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異議人(people)”)成立于(At)2001年,是(yes)一(one)家以(by)IT、IA爲(for)主業,以(by)電腦技術開發爲(for)核心,集研發、生(born)産、銷售爲(for)一(one)體的(of)國(country)家級高科技企業,先後被授予“國(country)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中國(country)守合同重信用(use)企業”、“中國(country)創新企業獎”、商務部“最具市場競争力品牌”等榮譽稱号。
2015年12月18日,某公司(以(by)下簡稱“被異議人(people)”)向商标局申請注冊第18642453号“神舟俊馬”商标(以(by)下簡稱“被異議商标”),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9類“可下載的(of)計算機應用(use)軟件;網絡通訊設備”等商品項目上(superior),并于(At)2016年10月27日獲得初審。
異議人(people)委托深圳市鼎一商标事務所(以(by)下簡稱“我(I)所”)對被異議商标提出(out)異議申請。2018年,商标局決定對被異議商标不(No)予注冊。
案例點評
本案中,商标局認爲(for)被異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項目與異議人(people)在(exist)第9類在(exist)先注冊的(of)第13587033号“神舟”商标、第11272890号“神舟HASEE”商标等四個(indivual)引證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項目構成類似商品,而異議人(people)的(of)“神舟”商标在(exist)公衆中知名度較高,被異議商标“神舟俊馬”完整包含了(Got it)引證商标,因此構成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
《商标審查及審理标準》規定,“商标完整地(land)包含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具有一(one)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of)文字商标,易使相關公衆認爲(for)屬于(At)系列商标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of)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的(of),判定爲(for)近似商标”,本案即屬于(At)此種情況,不(No)再展開分析。
本文想談的(of)是(yes)本案密切相關的(of)兩個(indivual)概念,即“誠實信用(use)原則”與“合理避讓義務”。
誠實信用(use)原則是(yes)民法的(of)基本原則,該原則要(want)求民事主體在(exist)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權利和(and)履行義務。《商标法》第七條重申了(Got it)誠實信用(use)原則,雖然一(one)般不(No)作(do)爲(for)實體條款适用(use),卻貫穿于(At)大(big)多數商标确權案件與侵權案件之中。
合理避讓義務要(want)求善意的(of)市場主體在(exist)申請商标時(hour)應注意與同行業已經形成一(one)定知名度與影響力的(of)在(exist)先商标形成一(one)定的(of)區分,避免損害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商标權利與商業利益。合理避讓義務是(yes)誠信原則在(exist)民事活動中的(of)一(one)種具體體現。
本案中,異議人(people)系國(country)内知名計算機廠商,其“神舟”商标已經在(exist)公衆中形成了(Got it)極高的(of)知名度與影響力,被異議人(people)理應知曉“神舟”商标的(of)存在(exist)。一(one)般而言,企業在(exist)申請注冊商标時(hour)應合理避讓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商标尤其是(yes)高知名度的(of)商标,避免損害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商标權利與商業利益,同時(hour)應對商标進行真實的(of)商業使用(use),這(this)樣才能推動商業市場的(of)健康發展。而被異議人(people)非但沒有合理避讓,反而在(exist)被異議商标中使用(use)了(Got it)相同的(of)字眼,易使相關公衆誤以(by)爲(for)被異議商标與引證商标來(Come)自于(At)同一(one)主體或認爲(for)主體之間存在(exist)關聯關系,有惡意攀附他(he)人(people)知名商标的(of)嫌疑,違反誠實信用(use)原則,如若核準注冊将擾亂商标注冊管理秩序。
越來(Come)越多的(of)案例表明,主管機關對違反誠實信用(use)原則惡意攀附他(he)人(people)知名商标的(of)商标注冊行爲(for)表現出(out)強硬的(of)态度,對此類案件一(one)般從嚴審查。誠實信用(use)原則始終貫穿于(At)商标注冊和(and)使用(use)的(of)各個(indivual)環節,主管機關對于(At)擾亂商标注冊管理秩序的(of)行爲(for)将堅決予以(by)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