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輸了(Got it)莫輕言放棄 無效宣告翻盤幾率大(big)——兼評“五豐美及圖”商标異議及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華潤五豐有限公司是(yes)中央直屬的(of)國(country)有控股企業集團、世界500強企業——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優秀的(of)綜合食品企業集團,集食品研發、生(born)産、加工、批發、零售、運輸和(and)國(country)際貿易于(At)一(one)體。主營大(big)米、肉食、生(born)鮮、綜合食品并代理國(country)内外各類優質産品,同時(hour)負責運營華潤希望小鎮産業發展項目,業務區域覆蓋中國(country)内地(land)及香港市場。公司旗下擁有五豐、曼泰吉、喜上(superior)喜、聯合康康、五豐黎紅、五豐富春、上(superior)口愛等多個(indivual)知名品牌,其中,華潤五豐(中國(country))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華潤五豐)作(do)爲(for)華潤五豐有限公司的(of)全資子公司,名下擁有“五豐”系列商标專用(use)權,管理和(and)運營“五豐”品牌。
2013年3月18日,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在(exist)第33類料酒、黃酒、青稞酒等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第12280384号“五豐美及圖”商标,該商标獲得初審公告後,華潤五豐委托鼎一知识产权對“五豐美及圖”商标提起異議,2016年1月7日,商标局作(do)出(out)(2015)商标異字第66105号異議決定,認定“五豐美及圖”商标與引證的(of)第852983号“五豊及圖”商标、第12258311号“五豐及圖”商标、第3790281号“五豊行NG FUNG HONG及圖”商标不(No)構成近似商标,對“五豐美及圖”商标予以(by)核準注冊。
2016年5月18日,華潤五豐再次委托鼎一知识产权對“五豐美及圖”商标提出(out)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11月29日,商标評審委員會作(do)出(out)裁定,認定“五豐美及圖”商标的(of)顯著識别部分“五豐美”與上(superior)述引證商标的(of)顯著識别部分“五豊”、“五豐”及“五豊行”在(exist)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use)在(exist)同一(one)種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最終依據《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one)條的(of)規定,對“五豐美及圖”商标予以(by)無效宣告。
案例點評:
從上(superior)述案例中可以(by)看出(out),在(exist)商标審查的(of)不(No)同階段,關于(At)商标近似的(of)判斷,商标局和(and)商評委作(do)出(out)了(Got it)截然相反的(of)結果。事實上(superior),在(exist)商标實務工作(do)中,商标近似的(of)判斷是(yes)一(one)個(indivual)最常見也是(yes)最具争議的(of)話題。商标局、商評委、法院對于(At)商标近似的(of)判斷可能出(out)現完全不(No)同的(of)結果,在(exist)商标授權确權案件中,因商标近似判斷的(of)問題,從駁回複審、異議申請、無效宣告到(arrive)一(one)審、二審、再審的(of)案件并不(No)少見。那麽爲(for)什麽會出(out)現不(No)同的(of)結果呢,筆者認爲(for)這(this)與不(No)同階段不(No)同審查及審理機構對商标近似的(of)考量因素及謹慎程度有關。
商标近似判斷的(of)考量因素主要(want)有:商标标志的(of)近似程度;商品的(of)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标的(of)顯著性和(and)知名度;相關公衆的(of)注意程度;商标申請人(people)的(of)主觀意圖等,而最終标準是(yes)商标共存是(yes)否容易導緻混淆。可見,商标标志近似并不(No)等同于(At)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最終的(of)判斷标準是(yes)是(yes)否容易導緻混淆。
就上(superior)述案例涉及的(of)異議、無效宣告程序而言,商标局通常在(exist)審查過程中側重于(At)考慮商标标志的(of)近似程度,而商評委在(exist)審理案件的(of)過程中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by)最終是(yes)否容易導緻混淆爲(for)标準進行近似判斷。此外,根據《商标法》關于(At)異議及無效宣告制度的(of)設計,異議程序的(of)設立目的(of)主要(want)是(yes)提高審查、授權效率,而在(exist)異議程序之後對于(At)核準注冊的(of)商标,還有無效宣告程序這(this)一(one)救濟途徑,不(No)會從根本上(superior)影響商标授權質量。因此,商标局在(exist)異議程序階段判斷商标近似更加側重于(At)考慮商标标志的(of)近似程度,而商評委在(exist)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混淆可能性的(of)要(want)求程度相對更高,對商标近似的(of)判斷更加謹慎。
筆者從事商标實務工作(do)多年,在(exist)商标授權确權實務工作(do)中,發現這(this)樣一(one)個(indivual)事實和(and)現象,異議申請的(of)成功率相對較低,但通過異議複審程序(舊商标法)及無效宣告程序翻盤的(of)幾率很大(big)。因此,對于(At)商标權人(people)而言,爲(for)了(Got it)最大(big)程度的(of)維護自身的(of)合法權益,在(exist)維權過程中不(No)要(want)輕言放棄,應當盡可能地(land)利用(use)法律程序,獲得最大(big)的(of)法律救濟,取得最好的(of)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