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标成爲(for)其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No)使用(use)的(of),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連續三年不(No)使用(use)”撤銷制度的(of)目的(of)在(exist)于(At)清理閑置商标,督促商标權人(people)積極使用(use)商标。但實踐中,确實會遇到(arrive)一(one)些客觀障礙導緻商标權人(people)無法使用(use)注冊商标,那麽,到(arrive)底哪些客觀障礙能成爲(for)撤銷豁免的(of)正當理由呢?接下來(Come)我(I)們(them)以(by)案說法:
案情簡介:
湖北花果山實業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花果山公司)對深圳市貝蜜兒生(born)物制品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貝蜜兒公司)的(of)“天天加Dayplus及圖”商标提出(out)撤銷三年連續不(No)使用(use)申請,商标局經審理認爲(for)貝蜜兒公司提交的(of)使用(use)證據無效,對該商标予以(by)撤銷。貝蜜兒公司不(No)服該決定,委托鼎一知识产权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鼎一知识产权接受委托後對案情進行了(Got it)細緻的(of)分析:“天天加Dayplus及圖”商标(以(by)下簡稱複審商标)指定使用(use)“營養素片”及“高鈣片”産品屬于(At)營養保健品,必須經過國(country)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and)相關行政機關的(of)審批和(and)備案才能生(born)産和(and)銷售,審批和(and)備案過程與複審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期限有重合,構成2014年5月1日施行的(of)《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of)“其他(he)不(No)可歸責于(At)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正當理由”。貝蜜兒公司一(one)并提高了(Got it)一(one)系列履行行政審批、備案的(of)文件和(and)商标授權使用(use)及委托加工合同。商評委查明事實,認可了(Got it)該事由爲(for)複審商标三年不(No)使用(use)的(of)正當事由,在(exist)部分商品上(superior)對複審商标予以(by)維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複審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産品屬于(At)營養保健品,衛生(born)部于(At)1996年3月15日令發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born)部第46号令)第五條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of)食品必須經衛生(born)部審查确認。研制者應向所在(exist)地(land)的(of)省級衛生(born)行政部門提出(out)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born)部審批。衛生(born)部對審查合格的(of)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号爲(for)‘衛食健字( )第 号’。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of)食品準許使用(use)衛生(born)部規定的(of)保健食品标志。”根據該規定,貝蜜兒公司要(want)對複審商标進行使用(use),必須先向衛生(born)行政部門提出(out)申請,等審批後獲得保健食品的(of)批準證書。行政審批的(of)理由要(want)成爲(for)撤銷豁免的(of)正當理由還必須滿足該審批程序所經曆的(of)時(hour)間跨度在(exist)審查的(of)三年時(hour)間段内。2014年5月1日施行的(of)《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中提到(arrive):“……商标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标注冊人(people),限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提交該商标在(exist)撤銷申請前使用(use)的(of)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No)使用(use)的(of)正當理由……”,該條潛在(exist)地(land)規定了(Got it)“三年”是(yes)以(by)撤銷申請日爲(for)起算點,向前推算三年。該案複審商标使用(use)的(of)審查期限爲(for)2011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18日,貝蜜兒公司是(yes)在(exist)2012年提出(out)申請,2013年獲得審批,2014年9月獲得企業執行标準備案的(of),二者的(of)時(hour)間段确實存在(exist)重合。保健食品确實需要(want)行政審批才能投入商業活動中,但要(want)得到(arrive)豁免,還需商标權人(people)提供在(exist)該時(hour)間段履行了(Got it)行政審批的(of)手續,貝蜜兒公司在(exist)複審申請中提交了(Got it)審評動态截圖、批準證書、備案文件等證據,表明了(Got it)其爲(for)了(Got it)使用(use)注冊商标在(exist)積極做好準備,構成了(Got it)不(No)使用(use)的(of)正當理由。
點評: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of)《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确規定了(Got it)不(No)使用(use)的(of)正當理由,即不(No)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産清算、其他(he)不(No)可歸責于(At)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正當事由。本案中,筆者覺得其中有一(one)個(indivual)問題值得探讨:保健食品的(of)審批爲(for)什麽屬于(At)其他(he)不(No)可歸責于(At)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正當理由而不(No)是(yes)屬于(At)政府政策性限制?筆者認爲(for)該款中的(of)政府政策性限制指的(of)是(yes)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商标權人(people)經過努力仍無法克服,在(exist)審查時(hour)可以(by)不(No)去考慮商标權人(people)是(yes)否存在(exist)商标使用(use)的(of)真實意圖。本案中涉及的(of)《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屬于(At)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除了(Got it)要(want)考慮行政審批使用(use),還應考慮商标權人(people)有真實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use)的(of)必要(want)準備。綜上(superior)所述,筆者認爲(for)不(No)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産清算成爲(for)注冊商标不(No)使用(use)的(of)正當理由隻需考慮客觀因素,而第四款“其他(he)不(No)可歸責于(At)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正當理由”除了(Got it)要(want)符合上(superior)述客觀因素,還需符合主觀上(superior)具有真實使用(use)的(of)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