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一律師重拳出(out)擊 企業字号“傍名牌”投機夢碎
—— 簡評“建大(big)”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一(one)案
原告建泰橡膠(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西建大(big)輪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一(one)案,于(At)2016年4月28日、10月19日、12月7日在(exist)深圳市福田區人(people)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Got it)審理,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旗下廣東君逸律師事務所柯淩峰及李日彪律師代理原告提出(out)的(of)訴訟請求得到(arrive)了(Got it)法院的(of)支持,一(one)審獲得全額賠償人(people)民币10萬元。
■案情介紹:
原告建泰橡膠(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At)1990年,是(yes)台灣建大(big)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exist)大(big)陸投資設立的(of)全資子公司,自1992年1月3日正式投産以(by)來(Come),經過二十多年的(of)發展,已經成爲(for)注冊資本2500萬美元,年營業額超過5億美元的(of)大(big)規模知名輪胎生(born)産、銷售企業。經過多年來(Come)的(of)品牌培育工作(do),原告的(of)“建大(big)”注冊商标已經在(exist)行業内具有了(Got it)較強的(of)顯著性與較高的(of)知名度。被告江西建大(big)輪胎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将原告的(of)注冊商标作(do)爲(for)企業字号進行注冊,并擅自在(exist)其輪胎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原告“建大(big)”商标近似的(of)标識。
爲(for)了(Got it)制止這(this)種惡意侵權行爲(for),建泰橡膠(深圳)有限公司委托鼎一集團旗下廣東君逸律師事務所柯淩峰、李日彪律師對被告提起維權之訴。由于(At)該案取證難度較大(big),通過兩位律師的(of)不(No)懈努力,曆時(hour)兩年,先後輾轉雲南、上(superior)海以(by)及江西等地(land),2016年12月26日,廣東君逸律師事務所收到(arrive)了(Got it)深圳市福田區人(people)民法院【2016】粵0304民初5044号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建大(big)”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立即停止在(exist)輪胎制造、銷售領域使用(use)含有“建大(big)”文字的(of)企業字号,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爲(for)制止侵權的(of)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案件評析
侵害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分析
根據《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use)法律若幹問題的(of)解釋》第一(one)條第(一(one))項的(of)規定,将與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of)文字作(do)爲(for)企業的(of)字号在(exist)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突出(out)使用(use),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born)誤認的(of),屬于(At)屬于(At)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of)給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造成其他(he)損害的(of)行爲(for)。本案中,原告建泰橡膠(深圳)有限公司的(of)“建大(big)”商标注冊在(exist)先,被告的(of)字号“江西建大(big)輪胎有限公司”字号登記在(exist)後,原告的(of)商标屬于(At)在(exist)先的(of)合法權利。且被告在(exist)其産品貼标上(superior)突出(out)使用(use)“江西建大(big)輪胎”、“走遍天下 還是(yes)江西建大(big)”,會使一(one)般消費者誤認爲(for)其與“建大(big)”商标所有者之間存在(exist)特定聯系,對“建大(big)”商标對應的(of)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侵犯了(Got it)原告對“建大(big)”商标享有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of)民事責任。
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分析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八條的(of)規定,将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未注冊的(of)馳名商标作(do)爲(for)企業名稱中的(of)字号使用(use),誤導公衆,構成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的(of),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反不(No)正當競争法》處理。原告與被告均爲(for)生(born)産、銷售輪胎的(of)企業,存在(exist)同業競争關系。“建大(big)”商标自2002年注冊以(by)來(Come)經過原告多年的(of)悉心培育,獲得較高的(of)知名度,被告作(do)爲(for)同業經營者,在(exist)成立時(hour)應對該商标有所了(Got it)解。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仍然在(exist)其企業名稱中使用(use)“建大(big)”字号,并經營同類産品,主觀上(superior)存在(exist)刻意攀附“建大(big)”商标所承載的(of)知名度與商譽的(of)故意,該行爲(for)将不(No)可避免的(of)導緻相關公衆誤以(by)爲(for)兩者之間存在(exist)某種淵源或聯系,對市場主體和(and)服務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和(and)誤認。被告此舉違反了(Got it)誠實信用(use)原則,損害了(Got it)原告的(of)合法權益,構成不(No)正當競争。
■總結
一(one)個(indivual)知名品牌是(yes)企業寶貴的(of)無形資産,往往經過多年的(of)使用(use)、宣傳才能得到(arrive)。我(I)所律師爲(for)維護原告的(of)知識産權合法權益,積極調查取證,嚴謹整理案件材料,嚴格适用(use)法律條文,曆時(hour)兩年最終得以(by)勝訴。因此,爲(for)了(Got it)維護良好的(of)市場競争秩序與自身的(of)合法權益,廣大(big)企業應提高自身的(of)知識産權保護意識,一(one)旦發現類似此案搭名牌“順風車”的(of)行爲(for),要(want)及時(hour)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以(by)免贻誤打擊侵權行爲(for)的(of)最佳時(hour)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