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商評委一(one)審勝訴 MAXON商标獲維持有效
基本案情:
廣東美晨通訊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美晨通訊”)成立于(At)2007年,現有員工3500人(people),總投資将近四億元,是(yes)一(one)家專注高端智能手機生(born)産的(of)高科技企業,産品暢銷全球三十多個(indivual)國(country)家和(and)地(land)區。“MAXON”商标是(yes)美晨通訊名下的(of)商标之一(one),核準注冊在(exist)第9類的(of)“移動電話,無繩電話,電池,充電器,對講機,手提電話,答話機,網絡通訊設備,電話機,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上(superior),注冊号:3476490。
商标局于(At)2011年1月2日受理了(Got it)晟博迩公司針對“MAXON”商标以(by)連續三年未使用(use)爲(for)由提出(out)的(of)撤銷注冊商标。2014年11月5日,商标局經審查認爲(for),美晨通訊提供的(of)商标使用(use)證據有效,晟博迩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No)能成立。晟博迩公司不(No)服商标局作(do)出(out)的(of)決定,于(At)2014年12月11日向商評委提出(out)複審申請,仍請求撤銷“MAXON”商标。2015年10月27日,商評委作(do)出(out)決定:“MAXON”商标在(exist)電話機等商品上(superior)予以(by)維持,在(exist)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superior)予以(by)撤銷。至此,“MAXON”商标在(exist)商标評審階段從第一(one)次的(of)被維持到(arrive)第二次的(of)部分商品被撤銷,案件結果反轉。
美晨通訊不(No)服商評委作(do)出(out)的(of)撤銷複審決定,委托君逸律所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了(Got it)行政訴訟。之前向商标局、商評委提交證據是(yes)由美晨通訊自己辦理的(of),君逸律所作(do)爲(for)在(exist)行政訴訟階段才全新介入的(of)專業團隊,對每個(indivual)階段的(of)證據都進行了(Got it)全面的(of)研究和(and)分析,從專業的(of)角度指導美晨通訊收集新證據材料,向知識産權法院提交。
經過庭審審理,2016年10月,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do)出(out)一(one)審判決,認爲(for)美晨通訊所提交的(of)證據可以(by)證明“MAXON”商标在(exist)指定期限内在(exist)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superior)進行了(Got it)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在(exist)上(superior)述商品上(superior)的(of)注冊應予維持,撤銷了(Got it)被告商評委所作(do)出(out)的(of)撤銷複審決定,一(one)審勝訴。
代理律師點評:
美晨通訊所提交的(of)證據完全能證明“MAXON”商标在(exist)手機上(superior)進行了(Got it)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本案的(of)争議焦點是(yes)“MAXON”商标在(exist)手機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能否看作(do)是(yes)在(exist)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
首先,考慮到(arrive)現行的(of)交易習慣和(and)商業慣例,手機、電池以(by)及充電器常作(do)爲(for)同一(one)品牌的(of)配套産品一(one)起銷售,電池、充電器作(do)爲(for)手機的(of)配套産品其價格已經涵蓋在(exist)手機的(of)價格之内,銷售合同和(and)發票上(superior)也不(No)會在(exist)手機之外另外顯示電池和(and)充電器的(of)價格因此銷售合同和(and)發票雖然僅指明所銷售的(of)産品爲(for)手機,但是(yes)電池和(and)充電器作(do)爲(for)手機必不(No)可少的(of)一(one)部分必然随手機一(one)起銷售,因此“MAXON”商标手機的(of)銷售證據可以(by)證明“MAXON”商标在(exist)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情況。
其次,手機和(and)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雖然分屬《類似商品和(and)服務區分表》(基于(At)尼斯分類第十版2014文本)中的(of)不(No)同群組,但是(yes)随着手機的(of)普及,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作(do)爲(for)手機的(of)重要(want)配件常與手機一(one)起銷售,二者在(exist)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趨同,且消費者常追求與手機品牌一(one)緻的(of)所謂“原裝電池”、“原裝充電器”,因此手機和(and)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已經可以(by)看作(do)是(yes)類似商品,從這(this)一(one)角度來(Come)看,“MAXON”商标在(exist)手機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亦可以(by)看作(do)是(yes)在(exist)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上(superior)的(of)使用(use)。
代理律師結合案件的(of)特殊性,從市場和(and)商品的(of)實際、消費者的(of)實際認知等角度爲(for)切入點,用(use)證據和(and)事實說理成功讓案件結果再次反轉,“MAXON”商标獲法院一(one)審改判,認定應維持有效。
據了(Got it)解,國(country)家工商總局商評委2015年共裁決商标案件10.89萬件,收到(arrive)法院一(one)審行政訴訟判決6618件,商評委赢5300多件,一(one)審勝訴率爲(for)81.4%,本案商評委敗訴,是(yes)爲(for)數不(No)多的(of)赢得商評委的(of)經典案件之一(one)。鼎一知识产权律師團隊秉承“窮盡所有法律事實、窮盡所有法律資源、窮盡所有法律程序、取得最好法律效果”的(of)理念,不(No)負所托,最終成功保護了(Got it)企業的(of)知識産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