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exist)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
案情簡介:
深圳今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今強公司)委托深圳市鼎一商标事務所以(by)湖南神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神力公司)的(of)“CHEMMER”商标(下稱争議商标)連續三年未使用(use)爲(for)由向商标局提出(out)撤銷申請,神力公司提交了(Got it)系列商标使用(use)證據,商标局維持了(Got it)争議商标。後今強公司又以(by)神力公司提供的(of)證據與調查結果相違背爲(for)由提出(out)撤銷複審申請,曆經兩次證據交換,最終,商評委認可了(Got it)今強公司的(of)複審理由,争議商标予以(by)撤銷。
案情分析:
本案中神力公司提供的(of)證據爲(for)生(born)産通知單及出(out)口報關單、中國(country)商品條形碼系統成員公證書、産品畫冊,前兩份證據并未顯示“CHEMMER”商标,不(No)能證明該商标發揮了(Got it)區分商品來(Come)源的(of)基本功能;第三份證據爲(for)産品畫冊,該畫冊爲(for)外文證據,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of)機構翻譯的(of)或者其他(he)翻譯準确的(of)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people)員簽名,該證據未附譯文,且該畫冊并不(No)能證明消費者接觸到(arrive)了(Got it)該畫冊,并知曉該商标。因此,神力公司的(of)證據無法證明其在(exist)核定商品上(superior)對争議商标進行了(Got it)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
知識點延伸:
《商标法》第48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标的(of)使用(use),是(yes)指将商标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by)及商品交易文書上(superior),或者将商标用(use)于(At)廣告宣傳、展覽以(by)及其他(he)商業活動中,用(use)于(At)識别商品來(Come)源的(of)行爲(for)。”該條強調了(Got it)商标在(exist)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必須符合“識别商品來(Come)源”的(of)要(want)求,即相關公衆接觸到(arrive)某商标,能夠區分該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或服務來(Come)源于(At)哪個(indivual)市場主體。從上(superior)述可知,商标法上(superior)的(of)商标使用(use)需要(want)滿足以(by)下幾個(indivual)條件:第一(one),使用(use)的(of)商标的(of)顯著部分與注冊的(of)商标的(of)顯著部分相同;第二,公開使用(use),相關公衆能接觸到(arrive)商标;第三,商标使用(use)在(exist)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第四,商标在(exist)商标權人(people)的(of)控制之下使用(use)。
實踐中常有商标權人(people)不(No)規範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情形,自行擅自改變商标,如變換顔色、改變字體等,指定顔色的(of)注冊商标在(exist)使用(use)時(hour)不(No)可任意改變顔色,字體改變後相關公衆能認爲(for)兩個(indivual)标志爲(for)同一(one)商标可以(by)視爲(for)注冊商标的(of)使用(use)。其實,實際使用(use)的(of)商标與注冊商标僅有細微差别,顯著部分未變就可以(by)視爲(for)注冊商标的(of)使用(use)。
商标的(of)基本功能在(exist)于(At)區分商品或服務來(Come)源,商标隻有公開使用(use),相關公衆才能接觸到(arrive)注冊商标,進而與商品或服務的(of)提供者建立起穩定的(of)聯系。比如我(I)們(them)接觸到(arrive)的(of)代加工,雙方約定被委托方将加工後的(of)所有成品交還給委托方,被委托方僅是(yes)将商标印在(exist)商品上(superior),并未将其投入市場,該加工行爲(for)并非是(yes)對商标的(of)使用(use),人(people)們(them)在(exist)判斷這(this)些商品來(Come)源時(hour),并未強調其代工企業爲(for)誰,而僅關注其委托方,因此商标的(of)使用(use)還必須符合在(exist)商業活動中公開使用(use)。商标權具有嚴格的(of)地(land)域性,商标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保護範圍僅限中國(country),所以(by)熟知商标的(of)相關公衆得先限定爲(for)中國(country)大(big)陸消費者。
在(exist)實踐中,常有商标權人(people)在(exist)類似的(of)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使用(use)注冊商标,根據相關判例,未使用(use)或者長期停止使用(use)核定的(of)商品或服務,僅在(exist)其類似的(of)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使用(use)一(one)般是(yes)不(No)視爲(for)該注冊商标的(of)使用(use)。但是(yes)商标權人(people)或者被許可人(people)在(exist)指定的(of)一(one)種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使用(use)了(Got it)注冊商标,在(exist)與核定的(of)項目中類似的(of)商品或服務可以(by)予以(by)維持。所以(by),商标注冊人(people)最好在(exist)指定的(of)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使用(use)注冊商标。
商标的(of)使用(use)多爲(for)商标權人(people)的(of)自行使用(use),但其他(he)許可使用(use)行爲(for)的(of)法律效果也歸屬于(At)商标權人(people)。在(exist)撤三案中常見的(of)證據有商标許可合同、關聯公司對注冊商标的(of)使用(use)情況,商标許可合同需附上(superior)該被許可人(people)對商标使用(use)的(of)證據相印證,才能證明注冊商标的(of)使用(use);關聯公司如果事先沒有被許可使用(use)注冊商标,在(exist)收到(arrive)提供使用(use)證據通知後再通過簽訂許可合同追認是(yes)不(No)構成商标意義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因爲(for)關聯公司使用(use)商标時(hour)未能讓消費者一(one)開始就将該商标與商标權人(people)聯系起來(Come),事後追認也發揮不(No)了(Got it)商标的(of)識别作(do)用(use)。
綜上(superior)所述,注冊商标在(exist)顯著部分未變的(of)前提下,投入大(big)陸市場并公開使用(use)在(exist)指定的(of)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才算是(yes)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