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經典案例 鼎一案例
經典案例

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東鵬”赢得“冬鵬”商标無效宣告案

發布時(hour)間:2017年02月03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1366 次

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東鵬”赢得“冬鵬”商标無效宣告案

深圳市東鵬飲料實業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申請人(people)”)成立于(At)1987年,是(yes)深圳市老字号的(of)飲料生(born)産企業。“東鵬 ”是(yes)全國(country)著名的(of)飲料品牌,在(exist)消費者和(and)食品經銷、 批發、 零售商中享有較高信譽, 産品市場覆蓋廣東、 安徽、 海南、 福建、 江西、 廣西、 浙江等省, 是(yes)一(one)個(indivual)具有影響力的(of)飲料品牌。昆明鄂湘寄售行(以(by)下簡稱“被申請人(people)”)于(At)20120409日在(exist)第32類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了(Got it)“冬鵬”商标(以(by)下簡稱“争議商标”),20130614日被核準注冊。申請人(people)知曉後特委托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對該商标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want)理由爲(for)“東鵬”系列商标(以(by)下簡稱“引證商标”)在(exist)國(country)内享有極高的(of)知名度,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且争議商标的(of)注冊侵犯了(Got it)申請人(people)在(exist)先的(of)“東鵬”商号權。後商評委裁定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争議商标予以(by)無效宣告。

案情延伸:

申請人(people)主要(want)依據《商标法》第三十條和(and)第三十二條的(of)規定提出(out)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僅支持了(Got it)《商标法》第三十條并未适用(use)第三十二條。商評委認爲(for)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證據不(No)足以(by)證明,在(exist)争議商标申請注冊前,申請人(people)的(of)“東鵬”商号在(exist)與争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上(superior)經使用(use)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且争議商标與申請人(people)商号整體差異明顯,未構成高度近似,不(No)能認定争議商标的(of)申請注冊會使消費者将之與申請人(people)商号相聯系,進而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從而損害申請人(people)的(of)商号權。筆者認爲(for),申請人(people)經營範圍與争議商标核定使用(use)商品相同或類似,既然商評委已經認定争議商标和(and)引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也應在(exist)第二個(indivual)争議點中認定争議商标與申請人(people)商号近似,而非整體差異明顯。在(exist)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經辦的(of)案件中有些裁定文書會持“引證商标已經依據《商标法》第三十條予以(by)保護,就已無适用(use)《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必要(want)”的(of)觀點,筆者認爲(for)商評委嚴謹審案的(of)态度是(yes)非常值得認可,但對案件的(of)申請理由進行全面審查會更加彰顯法治權威。

    相關法條:

《商标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已經注冊的(of)或者初步審定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有的(of)在(exist)先權利,也不(No)得以(by)不(No)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he)人(people)已經使用(use)并有一(one)定影響的(of)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