of)毒副作(do)用(use),被國(country)家取消了(Got it)其藥用(use)标準、不(No)得用(use)于(At)制藥,例如關木通、廣防己和(and)青木香。由于(At)涉及該類毒性中藥材的(of)發明創造的(of)實施會導緻危害公衆健康,因此,該發明通常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例如發明請求保護一(one)種治療角膜炎的(of)中藥組合物,其原料藥包含青木香。青木香因爲(for)具有較嚴重的(of)腎毒性,國(country)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取消了(Got it)青木香的(of)藥用(use)标準,明令不(No)得制藥(國(country)食藥監注【2004】379号“關于(At)加強廣防己等6種藥材及其制劑監督管理的(of)通知”)。因此,實施該利用(use)青木香完成的(of)發明會危害公衆健康,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2.2未被禁止入藥的(of)毒性中藥材

《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如果發明創造因濫用(use)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of),或者發明創造在(exist)産生(born)積極效果的(of)同時(hour)存在(exist)某種缺點的(of),例如對人(people)體有某種副作(do)用(use)的(of)藥品,則不(No)能以(by)“妨害公共利益”爲(for)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因而,對于(At)涉及國(country)家未禁止入藥的(of)毒性中藥材的(of)發明創造,需要(want)考慮其涉及的(of)該毒性中藥材的(of)用(use)法和(and)用(use)量是(yes)否會導緻發明創造的(of)實施危害公共健康。


2.2.1 用(use)法和(and)用(use)量符合規定的(of)情形

當中藥組合物中包含國(country)家未禁止入藥的(of)毒性中藥材,例如馬兜鈴、尋骨風、天仙藤、朱砂蓮等含馬兜鈴酸的(of)馬兜鈴科植物藥材,若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用(use)法和(and)用(use)量使用(use)該中藥材時(hour),該發明創造在(exist)對疾病治療能夠産生(born)積極效果的(of)同時(hour),雖然存在(exist)副作(do)用(use),但不(No)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例如一(one)種治療肺炎的(of)中藥組合物,由丹參12-18份、銀杏葉6-10份、益母草10-30份、紫草6-10份、水牛角20-30份、葛根12-18份、天葵子3-9份、馬兜鈴3-9份、海蛤殼9-15份、雞矢藤20-40份、山楂9-15份制成。其說明書實施例記載:丹參15克、銀杏葉8克、益母草20克、紫草8克、水牛角25克、葛根15克、天葵子6克、馬兜鈴6克、海蛤殼12克、雞矢藤30克、山楂12克,按照常規中藥制劑技術制成水煎劑,治療組每人(people)每日一(one)劑口服。現代研究表明該藥材含有馬兜鈴酸,能引起腎髒損害等不(No)良反應,根據國(country)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country)食藥監注【2004】379号“關于(At)加強廣防己等6種藥材及其制劑監督管理的(of)通知”規定,是(yes)要(want)加強馬兜鈴及其相關制劑的(of)監督管理,而并非絕對禁止其入藥。此外,本申請馬兜鈴日劑量爲(for)6克,沒有超出(ou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藥典》規定的(of)馬兜鈴的(of)常規用(use)量3-9克的(of)範圍,因此,不(No)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2.2.2用(use)法和(and)用(use)量不(No)符合規定的(of)情形

對于(At)國(country)家未禁止入藥的(of)毒性中藥材,使用(use)時(hour)如果不(No)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用(use)法和(and)用(use)量,例如,生(born)品有毒、内服須加炮制等中藥材,或僅限外用(use)、不(No)可内服的(of)有毒中藥材沒有按照規定方法制藥;或者毒性中藥材的(of)用(use)量超出(out)了(Got it)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常規用(use)量範圍等情況,會危害公衆健康,一(one)般可以(by)認定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但能提供可信的(of)證明其安全性的(of)證據的(of)除外。
例如一(one)種治療骨折的(of)中藥,原料藥按重量份爲(for)血竭 1-5份、生(born)馬錢子 0.1-1份、土元 10-20份、山藥 10-20 份、三七 10-20份、杜仲 15-20份、羌活 10-20份。其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取血竭1克、生(born)馬錢子1克、土元10克、山藥10克、三七10克、杜仲15克、羌活10克,煎煮二次,合并煎液,分爲(for)兩份,早晚各服一(one)份;說明書還詳細記載了(Got it)毒性實驗,包括急毒試驗和(and)長毒試驗的(of)實驗方法、實驗數據和(and)實驗結果,證明其用(use)藥是(yes)安全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藥典》中記載:馬錢子苦,溫,有大(big)毒;0.3-0.6g,炮制後入丸散用(use)。本案中藥組合物中使用(use)了(Got it)未經炮制的(of)大(big)毒中藥材“馬錢子”,藥材用(use)量爲(for)1克,雖然其用(use)法、用(use)量與藥典規定的(of)用(use)法和(and)用(use)量均不(No)同,但是(yes)說明書中詳細記載了(Got it)毒理實驗數據,能夠證明其用(use)藥是(yes)安全的(of),因此,不(No)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妨害公共利益的(of)情形。


3.涉及中藥配伍禁忌的(of)發明

中藥的(of)配伍應用(use)是(yes)中醫用(use)藥的(of)主要(want)形式。配伍禁忌是(yes)指兩種以(by)上(superior)的(of)中藥合用(use),由于(At)藥物之間物理、化學或生(born)物效應之間相互作(do)用(use),導緻毒副作(do)用(use)增強,或藥理效應過度增高,超出(out)機體耐受範圍,或療效降低,甚至藥效破壞,因此不(No)宜合用(use)者。中藥配伍禁忌屬于(At)中藥配伍關系中的(of)“相反”情形,合用(use)時(hour)産生(born)毒性反應或副作(do)用(use)。中藥領域的(of)“相反”配伍,主要(want)是(yes)指“十八反”,即,有十八種中藥,它們(them)之間的(of)某些相互配伍會發生(born)中毒或嚴重的(of)不(No)良反應,在(exist)臨床運用(use)時(hour)屬于(At)配伍禁忌,故稱之爲(for)“十八反”,即甘草反大(big)戟、芫花、甘遂、海藻;烏頭反半夏、瓜蒌、貝母、白蔹、白芨;黎蘆反人(people)參、沙參、丹參、玄參、細辛、芍藥。
如果發明的(of)原料藥涉及“十八反”配伍禁忌,例如,半夏和(and)烏頭,在(exist)發明的(of)同一(one)個(indivual)技術方案中配伍出(out)現時(hour),那麽由于(At)其合用(use)會産生(born)嚴重的(of)毒副作(do)用(use),導緻危害公衆健康,妨害公共利益,則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不(No)能被授予專利權的(of)發明。但是(yes),如果申請人(people)能夠提供确鑿的(of)證據證明該發明産品安全性的(of)除外。對于(At)申請人(people)提供的(of)證據,若該證據能夠證明該發明産品整體上(superior)的(of)安全性,或能證明所涉及的(of)相反藥味配伍後的(of)安全性,則都是(yes)可以(by)接受的(of)。


綜上(superior)所述,中藥領域申請人(people)在(exist)發明專利申請的(of)技術方案中,應當規避被禁止入藥的(of)稀有中藥材和(and)毒性中藥材,選擇其他(he)能實現技術效果且未被禁止的(of)中藥材進行替代。對于(At)發明專利申請中涉及的(of)未被禁止入藥的(of)稀有中藥材,可用(use)于(At)中藥方的(of)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對于(At)發明專利申請中涉及的(of)未被禁止入藥的(of)毒性中藥材,在(exist)用(use)法和(and)用(use)量符合規定,以(by)及用(use)法和(and)用(use)量不(No)符合規定但能提供可信的(of)安全性證據的(of),也可用(use)于(At)中藥方的(of)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涉及中藥配伍禁忌的(of)發明,通常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of)不(No)能被授予專利權的(of)發明創造,但申請人(people)能夠提供确鑿的(of)證據證明該發明産品安全性的(of)除外。


說明:本文内容參考《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整編。



上(superior)一(one)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