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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2001修正)

發布時(hour)間:2011年02月08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4472 次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商标管理,保護商标專用(use)權,促使生(born)産、經營者保證商品和(and)服務質量,維護商标信譽,以(by)保障消費者和(and)生(born)産、經營者的(of)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标局主管全國(country)商标注冊和(and)管理的(of)工作(do)。
  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标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标争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of)商标爲(for)注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務商标和(and)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商标注冊人(people)享有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标,是(yes)指以(by)團體、協會或者其他(he)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exist)商事活動中使用(use),以(by)表明使用(use)者在(exist)該組織中的(of)成員資格的(of)标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标,是(yes)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of)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by)外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于(At)其商品或者服務,用(use)以(by)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of)原産地(land)、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he)特定品質的(of)标志。
  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and)管理的(of)特殊事項,由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對其生(born)産、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of)商品,需要(want)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應當向商标局申請商品商标注冊。
  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對其提供的(of)服務項目,需要(want)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應當向商标局申請服務商标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标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服務商标。
  第五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共同向商标局申請注冊同一(one)商标,共同享有和(and)行使該商标專用(use)權。
  第六條 國(country)家規定必須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商品,必須申請商标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of),不(No)得在(exist)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标使用(use)人(people)應當對其使用(use)商标的(of)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标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of)行爲(for)。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将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商品與他(he)人(people)的(of)商品區别開的(of)可視性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和(and)顔色組合,以(by)及上(superior)述要(want)素的(of)組合,均可以(by)作(do)爲(for)商标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At)識别,并不(No)得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取得的(of)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标注冊人(people)有權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第十條 下列标志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使用(use):
  (一(one))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名稱、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of),以(by)及同中央國(country)家機關所在(exist)地(land)特定地(land)點的(of)名稱或者标志性建築物的(of)名稱、圖形相同的(of);
  (二)同外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名稱、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該國(country)政府同意的(of)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的(of)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No)易誤導公衆的(of)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by)保證的(of)官方标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經授權的(of)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of)名稱、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of);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of);
  (七)誇大(big)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of);
  (八)有害于(At)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
  縣級以(by)上(superior)行政區劃的(of)地(land)名或者公衆知曉的(of)外國(country)地(land)名,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但是(yes),地(land)名具有其他(he)含義或者作(do)爲(for)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組成部分的(of)除外;已經注冊的(of)使用(use)地(land)名的(of)商标繼續有效。
  第十一(one)條 下列标志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注冊:
  (一(one))僅有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圖形、型号的(of);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的(of);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of)。
  前款所列标志經過使用(use)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At)識别的(of),可以(by)作(do)爲(for)商标注冊。
  第十二條 以(by)三維标志申請注冊商标的(of),僅由商品自身的(of)性質産生(born)的(of)形狀、爲(for)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of)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of)形狀,不(No)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of)商标是(yes)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he)人(people)未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就不(No)相同或者不(No)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of)商标是(yes)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he)人(people)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标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one))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的(of)知曉程度;
  (二)該商标使用(use)的(of)持續時(hour)間;
  (三)該商标的(of)任何宣傳工作(do)的(of)持續時(hour)間、程度和(and)地(land)理範圍;
  (四)該商标作(do)爲(for)馳名商标受保護的(of)記錄;
  (五)該商标馳名的(of)其他(he)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people)或者代表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名義将被代理人(people)或者被代表人(people)的(of)商标進行注冊,被代理人(people)或者被代表人(people)提出(out)異議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第十六條 商标中有商品的(of)地(land)理标志,而該商品并非來(Come)源于(At)該标志所标示的(of)地(land)區,誤導公衆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但是(yes),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of)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land)理标志,是(yes)指标示某商品來(Come)源于(At)某地(land)區,該商品的(of)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he)特征,主要(want)由該地(land)區的(of)自然因素或者人(people)文因素所決定的(of)标志。
  第十七條 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按其所屬國(country)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country)人(people)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商标注冊和(and)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應當委托國(country)家認可的(of)具有商标代理資格的(of)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of)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按規定的(of)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use)商标的(of)商品類别和(and)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在(exist)不(No)同類别的(of)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同一(one)商标的(of),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one)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在(exist)同一(one)類的(of)其他(he)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的(of),應當另行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改變其标志的(of),應當重新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變更注冊人(people)的(of)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應當提出(out)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自其商标在(exist)外國(country)第一(one)次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又在(exist)中國(country)就相同商品以(by)同一(one)商标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的(of),依照該外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of)原則,可以(by)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應當在(exist)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的(of)時(hour)候提出(out)書面聲明,并且在(exist)三個(indivual)月内提交第一(one)次提出(out)的(of)商标注冊申請文件的(of)副本;未提出(out)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标在(exist)中國(country)政府主辦的(of)或者承認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展出(out)的(of)商品上(superior)首次使用(use)的(of),自該商品展出(out)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該商标的(of)注冊申請人(people)可以(by)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應當在(exist)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的(of)時(hour)候提出(out)書面聲明,并且在(exist)三個(indivual)月内提交展出(out)其商品的(of)展覽會名稱、在(exist)展出(out)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該商标的(of)證據、展出(out)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out)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爲(for)申請商标注冊所申報的(of)事項和(and)所提供的(of)材料應當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冊的(of)審查和(and)核準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of),由商标局初步審定,予以(by)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已經注冊的(of)或者初步審定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以(by)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申請注冊的(of),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exist)先的(of)商标;同一(one)天申請的(of),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use)在(exist)先的(of)商标,駁回其他(he)人(people)的(of)申請,不(No)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of)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任何人(people)均可以(by)提出(out)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of),予以(by)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one)條 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有的(of)在(exist)先權利,也不(No)得以(by)不(No)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he)人(people)已經使用(use)并有一(one)定影響的(of)商标。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的(of)商标,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by)公告的(of)商标提出(out)異議的(of),商标局應當聽取異議人(people)和(and)被異議人(people)陳述事實和(and)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out)裁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people)和(and)被異議人(people)。
  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标複審程序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作(do)爲(for)第三人(people)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在(exist)法定期限内對商标局做出(out)的(of)裁定不(No)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的(of)裁定不(No)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裁定生(born)效。
  經裁定異議不(No)能成立的(of),予以(by)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of),不(No)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No)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of),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時(hour)間自初審公告三個(indivual)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标注冊申請和(and)商标複審申請應當及時(hour)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或者注冊人(people)發現商标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of),可以(by)申請更正。商标局依法在(exist)其職權範圍内作(do)出(out)更正,并通知當事人(people)。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No)涉及商标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of)實質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of)續展、轉讓和(and)使用(use)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标的(of)有效期爲(for)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want)繼續使用(use)的(of),應當在(exist)期滿前六個(indivual)月内申請續展注冊;在(exist)此期間未能提出(out)申請的(of),可以(by)給予六個(indivual)月的(of)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out)申請的(of),注銷其注冊商标。
  每次續展注冊的(of)有效期爲(for)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後,予以(by)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标的(of),轉讓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out)申請。受讓人(people)應當保證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标經核準後,予以(by)公告。受讓人(people)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專用(use)權。
  第四十條 商标注冊人(people)可以(by)通過簽訂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許可人(people)應當監督被許可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被許可人(people)應當保證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use)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的(of),必須在(exist)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上(superior)标明被許可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商品産地(land)。
  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标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标争議的(of)裁定

  第四十一(one)條 已經注冊的(of)商标,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規定的(of),或者是(yes)以(by)欺騙手段或者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of),由商标局撤銷該注冊商标;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标。
  已經注冊的(of)商标,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one)條規定的(of),自商标注冊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标。對惡意注冊的(of),馳名商标所有人(people)不(No)受五年的(of)時(hour)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of)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of)商标有争議的(of),可以(by)自該商标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并限期提出(out)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out)異議并經裁定的(of)商标,不(No)得再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标的(of)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
  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作(do)爲(for)第三人(people)參加訴訟。第六章 商标使用(use)的(of)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use)注冊商标,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商标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标:
  (一(one))自行改變注冊商标的(of);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标的(of)注冊人(people)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标的(of);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use)的(of)。
  第四十五條 使用(use)注冊商标,其商品粗制濫造,以(by)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of),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别不(No)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by)予以(by)通報或者處以(by)罰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标被撤銷的(of)或者期滿不(No)再續展的(of),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one)年内,商标局對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注冊申請,不(No)予核準。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by)并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use)未注冊商标,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by)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by)予以(by)通報或者處以(by)罰款:
  (一(one))冒充注冊商标的(of);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of);
  (三)粗制濫造,以(by)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of)。
  第四十九條 對商标局撤銷注冊商标的(of)決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of)規定做出(out)的(of)罰款決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履行的(of),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

  第五十一(one)條 注冊商标的(of)專用(use)權,以(by)核準注冊的(of)商标和(and)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爲(for)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一(one))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的(of);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的(of);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注冊商标标識的(of);
  (四)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of)商品又投入市場的(of);
  (五)給他(he)人(people)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造成其他(he)損害的(of)。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之一(one),引起糾紛的(of),由當事人(people)協商解決;不(No)願協商或者協商不(No)成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也可以(by)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hour),認定侵權行爲(for)成立的(of),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and)專門用(use)于(At)制造侵權商品、僞造注冊商标标識的(of)工具,并可處以(by)罰款。當事人(people)對處理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侵權人(people)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履行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可以(by)就侵犯商标專用(use)權的(of)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No)成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of)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進行查處時(hour),可以(by)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詢問有關當事人(people),調查與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有關的(of)情況;
  (二)查閱、複制當事人(people)與侵權活動有關的(of)合同、發票、賬簿以(by)及其他(he)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people)涉嫌從事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活動的(of)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of)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yes)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物品,可以(by)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of)職權時(hour),當事人(people)應當予以(by)協助、配合,不(No)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标專用(use)權的(of)賠償數額,爲(for)侵權人(people)在(exist)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of)利益,或者被侵權人(people)在(exist)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arrive)的(of)損失,包括被侵權人(people)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所支付的(of)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people)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people)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by)确定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for)的(of)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賠償。
  銷售不(No)知道是(yes)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yes)自己合法取得的(of)并說明提供者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标注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有證據證明他(he)人(people)正在(exist)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如不(No)及時(hour)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難以(by)彌補的(of)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和(and)财産保全的(of)措施。
  人(people)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and)第九十九條的(of)規定。
  第五十八條 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在(exist)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by)後難以(by)取得的(of)情況下,商标注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people)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exist)四十八小時(hour)内做出(out)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of),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責令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申請人(people)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
  申請人(people)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内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标注冊人(people)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of)商标,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擅自制造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注冊商标标識,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yes)假冒注冊商标的(of)商品,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At)職守,文明服務。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by)及從事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從事商标代理業務和(and)商品生(born)産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one)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内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and)遵守紀律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标注冊、管理和(and)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people)财物,牟取不(No)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标注冊和(and)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應當繳納費用(use),具體收費标準另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country)務院公布的(of)《商标管理條例》同時(hour)廢止;其他(he)有關商标管理的(of)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of),同時(hour)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of)商标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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