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張小泉”官司打到(arrive)海安 十一(one)家小超市成被告

發布時(hour)間:2013年07月31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825 次

“張小泉”牌剪刀是(yes)中華老字号,也是(yes)刀剪行業裏的(of)中國(country)馳名商标之一(one),其産品包多達100多個(indivual)品種,400多個(indivual)規格。對于(At)不(No)少商家來(Come)說,“張小泉”牌剪刀也是(yes)店内熱銷的(of)一(one)款産品。然而,海安11家超市因銷售價值塊把錢的(of)假“張小泉”紗剪,結果被張小泉公司告上(superior)了(Got it)法庭。29日,記者從海安法院獲悉,通過該院知識産權庭的(of)調解,成功化解了(Got it)這(this)起群體性侵犯注冊商标權糾紛系列案件。

 

數百年“剪刀王”狀告超市侵權

 

“張小泉”品牌始于(At)清朝康熙年間,數百年的(of)中華老字号曆經朝代變遷,如今也可謂是(yes)家喻戶曉、人(people)盡皆知。“張小泉”三字成爲(for)廣大(big)老百姓們(them)購買刀類工具的(of)強力認可标志。然而,出(out)了(Got it)名的(of)張小泉也面臨着頻繁被假冒的(of)困擾。

 

20125月,張小泉公司收到(arrive)舉報:海安縣域範圍市場上(superior)出(out)現涉嫌假冒張小泉的(of)紗剪産品。張小泉公司随即派代理人(people)帶領公證處人(people)員前往各家超市門店,在(exist)公證人(people)員的(of)監督下,購買張小泉紗剪産品,由公證處人(people)員封存并對整個(indivual)購買過程進行公證。

 

經過張小泉公司專業人(people)員鑒定後,其中11家超市銷售的(of)張小泉紗剪産品涉嫌假冒。爲(for)維護公司合法利益和(and)張小泉品牌形象,張小泉公司将海安縣11家超市告上(superior)法庭。

 

傳統鍛造技藝庭審演繹“大(big)找茬”

 

海安法院知識産權庭受案後,承辦人(people)調查發現,被訴11家超市大(big)多從本地(land)批發市場進貨,但相關進貨單據并不(No)規範,有的(of)超市甚至沒有進貨憑據。另外,超市經營者完全無法分辨真假張小泉紗剪,有的(of)甚至堅定地(land)認爲(for)自己所售的(of)紗剪爲(for)正品。

 

鑒于(At)當事人(people)雙方對涉案紗剪真僞産生(born)激烈争議,庭審中,合議庭要(want)求張小泉公司明确正品與涉案産品的(of)區别點。原告代理人(people)經公司授權許可後,當庭從商标字體書寫收筆、刀面及刀背刨紋與刀刃的(of)角度的(of)不(No)同、商标圖形的(of)連結與斷開等方面展開一(one)一(one)對比與說明,法庭真實上(superior)演了(Got it)一(one)出(out)現場版“大(big)家來(Come)找茬”。經過一(one)番細緻的(of)辨認,大(big)家通過比對,确實發現了(Got it)超市銷售的(of)紗剪與張小泉公司生(born)産的(of)紗剪大(big)有區别。

 

事實面前說理協議當場履行

 

經過一(one)場“生(born)動”的(of)庭審後,被訴超市認識到(arrive)自己所銷售的(of)涉案張小泉紗剪确實存在(exist)假冒僞劣情況,但原告方提出(out)的(of)數萬元的(of)賠償訴求,無疑也是(yes)一(one)筆不(No)小的(of)“支出(out)”。

 

看到(arrive)被告方在(exist)事實面前的(of)低頭,但覺的(of)塊把錢的(of)紗剪竟要(want)賠償數萬元的(of)“委屈”,承辦人(people)分别聽取雙方意見後,提出(out)調解方案:要(want)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權的(of)行爲(for),并積極主動賠償相應的(of)損失,同時(hour),建議原告方針對被告方不(No)同的(of)侵權程度、侵權時(hour)間及店面規模對賠償數額稍作(do)讓步。

 

聽完承辦人(people)的(of)調解方案,雙方均應聲表示同意,被告方更是(yes)表示,如果原告方能夠積極讓步,他(he)們(them)則當場履行賠償責任。最終,11起案件以(by)調解數額人(people)民币4000-6000元不(No)等順利結案。

 

法官點評

 

當前,由于(At)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的(of)缺乏,超市、商店因銷售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權商品而被權利人(people)訴至法院的(of)情況日趨增多。我(I)國(country)《商标法》第52條第2款明确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商品的(of),屬于(At)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該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No)知道是(yes)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yes)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在(exist)此,法官提醒廣大(big)超市、商店經營者,經營中務必嚴把進貨渠道,進貨前審查供貨商是(yes)否有相應的(of)營業執照及品牌代理權限,進貨時(hour)注意查驗貨物質量并要(want)求供貨商在(exist)進貨單上(superior)簽字或蓋章以(by)便追查商品來(Come)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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