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品牌“強人(people)”和(and)“小強人(people)”的(of)所有者河南小強人(people)食業有限公司(下稱小強人(people)公司)成立于(At)1995年,發展至今已有近20年的(of)曆史。然而該公司在(exist)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強人(people)”商标時(hour),不(No)成想遭遇了(Got it)廣東省中山市強人(people)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強人(people)公司)提出(out)的(of)異議。在(exist)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标不(No)予核準注冊後,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終審判決,維持了(Got it)商評委所作(do)對被異議商标不(No)予核準注冊的(of)異議複審裁定。
據悉,被異議商标爲(for)第5544923号“強人(people)”商标,由小強人(people)公司于(At)2006年8月提出(out)注冊申請,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32類花生(born)牛奶(軟飲料)、蔬菜汁(飲料)等商品上(superior)。被異議商标通過初審并公告後,強人(people)公司引證其分别核準注冊在(exist)牛奶飲料(以(by)牛奶爲(for)主)與可可飲料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3件“強人(people)及圖”商标,向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下稱商标局)提出(out)異議申請,在(exist)商标局裁定被異議商标予以(by)核準注冊後,強人(people)公司向商評委申請複審,随後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标不(No)予核準注冊。
小強人(people)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在(exist)法院一(one)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後,該案上(superior)訴至北京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
小強人(people)公司表示,該公司在(exist)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标前已注冊有“強人(people)及圖”商标,且該商标和(and)被異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相同,兩商标的(of)注冊結果截然相反,表明被訴裁定與既有事實存在(exist)矛盾,違反了(Got it)“一(one)事不(No)再理”原則。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爲(for),對被異議商标是(yes)否應核準注冊進行審查,該行爲(for)不(No)因商評委此前對在(exist)先申請注冊的(of)“強人(people)及圖”商标進行審查而受“一(one)事不(No)再理”原則的(of)限制。同時(hour),被異議商标和(and)引證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在(exist)功能、用(use)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有較強的(of)關聯,構成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綜上(superior),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小強人(people)公司的(of)上(superior)訴請求,維持一(one)審判決。 (張茜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