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people)爲(for)了(Got it)專利能夠盡快獲得較早的(of)申請日,可能會因時(hour)間倉促、準備不(No)充分而導緻已遞交的(of)專利申請文件存在(exist)缺陷,因而需要(want)進一(one)步修改。專利申請遞交後是(yes)否可以(by)主動修改、何時(hour)進行主動修改、主動修改有哪些限制等問題時(hour)常困惑申請人(people),申請人(people)往往因不(No)了(Got it)解相關事項而喪失對申請文件修改的(of)機會,導緻專利申請無法授予專利權。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one)條的(of)規定,專利申請遞交之後可以(by)進行主動修改。可見,申請人(people)是(yes)可以(by)對遞交後的(of)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但是(yes)主動修改的(of)時(hour)機有要(want)求。
發明專利主動修改的(of)時(hour)機有兩個(indivual):
1)提出(out)實質審查請求時(hour)
2)收到(arrive)《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of)3個(indivual)月内。
實用(use)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主動修改的(of)時(hour)機隻有一(one)個(indivual):自申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
因此,專利申請人(people)應及時(hour)把握上(superior)述主動修改的(of)時(hour)機。
值得注意的(of)是(yes),主動修改的(of)内容并非沒有限制的(of),《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發明和(and)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of)修改不(No)得超出(out)原說明書和(and)權利要(want)求書記載的(of)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of)修改不(No)得超出(out)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of)範圍。
以(by)下介紹幾種常見的(of)允許的(of)主動修改。
1. 明顯錯誤的(of)修改
申請文件中的(of)明顯錯誤是(yes)指,一(one)旦所屬技術領域的(of)技術人(people)員看到(arrive),就能立即發現其錯誤并能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of)錯誤,例如語法錯誤、文字錯誤、打印錯誤以(by)及某些相互矛盾之處【1】。
因此,對于(At)專利申請人(people)來(Come)說,及早發現專利申請文件中出(out)現如權利要(want)求書未順序編号、說明書中結構部件名稱相互矛盾、附圖标号不(No)一(one)緻、錯别字、拼寫錯誤或語法錯誤等“明顯錯誤”,可以(by)通過主動修改以(by)加快審查進度。
2. 對權利要(want)求書的(of)修改
2.1 增加權利要(want)求的(of)數量
例如,将一(one)條權利要(want)求拆分成多條。需要(want)注意的(of)是(yes),通過主動修改增加權利要(want)求數量超過10項的(of),需要(want)補繳權利要(want)求超項費。
2.2 對權利要(want)求書保護的(of)範圍重新劃分
申請人(people)可以(by)通過對權利要(want)求書主動修改以(by)改變要(want)求保護的(of)範圍。
例如,原權利要(want)求書保護的(of)是(yes)一(one)種化合物A及其制備方法與應用(use),說明書中記載了(Got it)将化合物A應用(use)于(At)具體化妝品組合物的(of)實施例,那麽申請人(people)可以(by)通過主動修改的(of)方式使修改後的(of)權利要(want)求書保護一(one)種含有化合物A的(of)化妝品組合物。
3. 對說明書的(of)修改
3.1 修改發明名稱、所屬技術領域或背景技術
申請人(people)可以(by)通過主動修改的(of)方式對發明名稱進行修改,使其準确、簡要(want)地(land)反映要(want)求保護的(of)主題的(of)名稱;修改所屬技術領域,或者在(exist)背景技術中補入申請日前已經公知的(of)現有技術,便于(At)公衆和(and)審查員清楚地(land)理解發明和(and)其相應的(of)現有技術,加快審查進度。
3.2 補充實施例中具體内容的(of)出(out)處或測量數據所用(use)的(of)标準方法
這(this)種對說明書實施例的(of)修改僅允許補入原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中具體内容的(of)出(out)處以(by)及已記載的(of)反映發明的(of)有益效果數據的(of)标準測量方法 (包括所使用(use)的(of)标準設備、器具)。
需要(want)注意的(of)是(yes),《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了(Got it)申請人(people)在(exist)專利申請提交後可以(by)補交實驗數據以(by)證明技術效果,但是(yes)這(this)種補交的(of)實驗數據僅作(do)爲(for)證據使用(use),不(No)允許補充至原說明書中。申請人(people)想要(want)在(exist)說明書中補充實施例和(and)實驗數據以(by)完善專利申請的(of),可采取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方式再申請,但這(this)不(No)屬于(At)主動修改的(of)範疇。
總的(of)來(Come)說,專利申請提交後可以(by)進行主動修改,而主動修改能夠被接受的(of)前提是(yes)在(exist)規定的(of)時(hour)機和(and)專利法及實施實施細則允許修改的(of)範圍内進行符合規定的(of)修改。
參考文件:
【1】複審無效決定評析《關于(At)涉及“明顯錯誤”的(of)修改超範圍判斷的(of)案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